警察到底有哪些權利

警察到底有哪些权利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擔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任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賦予人民警察以執法權。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公安民警一些常見的現場執法權。

對一般違法犯罪活動的現場執法權

盤問、檢查:《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傳喚、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檢查、搜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先行拘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涉車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及涉精神病人的現場執法權

檢驗檢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禁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人,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一)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四)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採取保護性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對處置突發事件的現場執法權

使用警戒帶:《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時,可以根據現場需要經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批准,在下列場所使用警戒帶:

(一)警衛工作需要;

(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場所;

(三)治安事件的現場;

(四)刑事案件的現場;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現場;

(六)災害事故的現場;

(七)爆破或危險品實(試)驗的現場;

(八)重大的文體、商貿等活動的現場;

(九)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帶的場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交通管制:《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現場管制:《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強行帶離現場、強行驅散、立即予以拘留:《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 、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現場執法權

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立即予以拘留:《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強行遣回原地:《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對民警依法行使現場執法權的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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