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体检中的注意事项!(体检篇)求关注!

通过了笔试、面试阶段,公考之路可以说已经走了大半了,但是仍然不可掉以轻心。网上曝光的在体检阶段被刷掉的例子不胜枚举,有些是有黑幕的人为操作,有些则是因为考生自己的疏忽大意。

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体检中的注意事项!(体检篇)求关注!

所以对这方面,我建议如果真的对自己的身体情况不放心,就提前到医院先做一个全面的体检,提早发现问题,对于一些可以用药物提前控制的指标,采取一些措施还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就是如果真的是第一次体检有些指标没通过,一定要申请复检,以免浪费了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

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体检中的注意事项!(体检篇)求关注!

根据我的经验,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视力问题。普通公务员体检要求矫正视力要达到4.8,至于公安干警体检,则对裸眼视力要硬性要求。也就是说平时有些考生可能只是近视100度,200度,你一般不佩戴眼镜,但是到了视力测试这个环节,你不戴眼镜,你的矫正视力是达不到要求的。所以眼睛有一点近视的同学一定记得要去配一个和你眼睛相符合的近视眼镜。

二是血压心率问题。有些人可能血压高,血压高又分为假性高血压,即内心紧张,会造成血压心率较高,即使休息了一段时间血压也降不下来,还有一些人是真高血压,这种情况可以提前到医院检查一下,看看有没有药物能够控制。不过这方面一般不会影响录用。

三是验尿问题。尿液能够检查出来的指标还是比较多的,如果私生活比较混乱,最好还是提前到医院做个详细的检查,以防万一。

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体检中的注意事项!(体检篇)求关注!

四是一些注意事项。体检的头天晚上不要喝酒,不要吃辛辣刺激的食物,体检前要保证空腹八小时以上不要进食,早上起来不要喝水等。

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录用体检中的注意事项!(体检篇)求关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