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正在行兇,路人衝過去在他的後腦勺上拍了一轉頭導致其死亡,會怎麼判?

兔子630401


正當防衛,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然後再送一個見義勇為獎。

一、法律依據

刑法上: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ps:這裡有個誤區,有些朋友以為正當防衛僅限於當事人2雙。第三方為保護受害人,一樣可以正當防衛。

民法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雜談。

舉個栗子:你下班走在路上,看到歹徒在強姦一個妹子,你撿起邊上的石頭,跑過去對歹徒後腦勺就是一下。他直接死了。很明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

講個小秘密。

以前法院判正當防衛的案子不多,大部分是防衛過當。因為以前運行的時候都是把正當防衛

縮小解釋,要求侵害正在進行,不超過必要限度。

不過2017年的於歡案,2018年的崑山白衣哥案。都很明顯的擴大了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2018年崑山這個案件很有可能入選2018推動法制進步十大案件。正當防衛不該是保護壞人,限制好人,這樣的法律是惡法,跟社會公序良俗相對立。

但注意正方防衛不等於無限防衛權,還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ps:崑山案件,我內心站在白衣哥那邊。不過我僅有的法律經驗告訴我很有可能會被判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經過網絡輿論的監督,白衣哥正當防衛,無罪釋放,這個層面上講是推動法制進步的。




行粥


這個屬於典型的見義勇為啊,也可以理解成對他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可以獲得相關表彰。

為什麼呢?因為對方正在行兇,並且手上有刀具,代表了當時的情況非常緊迫,如果你不一磚過去,可能他人就有危險。

並且你也用的是歹徒這一詞,所謂歹徒就是僅僅依靠勸說,或者輕微武力是很難控制住對方,甚至還會給自己帶來危險。

因此選擇磚本身也是一種自保的手段。

因此,這樣做非常正當合理。因為當時的情況歹徒正在砍人已經很緊迫,並且由於是嚴重暴力行為,可以使用的是無限防衛權。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能面臨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呢?

當時情況並不是很緊迫,比如對方沒有武器,僅僅可能是偷竊,也沒有表現出攻擊行為,不存在威脅性,比如他一直在求饒了,但是你依然選擇了毆打對方,甚至聯合眾人活活把對方打死。那麼可能就會面臨故意傷害。

比如下圖這個新聞

案例分析

就是因為,當時李某發現自己車有個男子正在用竹棍敲打自己副駕駛的玻璃。

李某懷疑對方是小偷,男子否認,但是李某認為男子沒有說實話,於是就找了其他三名男子,毆打該“小偷”,最終該“小偷”被活活毆打致死。

因此才最終終審,四人分別被判刑故意傷害罪。並且最重的有十年多。

為什麼會這麼重呢?就是因為李某一行人其實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是小偷,並且即使有針對財物的偷竊行為,也應該是在控制後報警處理,而不是在對方否認並且未任何反抗情況下,持續性毆打,把對方毆打死亡。

如果這樣的行為被定義成正當防衛,豈不是每次毆打人都可以說因為我懷疑對方如何,因此我就可以毆打死對方。

因此,正當防衛,當時情況有多緊迫,對方有沒有武器,反抗力度,這些都非常關鍵。


廖彩琳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於,看歹徒的行為否屬於嚴重暴力性犯罪了,如果是,可以採取特殊防衛(就是包括殺死),如果不是,就根據具體的情節認定防衛過當、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等。

參照刑法 20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還是要根據案件情節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認定,不能一概而論。





瀟兵律師


,現在這社會就是這樣,看見不管吧人家說你沒有一點愛心,你如果管吧你要負責人,做人難,做一個好人更難


50107367768


這路人給兇手拍一磚頭,那是緊急避險!把兇手拍死了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刑法上並沒有說緊急避險不可以打死壞人這一條。況且在緊急避險過程中誰又能收住自己的避險力度?!那種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情況下打死兇犯,那隻能說兇犯之死是“罪有應得”!


維輝7


如果害怕當責任,那就閉上嘴,閉上眼,要不然,做好事,法律也會判刑的,這就和社會上扶老人一樣,你不知道她是不是訛你錢的,同樣,你也不知道,犯罪分子會不會有武器,會不會有殺你的心思,而你也不知道是他殺你,還是你殺他


出租貨車道路的見證者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當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受到威脅時,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由於防衛的發生一般都是在警察到來之前,甚至是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發生,因此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很難界定,使得刑法20條很長一段時間內成了一條休眠法條。

“辱母案”、“崑山龍哥案”這兩起案件,第一次把正當防衛這個詞帶到輿論中心,成為了網絡的焦點,是司法實踐過程中一次進步。

具體到“行兇”時的正當防衛,一般認為行兇是指犯罪份子的行為威脅到了生命安全。崑山龍哥案中,殺人者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就是因為被威脅到了生命安全。

在普通的傷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傷人而不是殺人,這時就會出現防衛過當的情況。

甚至會出現雙方發生鬥毆,而一方的熟人朋友看見後,直接參與其中,造成對方的受傷、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後果,與正當防衛無關。


理性生活029


應當不負任何刑事責任。你制止了,犯罪行為。保護了當事人不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應當由國家或公安機關進行表彰鼓勵。


手機用戶55777687220


這個事件不屬於《正當防衛》,因為歹徒行兇的對象不是他本人,應定性為《見義勇為》,法律規定一旦公私財物和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犯時,為保護公私財物和他人的安全,應採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分子的得逞。


瀟灑a人生


按照慣例,如果歹徒有背景,那麼算群毆致死,見義勇為需要太多證據證明,尤其是視頻文件,如果沒有,在場人再多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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