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者表演失敗,被司機不小心撞死,司機要負責嗎?

看哈空間好


碰瓷訛人錢財,成了有些好吃懶做的人的生財之道。說實話,這些碰瓷十存真是膽大,他們要錢不要命。有時候直往行駛的汽車上撞,把司機嚇個半死。

但是碰瓷者也有表演失敗的時候,本來他們不該死,但是由於他們的表演嚇壞了司機,司機在驚慌失措之中誤將油門當成剎車,不小心卻把他們撞死了。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要承擔責任嗎?

一、交通事故應當由交警部門劃分責任。

碰瓷者因為碰瓷被車輛撞死,這也是一起交通事故。具體責任應當以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為準。當然,如果查清確實是因為碰瓷者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司機一方不存在任何過錯,那麼碰瓷者就應當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司機無責任。



二、碰瓷兒有風險,責任需自擔。

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不大於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但是,由於行人故意行為造成的,機動車不負賠償責任。

而在現實生活中,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一般受害者家屬都會糾纏不休的。所以為了儘快處理善後事宜,雙方儘量協調解決。司機一方雖然沒有任何責任,但是如果說能適當的補償一點喪葬費,就更有利於事情的解決。畢竟碰瓷者已經受到應有的懲罰,權當是可憐可憐受害人家屬了。

不知可否?


法重情深


這個問題其實還是很複雜的,要考量兩方面的因素,第一是碰瓷者的具體行為方式,第二是司機“不小心”的內容。

碰瓷的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就是從司機的視野死角位置靠近,故意與車輛發生碰撞,這樣的碰瓷者一般身上都有舊傷,也是最容易得逞的一種方式,還有更極端的,比如說直接把腳伸到汽車前後輪之間,我遇到過最極端的是一個騎自行車別大貨車的案例,就是兩個人騎自行車貼靠運行貨車中部,結果被直接捲進了車輪下面,一死一重傷。

在這種碰瓷行為下,實際上是不存在司機“不小心”這個問題的,即便司機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也無法避免碰瓷行為的發生,那麼導致的危害後果,對於司機來說就是一種不可抗力,從法律上進行歸因,損害完全是由於碰瓷者的故意造成的,司機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但是還有另外一種較為常見的碰瓷行為,就是碰瓷者突然出現在車輛運行前方,在發生碰撞之前有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距離,那麼就必須考量如下兩個問題

1、司機是否能夠看到碰瓷者

如果司機能夠看到碰瓷者,由於個人在駕駛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而沒有看到,這是一種很典型的“不小心”的表現,既屬於未履行充分的注意義務,屬於過失。

2、司機在看到碰瓷者之後,是否採取了正確的應對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司機在看到突然出現的碰瓷者之後,其行為屬於緊急避險性質,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比如說“不小心”把油門當成了剎車踩錯了,同樣是一種過失,也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注意義務是一種消極的普遍性義務,這裡必須指出,駕駛員的注意義務不因為對方是不是“碰瓷者”而發生變化,因為強調注意義務,保障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最基本的權利,在履行注意義務問題上,包含如下兩方面內容

一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預見義務  

二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避免義務

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避免而沒有避免都是過失

,所以如果司機說自己“不小心”,法律是不允許司機在行車過程中“不小心”的,他人的行為並不能用來讓自己免除責任,只有在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的前提下,確實無法避免造成了損害後果,才能讓司機實現免責。

所以如果司機確實存在未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的過失,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是要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承擔行政違法責任的。


一笑風雲過


這個問題之前剛剛出了一個實例,就是有個碰瓷的人被壓死,法院判決司機無責:

一、我記得當時看到那新聞是點了讚的,這個法官判得好!

二、很多事情因為界限模糊,所以不好定性,我覺的碰瓷應該是定義為詐騙,這種人被壓死不僅司機無責,相反他應該賠償司機,但是人死了不好追責,所以也沒辦法;

三、取證非常關鍵,那個案例多虧了交警提供了監控視頻,所以證明了司機的清白,假如沒這個,誤撞行人和碰瓷很難判斷呀!

綜上所述,裝個行車記錄儀防碰瓷很重要啊


看字老串行


如果能確定是真的碰瓷者,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1.免責的依據

大多數情況下,司機開車撞死了人,不論是否有責任,多少要賠點錢。但是有個例外,撞死碰瓷者不賠。

根據2011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後一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如:

2.碰瓷者=故意碰撞機動車的非機動車駕駛人

碰瓷者,就是通過故意和機動車輛、人或者其他與人相關的東西相撞,以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騙子”。碰瓷行為古已有之,是嚴重違反公序良俗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公眾認識的誤區:“死者為大”“鬧者為大”

對於交通事故,大眾一直有個誤讀,就是隻要撞死了人,不管是不是碰瓷,司機都要賠錢。這樣符合我國“死者為大”“鬧者為大”的錯誤觀念。此種觀念的來源也有一定的法律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但是公眾卻忽視了對於故意碰撞機動車司機免責的情況。

4.證據,核心是證據

但是,有個問題是,如果撞死了碰瓷者,司機很難舉證證明死者是在碰瓷。

在沒有行車記錄儀和道路監控的時代,認定碰瓷者幾乎就是不可能的。現在,有了行車記錄,天網監控等設備,可以提供相對有力的證據,但是依然有很多碰瓷者的演技是奧斯卡級別的,即便是在監控裡,其碰瓷的動作和不小心被司機撞倒外人根本無法區分。

比如在(2016)京02民終2747號,張九才與譚月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司機主張對方碰瓷,但司機張九才未能就此次交通事故系譚月成碰瓷所致提供證據,雖二人之間曾發生過交通事故,但並不能因此確定此次交通事故系譚月成碰瓷,張九才的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類似案例還有(2015)射洪民初字第1654號王國英與被告吳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2016)贛1124民初920號、張明華與付珍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都是因為司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死者是在碰瓷,未能獲得免責結果。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碰瓷被撞死活該!純屬咎由自取,是自己作死。不小心將其撞死的司機當然不應該承擔責任。

但這是有前提條件的:有人碰瓷,司機無任何過失。這兩個前提條件必須同事具備,才能免於承擔責任。

首先說第一個條件,有人碰瓷。如何確認被撞死者就是碰瓷者,這是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那麼撞死人者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需要相關的證據,如交警部門的視頻監控,各類車輛上安裝的行車記錄儀,旁邊商鋪的攝像頭,行人拍攝的視頻等,都可以作為判定是否碰瓷的有力證據。所以,建議大家都在自己車上安裝行車記錄儀,一方面可以維護自己權益,同時也可以將一些涉及別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提供證據,形成一種監控無處不在的局面,形成對碰瓷者的震懾。如果能夠證明被撞死者是故意去觸碰機動車的,那就應該由碰瓷者承擔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

再說第二個條件,撞人的司機無任何不當行為。“無任何不當行為”也就包括了司機不是故意將其撞死的(這是謀殺,是故意傷害,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沒有酒駕、醉駕、毒駕、非法駕駛、違規變道、超速、違規倒車等等不當駕駛行為。這樣的話,就應該由碰瓷者承擔全部責任,撞人的司機無任何責任。當然,如果撞人的司機涉嫌酒駕、醉駕、毒駕、無證駕駛等行為的,也要承擔與自己的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責任。

如果兩個條件都同時具備,那司機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而且,還建議司機向被撞死的碰瓷者家屬提出賠償車輛損失的要求。即便最終得不到賠償,也要提出相應的請求。為了在於死者家屬的博弈中佔據主動,這一點是必須要堅持的。

在此,也敬告碰瓷者和有志於碰瓷事業的人們,作惡有風險,碰瓷需謹慎,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溼鞋,只要溼一次,夠你喝一壺。

也提醒司機朋友們,既要規規矩矩開車,又要裝好行車記錄儀,當拍到交通事故的視頻時,請保留好證據,司機朋友們相互支持,儘量讓大家都能遠離碰瓷的侵害。

個人見解,歡迎交流討論。


醉愛體育


碰瓷者表演失敗,被司機不小心撞死,司機要負責嗎?

只要有證據證明他是碰瓷,並且你撞死他這個過程完全屬於不可抗力,也就是說你並不存在撞死他的主觀故意,就不用負責!


第一:我們先看看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是這樣規定的:

其中明文規定,如果這個事故是由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不需要賠償,這個故意碰撞指的就是碰瓷!


第二:我們看看現實的案例:

以下這一幕就發生在去年,最終交警判定大貨司機無責,因為這個死者就是碰瓷,並且這個司機由於視線的原因根本無法預料以及阻止這種後果。


證據很重要!

這種事怎麼判關鍵還是看證據,所以我們車主買一個行車記錄儀還是有必要的,另外私了不是啥好事,等於助長了這些人的陋習,遇到碰瓷黨啥也甭說,保留證據直接報警,但是現如今有相當一部分碰瓷黨專門盯那種違法司機,例如酒駕醉駕的,他們就是通過碰瓷來敲詐,因為他知道你不敢報警,遇到這種情況這種司機也屬於咎由自取!不過還是報警為好,一個人既要養成遵守交規的習慣,也要養成勇於承擔責任的習慣!


心安理得君


碰瓷者表演失敗被撞死,不用討論,《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下場很悲慘,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值得注意的是,"碰瓷"成了一部分人拿性命冒險的職業,而且還不斷變換花樣,讓你防不勝防,著實另人厭惡。



為了減少杜絕這類社會醜陋現象的發生,建議機動車駕駛人除了不賠償碰瓷者任何損失外,還要拿起法律武器起訴其家人,賠償由碰瓷造成的機動車損失。機動車沒撞壞也就算了,碰壞了由其家人負責修車,必定是機動車沒責任。

不這樣做,杜絕不了碰瓷現象的存在!


打開車窗看景色


碰瓷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據說起源於清朝,當時一些八旗子弟,一天無所事事,抱著一個"名貴"的瓷器,滿街轉悠,當遇到機會,特別是趕時間的人,就故意讓馬車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落地摔爛,然後"理直氣壯"的讓人賠償那名貴的瓷器。

現代人碰瓷,沒了馬車,直接碰汽車,連"名貴"的瓷器都省了。

如果能證明對方是碰瓷,撞死撞傷活該,駕駛人都免責! 關鍵是證據。

建議裝個行車記錄儀,它可以為你澄清事實,保留證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甚至牢獄之災,值!


平常養生堂


這裡按照2011的交通法定義了主動碰機動車的行為,定性為機動車免責,但是還有一些碰瓷是有問題的,例如碰瓷者的運動方向與機動車的運動方向成相切關係(或者說成直角),而碰瓷者又假裝倒在機動車前,那就很難判定了。

所以這裡覺得國家對這些壞分子還不夠狠,應該按照機動車是否違章來判定,只要機動車不違章,那就免責,至於事故的另一方到底是意外?謀殺(後面有人推?)?還是碰瓷?由他和國家去爭論,而國家也能調動大量監控看這個人是不是習慣性碰瓷。那樣的話首先交通會順暢一些,其次不至於老實人被老賴欺負(老實人尤其是外地人要找到老賴證據是很難的,而國家很容易——甚至都上黑名單了)。


唐門毒鏢


堅決不用負責。只要是行人目的不單純,故意撞上你的車,司機完全可以不負任何責任的。碰瓷者沒被撞死,你發現對方是故意撞上來的你可以反要賠償,如果撞死了,那真就是那人活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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