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有依据吗?

“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有依据吗?

沈阳一医院张贴告示:“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这事你怎么看?

行政权力任性践踏法律公平原则的极端恶例。

“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践踏的是生命权的公平性原则

就医,维护的是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人的生命没有高低贵贱,是第一优先的人人平等。

“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是一个行政规定,甚至连准法律的条例都算不上。就是这种行政权力任性的政府规定,实质上是将人的生命划分为了三六九等,因而是行政权力任性践踏法律公平原则的极端恶例。

就医优先原则只适用于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急迫状况

那就是急危重症优先就诊,优先救治。

这一点,在医疗机构的急诊部门体现的更为突出。实际上,以急危重的程度来确定就医次序是急诊部门的第一原则,而不需要遵从通常的时间优先原则。

比如,甲腿部开放性骨折,是需要优先紧急处置的急症。当医生正在准备给甲手术时,乙被担架车推了进来。而乙是气管异物,不及时救治,几分钟内就有生命危险。这时,如果没有第二位医生,那么医生就会暂时撇开开放性骨折的甲,优先救治气管异物的乙。

在日常的医疗实践中,就诊次序遵循的是先来后到的时间优先原则。

如果说,在其他公共服务中还可以有例外,比如军人优先购买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优先登车等。

在医疗秩序中,尚没有法律或条例支持“某某”阶层优先就诊的任何先例。

这样,也就更凸显了“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的荒唐性。

“军人优先就诊”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有人或者说,答主你说的不对啊,很多地方一直就有“军人优先就诊”制度性安排。

比如,天津市卫计委就于去年7月份发布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优先诊疗服务的通知”,要求“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持有有效证件的军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干部,下同),要为其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等服务,并按照《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免收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其享有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门诊、挂号、取药等窗口设置军人服务窗口,张贴“军人优先”标识,做到标识清楚、指引明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导医和志愿者服务人员,优先为军人提供医疗咨询和导诊等服务,对老年体弱和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要提供导诊、陪诊、协助取药等服务,以确保其享有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保证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有依据吗?

然后,今年2月份,天津滨海新区 新闻平台发布了“全市115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开设了独立的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在门诊挂号、化验、检查、住院、取药等方面为军人提供优先服务”的新闻。

“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有依据吗?

然而,在很多人意识中这种“固有”的“军人优先就诊”的优待同样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天津卫计委称依据的是2016年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这部条例第四章“优待中的确含有很多“优先”条款,比如: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然而,唯独有关医疗优待的第三十二条中没有出现“优先”字样: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就是说国家相关部门在国家最为优先优待的军人的法规都很好的把握了“分寸”,没有因为需要优待军人而在关系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医疗就诊秩序方面给予军人优先特权。

而像天津卫计委出台的“军人优先诊疗服务的通知”也是地方行政权力任性的结果,并没有法律依据。

这样看,沈阳出台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更简直滑天下之大稽,遭到质疑甚至嘲笑才是正常的。像没有针对天津出台的“军人优先诊疗服务的通知”的质疑反而是不正常的。

涉及军人优先的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条例》

第七章 军事运输

第三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总后勤部、铁道部关于军人乘车购买团体、零星客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军人外出执行公务、探亲等,时限要求严格,全国各地火车站,对军人购买团体、零星客票,均应区别于一般乘客,给予优先安排、办理。

四、对于因特殊情况,急需乘车的零星客人,各火车站应凭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人通行证(或单位电函),给予安排尽快乘车;有驻站军代表的客站,应给军代表创造一定的条件,共同做好军人乘车工作。

《交通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乘船购票优先的通知》

三、零星人员购票。零星人员凭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军人通行证)购票,港航单位客运部门应优先售票。执行作战、演习训练、抢险救灾等紧急公务,来不及购票的军人,可凭军事代表处出具的证明先上船,然后在船上补票,客船应根据船舶载员的情况安排席位,并尽可能提供方便。

《水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运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承担水路军事运输任务的船舶,在军用港口装卸时,经航务军事代表处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后,免办进出港口的签证手续;在民用港口专船运输军用物资时,优先办理进出港口的签证手续。

《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军用列车等级,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确定。其中,全列使用客车的军用列车,按照快速旅客列车办理(空车时除外);执行作战、紧急战备、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重要任务的军事运输,应当提高军用列车等级。

可见,所有国家机关机构在制定军事军队军人优先的法规时都很好的把握了“分寸”,都没有在涉及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医疗就诊秩序中给军人“优先”特权。

沈阳市,凭什么任性至斯,随意搞什么“高层次人才优先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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