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亮點多 蔡磊建議加大售假懲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

電子商務法三審亮點多 蔡磊建議加大售假懲處

第三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亮點多 蔡磊建議加大售假懲處

□ 文 滕娟

6月19日,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三審稿”)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建議指出,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中,要將通過微信、網絡直播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菅者涵蓋在內。

與此同時,草案還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此前,《電子商務法(草案)》分別於2016年12月、2017年10月進行了一審和二審。一審稿、二審稿均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包括三類:自建網站經營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

相較於二審稿,三審稿有哪些突出的亮點?還有哪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財會信報》記者就此專訪了知名財稅專家、京東集團副總裁蔡磊。

進一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除價格欺詐

記者:您認為相較於一審稿和二審稿,三審稿有哪些突出的亮點?

蔡磊:《電子商務法(草案)》是我國新時代經濟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是在國家法律層面保障新經濟健康發展、培育新動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戰略性決策,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從三審稿看,亮點主要體現在對於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吸收了公眾普遍性意願,如進一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確定微商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完善電商平臺監管義務與責任等。

記者:對於消費者而言,權益保護無疑是關心的重點問題,您如何看待三審稿中有關進一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

蔡磊:二審稿中對電商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三審稿中結合電子商務發展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再次作出了規定。

一是消除價格欺騙。被網民普遍詬病的大數據“殺熟”,就是一些平臺和電子商務經營者運用大數據分析,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支付能力等特徵給消費者畫像,精準推銷商品或者服務。這本身沒有錯,問題在於有的電商實行“一人一價”,甚至高於正常價格的亂象。業界稱之為“基於大數據算法的消費者歧視”,這實質上就是價格欺騙,是喪失商業道德的極惡劣行為。對此,三審稿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意味著,不應根據消費者以前的選項,給予高於其他人同一時間段內的交易價格,保證公平交易。

二是禁止惡意搭售,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購權。一些電商經營者向消費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信息時,惡意誤導,將搭售商品或服務設置為默認同意選項,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行搭售。比如在線訂票服務平臺將航空保險、貴賓休息室、酒店等付費服務項目設置為默認勾選,頁面也不做任何提示,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點擊付費,掉進陷阱,稀裡糊塗買單。針對這類現象,三審稿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此條規定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購權,營造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電子商務市場環境。

三是對押金退還作出明確規定。前段時間,因為退出共享單車服務但押金延遲退款甚至不退款的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三審稿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此條款強化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但仍需進一步完善,例如,強制押金風險控制、設置第三方監管賬號等,防止企業資不抵債或破產時用消費者押金抵償債務。

界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線上線下營商公平

記者:近年來,微商、小微企業和個人網店經營主體的界定及其徵稅問題廣受熱議,三審稿對此作了哪些規定?您有何看法?

蔡磊:針對我國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新業態層出不窮的發展態勢,三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較二審稿增加的“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作出拓展,不僅涵蓋了微商、直播等形態,還包括將來電子商務產生的新型業態,明確了其法律屬性,納入了法律監管,賦予其法定權益與義務,使電子商務法的適效範圍達到全包容,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更加全面。

另外,三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的規定中包含個人線上交易,並從實際出發,在第十一條中增加“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即對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作了不需辦理工商登記的格外規定。三審稿還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需要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這對之前激烈爭論的小微企業和個人網店的要不要註冊和納稅的問題,在法律上作了結論。

加強電商平臺監督管理 維護市場運營秩序

記者:平臺“二選一”,即電商平臺通過協議等方式限制和排斥電商經營者在其他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是一個長期困擾商家的問題,三審稿對此作何規定?

蔡磊:平臺“二選一”屬於網上壟斷行為,限制了電商自主經營,破壞了電子商務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審稿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從而保護電商經營者權益,維護電子商務市場運營秩序。

記者:您之前提到”完善電商平臺監管義務與責任”也是此次三審稿的亮點之一,三審稿對此是如何規定的?有何意義?

蔡磊:目前,為繼續強化電商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規制對電商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權等行為,同時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三審稿第三十七條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如果在知道的情況下,未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我相信,此項規定明確電商平臺管理責任,對於電商健康發展和行業自律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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