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亂建屬違法 相鄰妨害判拆除

案例一、私搭平臺侵犯隱私,被訴法院判拆除

姜先生是104室業主,沈女士是103室業主,二人的房屋東西相鄰。沈女士在自家二層臥室外將小平臺向外擴張,寬度與陽臺持平,改造後的小平臺與姜先生家的窗戶直接相連。沈女士在平臺上種植了花草,閒暇之餘就在平臺上澆澆花。姜先生認為沈女士在搭建的平臺上活動時直接接觸到他家的窗戶,侵犯了他家的隱私,而且盜竊分子也容易藉助平臺進入到他的家中,故以沈女士搭建的平臺影響其房屋私密性及造成安全隱患為由將沈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照片和現場情況,可以確認沈女士搭建的平臺與姜先生家陽臺相連,可以清楚看到姜先生家的情況,影響姜先生家的隱私保護且存在安全隱患。該搭建行為亦未得到小區物業的認可,小區內的業主都應維護小區的整體環境。故姜先生要求沈女士將該平臺拆除,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私搭樓層涉安全隱患,被判拆除損失大

王先生與高女士是樓上、樓下鄰居,高女士居樓上206號房屋,王先生居樓下106房屋。2011年4月,高女士未經審批擅自花費百餘萬錢款對206號房屋進行了部分加建和擴建,具體內容為:206號房屋北面北牆外建三層門樓,206號房屋東側加建三層、四層房屋,206號房屋南側二層平臺搭建房屋。王先生認為,206號房屋北面所建三層門樓佔用了其部分院落和入戶通道,影響了餐廳和主臥衛生間的採光,206號房屋東側加建的四層房屋佔用了公共綠地,其餘加建的建築物影響了106號房屋的地基和整個承重結構,故訴至法院要求高女士拆除並恢復原狀。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女士與王先生的房屋相鄰,雙方是上下樓鄰居,高女士對房屋進行的改、擴建等行為亦不應危及王先生房屋的安全、採光及通行等權利。現206號房屋北面北牆外建的三層門樓佔用了王先生入戶通道,部分加蓋的建築還影響了王先生所有房屋的採光,其加建的其餘建築物改變了原有的建築結構和承重,造成王先生家中牆體裂縫,門窗被加壓變形,勢必對王先生所有的房屋造成安全隱患。上述行為損害了王先生的相鄰權益,高女士作為206號房屋所有權人,應就此承擔相應責任。高女士提出其加蓋費用巨大,不構成其維持現狀的正當理由。故王先生要求高女士拆除該門樓及其餘加建建築物,恢復106號房屋北側院子圍牆、通道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自建房屋無影響,司法救濟不支持

楊先生是131號房屋業主,宋女士是132號房屋業主,二人是同一單元的左右房屋鄰居。131號房屋與132號房屋之南側均為雙方自建房屋,楊先生自建房屋在東側,宋女士自建房屋在西側,兩處自建房屋中間存在院落一處即訴爭院落。132號房屋其中一間居室窗外正對訴爭院落。宋女士裝修過程中,將其自建房東牆拆除加厚重建,並在自建房東牆安裝一扇防盜門,用於出入訴爭院落。楊先生以宋女士擅自將東牆拆除並開門會影響其對小院的使用及132號房屋南段的自建房屋影響其家中通風為由,將宋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宋女士擅自在自建房東牆安裝防盜門進出訴爭院落的行為並不影響楊先生家房屋使用的相鄰關係利益。楊先生要求宋女士封堵其在自家東牆安裝防盜門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楊先生在購買131號房屋時,132號房屋南側自建房已存在,對此楊先生應當明知房屋格局情況,且對楊先生房屋不構成採光通風的嚴重影響,故對楊先生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這是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性規定。第8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87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8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第91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綜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關係人建造建築物不得影響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正常排水、通行、通風、採光及日照,並不得影響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對法條的理解及應用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除了《物權法》第86至第91條規定的權利之外,不動產的利用也不得影響其他相鄰關係人的隱私、安寧等合法權益。雖然《物權法》第86至第91條僅規定了建造建築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排水、安全等權利,但根據《物權法》第84條的原則性規定,相鄰關係人的其他權益也應當得到保障,例如安寧、隱私等。

二是《物權法》中的規定是從對相鄰關係人的影響展開的。當事人未經審批加建的房屋及相應附屬設施是否屬於相鄰關係糾紛中應當拆除的對象,關鍵點不在於加建的房屋是否在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的使用範圍之內,是否屬於違反行政管理政策建造的違章建築,而是在於是否侵害了相鄰權利人的正常採光、通風、通行、隱私及房屋安全等相鄰利益。如果屬於行政管理上的違法建築,但對相鄰關係人的相鄰權利不構成影響,相鄰關係人也無權基於民事法律中關於相鄰關係權利的規定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其拆除,而只能另行向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解決,由有權的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是否拆除。

三是如果除了相鄰關係利益的糾紛外,還涉及到土地權屬的爭議,民事訴訟中只處理相鄰關係利益的爭議。土地權屬的爭議不屬於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相關權利人可以到相關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對土地權屬加以確認。當事人試圖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以相鄰關係糾紛為理由,要求法官通過事實的認定做出對土地權屬的確認,這一要求在民事案件中無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一、多管齊下,提高維權效率

相鄰建築之間可能涉及通風、採光、日照、通行、安全及隱私等多個方面的問題,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一旦相鄰關係利益受損,必然會導致生活質量的降低。因此,為了更為高效地維護相鄰利益,應當通過多個途徑進行維權:

1.到物業舉報,由物業履行管理義務

對小區內正常的生活秩序進行維護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重要職責。在有物業管理服務的居民小區內,應當首先到物業服務部門進行情況反映,要求物業公司履行管理義務,對相關影響相鄰利益的行為予以管理。例如諸多違章建築都是在業主裝修期間加蓋或加建的,而物業公司一般會要求裝修業主交納裝修押金,在裝修過程中存在違規裝修的情況下,可以對裝修押金予以扣減。故權利人應當在發現違章建築的第一時間告知物業公司違章建築的相關情況,要求物業公司履行管理職責。此時,也是物業能夠及時勸阻侵權行為的最佳時機。

2.去行政部門舉報,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職責

業主私搭亂建的建築物很可能構成違章建築,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負責對違章建築的認定、處罰和拆除。因此,如果發現涉嫌違章建築的情況,且該建築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影響的,應當及時到規劃、城管部門進行舉報,由規劃、城管等部門通過行政管理手段對違章建築進行治理。

3.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執法的形式要求拆除違章建築與法院因違章建築影響相鄰利益判令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是公權力介入拆除違章建築的兩種形式。兩種形式所屬的法律關係不同,對於當事人而言,前者是行政救濟途徑,後者是司法救濟途徑。兩種形式的考察重點並不相同,行政機關判斷的主要是涉案建築是否具備違章性、違法性。而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判斷的是違章建築是否構成對權利人相鄰利益的不良影響。因此,在行政機關未及時或怠於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只要違章建築影響到相鄰利益,權利人便可到法院提起相鄰關係訴訟。

二、保留證據,提高維權質量

在維權的過程中,必須加強證據意識,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保留證據:

一是保留相關行政機關或物業公司對違章建築做出評價的證據。行政機關或者物業公司在查處違章建築的過程中,往往不僅對違章建築違反國家管理政策做出認定,還會對其造成的通風、採光、安全等方面的影響做出認定。此種證據可能存在於發放給舉報人、投訴人的回覆函中,也可能是發放給違章主體的整改通知中,應當注意在相關文件中將有效證據加以提取。

二是對違章建築造成的影響仔細觀察,加以固定。例如因違章建築的存在會造成採光不足、排水不暢或者房屋安全隱患。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加強觀察,通過錄像或拍照的方式對自己房屋的光照情況、水流路線或安全影響(如房屋變形、裂縫),進行證據固定,便於在訴訟中能夠對相關損害進行證明。

三是在訴訟中及時申請鑑定。因對房屋的光照、流水、安全等問題需要通過專業的標準來判斷,故對違章建築是否會造成影響,最好是通過專業機構的鑑定來確定。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應當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鑑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具體類型,也應當在一審中形成。二審中申請鑑定,會面臨訓誡或者罰款的風險。因此,如對採光、通風或安全等專業性問題爭議較大,應當注意在一審程序中及時提出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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