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俗人,贪财好色”,捡到手机索要200元报酬其实并不多

失主给点报酬是应该的

文|朱忠保

“我是一个俗人,贪财好色”,捡到手机索要200元报酬其实并不多

(▲案发现场)

“我是一个俗人,贪财好色”,捡到手机索要200元报酬其实并不多

“我是一个俗人,贪财好色”,捡到手机索要200元报酬其实并不多

8月26日,贵阳李女士和朋友逛超市时将手机遗忘在货架上,被一男子捡到后,该男子通过李女士朋友向李女士索要200元报酬,但以自己“贪财好色”、“怕看见美女控制不住”为由拒绝见面。目前,李女士已经报案。李女士称,办案民警说如果是对方捡到的,建议双方私下调解(8月30日《华西都市报》)。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当晚23:29分,捡到手机的男子通过微信找到李女士朋友,要求转200元钱,但却拒绝当面给手机,并称:“我是一个俗人,贪财好色”、“大半夜的我怕我看见美女控制不住。”还通过外卖软件找出两人住址,并修改了支付宝密码。李女士是两年前花2000元买的手机,丢手机时功能还完好。因为毕业租房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还向外面借了钱。这次丢手机对她经济上的确造成不小压力。“主要是我的个人信息都在手机上,所以很不放心。”李女士表示。

捡到价值2000元的手机,索要200元的报酬,在我看来,其实并不多,合情合理。虽然我国对捡物索酬没有出台具体的标准,但现在以社会上公开流行的“潜规则”,拾物索酬不超过所拾物品价值的10%到20%,都是合理的,是可以接受的,并不是“狮子大开口”,没有开出“天价”索酬。【转发、留言、底部打赏、点赞、点下面广告都是对明话频道坚持写作的支持!】

以“我是一个俗人,贪财好色。”、“大半夜的,我怕我看见美女控制不住”为由,拒绝与李女士见面,不过是一种调侃,其真实情况可能是,他是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虽然机主是个女人,但谁知李女士会不会找几个身强体壮的男人来对付他,

最后是200元钱没有拿到,反而挨一顿打,羊肉没有吃,惹得一身骚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应该表示感谢,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只要这个报酬是合理的,并非狮子大开口,那么物品所有人就没有理由不支付,除非对方不接受。

不可否认,无偿归还失物,符合我们拾金不昧的道德标准及文化精神,不会引起异议。问题出现在于双方对于补偿的标准没有达成共识。对于类似事件,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对拾得人和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而详细的条款,其中也包括对拾得人给予酬金的标准。

现代社会,我们不能强迫每个人都做圣人,都成为现代“活雷锋”,都拾金不昧。其实,物品主人支付一定的报酬给捡拾物品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报酬,并不损害拾金不昧的高尚风格,相反会鼓励更多人拾金不昧,会归还公民丢失的物品,更有助于张扬拾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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