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俗人,貪財好色」,撿到手機索要200元報酬其實並不多

失主給點報酬是應該的

文|朱忠保

“我是一個俗人,貪財好色”,撿到手機索要200元報酬其實並不多

(▲案發現場)

“我是一個俗人,貪財好色”,撿到手機索要200元報酬其實並不多

“我是一個俗人,貪財好色”,撿到手機索要200元報酬其實並不多

8月26日,貴陽李女士和朋友逛超市時將手機遺忘在貨架上,被一男子撿到後,該男子通過李女士朋友向李女士索要200元報酬,但以自己“貪財好色”、“怕看見美女控制不住”為由拒絕見面。目前,李女士已經報案。李女士稱,辦案民警說如果是對方撿到的,建議雙方私下調解(8月30日《華西都市報》)。

根據李女士提供的聊天截圖顯示,當晚23:29分,撿到手機的男子通過微信找到李女士朋友,要求轉200元錢,但卻拒絕當面給手機,並稱:“我是一個俗人,貪財好色”、“大半夜的我怕我看見美女控制不住。”還通過外賣軟件找出兩人住址,並修改了支付寶密碼。李女士是兩年前花2000元買的手機,丟手機時功能還完好。因為畢業租房已經花光了所有積蓄,還向外面借了錢。這次丟手機對她經濟上的確造成不小壓力。“主要是我的個人信息都在手機上,所以很不放心。”李女士表示。

撿到價值2000元的手機,索要200元的報酬,在我看來,其實並不多,合情合理。雖然我國對撿物索酬沒有出臺具體的標準,但現在以社會上公開流行的“潛規則”,拾物索酬不超過所拾物品價值的10%到20%,都是合理的,是可以接受的,並不是“獅子大開口”,沒有開出“天價”索酬。【轉發、留言、底部打賞、點贊、點下面廣告都是對明話頻道堅持寫作的支持!】

以“我是一個俗人,貪財好色。”、“大半夜的,我怕我看見美女控制不住”為由,拒絕與李女士見面,不過是一種調侃,其真實情況可能是,他是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雖然機主是個女人,但誰知李女士會不會找幾個身強體壯的男人來對付他,

最後是200元錢沒有拿到,反而挨一頓打,羊肉沒有吃,惹得一身騷呢?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應該表示感謝,並支付一定的報酬。只要這個報酬是合理的,並非獅子大開口,那麼物品所有人就沒有理由不支付,除非對方不接受。

不可否認,無償歸還失物,符合我們拾金不昧的道德標準及文化精神,不會引起異議。問題出現在於雙方對於補償的標準沒有達成共識。對於類似事件,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律對拾得人和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而詳細的條款,其中也包括對拾得人給予酬金的標準。

現代社會,我們不能強迫每個人都做聖人,都成為現代“活雷鋒”,都拾金不昧。其實,物品主人支付一定的報酬給撿拾物品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報酬,並不損害拾金不昧的高尚風格,相反會鼓勵更多人拾金不昧,會歸還公民丟失的物品,更有助於張揚拾精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