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借錢還收「中介費」?法院不支持!

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往往會約定年利率,但法律法規只保護24%以內的年利率,並禁止在本金中預扣利息

,這兩點對“高利貸”劃定了紅線。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些人因此開始鑽空子,以“中介費”等名義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如此行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對企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的行為說“不”!

普法丨借钱还收“中介费”?法院不支持!
普法丨借钱还收“中介费”?法院不支持!

預扣1萬“中介費”

借5萬隻到手4萬

林某因向夏某借款5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林某每月應交付等額的本金及利息,若林某未按期足額還款,應向夏某支付高額罰息和逾期違約金。同時,雙方約定從該借款中預先扣除夏某代替林某交給三家公司的“借貸中介費”共計1萬元,其中包括諮詢費6500元、審核費600元、服務費2900元,後夏某再將剩餘金額4萬元打入林某賬戶。而夏某本人正是這三家公司的股東。

經由“中介費”這一操作,欠條寫著借款5萬元,林某實際到手卻只有4萬元。

林某依約支付了5期借款本息共計16231元后,未再償本付息。夏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償還剩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計付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及罰息,並支付訴訟所用律師費2500元。

所謂中介服務為虛構

借款本金認定為4萬

那麼,法院支持這種收“中介費”的行為嗎?本案借款本金應該怎麼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借款發生時,夏某系該三家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其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所謂的中介服務,目的在於規避法律禁止的高額利息及在本金中預扣利息的規定。以中介費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本案借款本金應按夏某實際支付給林某的金額4萬元認定。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林某償還原告夏某剩餘借款26687.38元及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並支付原告訴訟律師費2500元。

普法丨借钱还收“中介费”?法院不支持!

法官說法

普法丨借钱还收“中介费”?法院不支持!

“中介費”突破司法紅線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以高額“違約金”或“罰息”的形式和以“審核費”“諮詢費”等名義預扣本金的行為方式頻發,該做法變相突破了司法解釋確定的最高利率標準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嚴厲打擊此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於日前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普法丨借钱还收“中介费”?法院不支持!

本案中,法院通過對出借款項交付情況證據的審查,調查夏某與該三家公司的關係,結合本案交易方式及一人多案等特點,綜合判斷本案有關“諮詢費”“審核費”等費用的約定屬於預扣本金的做法,依法不予支持;同時有關“違約金”“罰息”的約定也僅能在法定利率24%的範圍內支持。

法官提醒

超24%年利率不受保護

要嚴守法定利率紅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裡重申了民間借貸紅線。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包括“兩限三區”:一區為超過36%部分不保護;二區為超過24至36%部分類推自然債務,給了就不能主張返還,沒給的也不能主張要;三區為24%以下部分,屬於合法利息,應當保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還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

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時要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楊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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