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6.7”交通事故案宣判,肇事司机获刑五年半

来宾“6.7”交通事故案宣判,肇事司机获刑五年半

备受关注的来宾6.7交通事故案(本报曾作报道),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8月23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覃某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来宾“6.7”交通事故案宣判,肇事司机获刑五年半

6月7日,覃某敏驾驶重型仓式货车沿来宾市桂中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桂中大道与华侨大道交叉路口时,覃某敏驾驶车辆突然变道往来宾市城南新区方向,在向右转弯过程中,与卓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卓某及其妻子韦某被重型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卓某之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某敏拨打了11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宾“6.7”交通事故案宣判,肇事司机获刑五年半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覃某敏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覃某敏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调查,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莫积斌

|通讯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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