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婦女之家」來看保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學習女性維權法則!

「网上妇女之家」来看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学习女性维权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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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遭家暴受傷如何維權?丈夫婚內出軌,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小編整理了部分保護婦女權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婚姻家事領域內的案件,重點在於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一些情況,涉及婦女同居、懷孕、妊娠期、家庭暴力等情形。

案例一

胎兒能分到遺產嗎?

2010年胡某經人撮合,嫁給了同村的張某,知婚後不久張某便遭遇車禍,而胡某此刻發現自己有孕在身。張某生前,有房屋一套,存款數萬元,為了分割遺產,張家人和胡某鬧起了彆扭,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胡某腹中尚未出世的胎兒的繼承問題。張家人擔心胡某將胎兒打掉,然後改嫁,給胎兒的遺產就付諸東流了;但胡某堅持要把胎兒生下來,一定要為胎兒爭取應得的遺產,以保障以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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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法》第28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繼承法》第6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法》第17條:"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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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要評

胎兒預留份制度,在日常胎兒預留份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不被重視,這顯然不利於胎兒和母親權益的保護,也不能為出生後的嬰兒提供物質保障。按照胎兒預留份制度,案件中胡某腹中的胎兒享有遺產繼承的資格,因此對於遺產胡某腹中的胎兒也享有一份。鑑於胎兒尚在母體腹中的生理特徵,保留給胎兒的遺產,依此應由其母親代為管理。因此,在涉及到繼承問題時,女性要懂得依法維權,而前提就是學法懂法,才能為捍衛合法權益找到理論支撐和法律依據。

案例二

女方孕期內 男方能提離婚嗎?

原告曾某甲與被告丁某於2004年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曾某乙。2011年12月12日在黃石市西塞山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手續。之後,原、被告於2013年4月28日辦理了復婚登記手續。復婚後被告丁某懷孕,並於2013年12月20日在廣州濟慈醫院實施了人流手術。為此發生矛盾,原告遂於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訴,要求本院判令: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曾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從判決之日起至婚生女曾某乙獨立生活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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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方不得在女方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本案中,被告丁某與原告曾某甲復婚懷孕後,於2013年12月20日在廣州濟慈醫院實施了人流手術,而原告曾某甲於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曾某甲起訴時距離被告丁某終止妊娠期間明顯不到六個月。故原告曾某甲的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六)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曾某甲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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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

《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律師要評

為了保護女性的權益,法律明文規定了在三種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包括懷孕,分娩後一年和中止妊娠六個月內,其中中止妊娠包括了自然和人為流產,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同時,女方在懷孕期間是可以提出離婚。小孩尚未出生,則法院將不會對小孩撫養問題作出判決。

案例三

婦女遭遇家暴怎麼辦?

原、被告於2005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並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葉某乙,現就讀於靈昆鎮一小。被告於2007年3月3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7年,2010年6月18日被釋放。××××年××月××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於2013年12月因尋釁滋事被靈昆邊防派出所治安拘留15天,2014年4月20日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15天。婚前,原、被告由於缺乏瞭解,並草率結婚,孩子出生後被告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期間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被告假釋後仍不思悔改,脾氣暴躁,不顧家庭孩子,因吸毒、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多次處罰,還經常對原告實施毆打,並威脅原告要對原告孃家人實施報復。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傷害夫妻關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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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原、被告經依法登記結婚,屬合法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建立了家庭並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所建立的夫妻感情應充分珍惜。但被告於2014年8月8日毆打原告,至原告頭部受傷,並向110報警,可見當時情形較嚴重。且原告不久即向本院起訴離婚,並申請人身保護令,可見原告對被告的毆打行為無法容忍,並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威脅到其人身安全,故足以認定被告該毆打構成家庭暴力。且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足見其對婚姻關係的維持缺乏應有的積極態度,亦使本院無法從和好的角度進行調解。綜上,足以認定雙方感情確破裂,原告的離婚訴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院予以准許。至於女兒的撫養,因分居期間女兒隨原告學習、生活,以不改變其學習、生活環境為宜。且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作抗辯,故原告訴請女兒由其撫養,本院予以准許。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至於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酌情確定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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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與被告葉某甲離婚。二、原、被告的女兒葉藝涵由原告李某撫養至獨立生活,被告葉某甲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子女撫養費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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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3、《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6條:依法準確定罪處罰。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格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對於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9條: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衛。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21條: 充分運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律師要評

女性遭遇家庭暴力後有以下幾種方法維護自身權益:

1、報警,可以要求警察進行治安處罰

2、離婚,訴訟過程中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訴請可要求損害賠償

3、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自訴,也可由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檢察院代為告訴

5、申請禁止令,禁止家暴者靠近自己和居所

6、為子女變更監護人

相信運用多種法律手段,增強法律意識,勇敢自立,一定可以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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