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性,證據收集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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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性,證據收集和應用

一、單車事故

常見事故形態的主要成因和證據

(一)碰撞固定物。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車速過快導致車輛失控;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側滑痕。

2.發現障礙物(含路面的坑凼等)遲緩,採取緊急躲避,猛打方向繞躲致使車輛改變行駛方向;

主要證據:路面障礙物、缺陷、側滑痕。

3.緊急制動車輛發生側滑;

主要證據:輪胎拖印、側滑痕。

4.因酒後、疲勞駕車或突發疾病;

主要證據:檢驗鑑定結論。

5.駕車時注意力不集中,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撿拿遞東西、點菸、飲食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

6.機械故障(制動、方向失效、爆胎等);

主要證據:檢驗、鑑定結論。

7.道路、時間、氣候對安全行駛的影響(行車視距、照明、道路線型、路面乾溼、平整度)。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檢驗、鑑定結論。

(二)碰撞停放在道路上的車輛、堆放在路面上的障礙(物品)。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車速過快;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側滑痕。

  2.因酒後、疲勞駕車;

主要證據:檢驗鑑定結論。

3.駕車時注意力不集中,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撿拿遞東西、點菸、飲食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

4.安全視距不夠;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

5.停放在道路上的車輛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礙物的位置對安全行駛的影響;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

6.停放在道路上的車輛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礙物未擺放、設置警示標誌或擺放、設置的位置不正確。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

(三)翻履和墜車。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車輛裝載超載、高,遇情況緊急制動時發生側滑;

主要證據:側滑痕、車輪制動拖印、壓印;車輛裝載貨物後的高度測量記錄。

2.車速過快,猛打方向繞躲障礙物;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側滑痕。

3.彎道車速過快,車輛發生側滑;

主要證據:側滑痕。

4.機械故障(制動、方向失效、爆胎等)。

主要證據:檢驗、鑑定結論。

5.車速過快導致車輛失控;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側滑痕。

6.緊急制動時車輛發生側滑;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側滑痕。

7.陡坡上因操作不當和嚴重超載導致溜車。

主要證據:證人證言、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

8、因酒後、疲勞駕車或突發疾病;

主要證據:檢驗、鑑定結論、人體病理鑑定結論。

二、相互碰撞事故

的常見形態及主要成因和證據應用

(一)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

1.正面相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逆向行駛和會車佔道;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

(2)超車駛入相對車道與相對方向來車形成的正面相撞;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

(3)疲勞打瞌睡失去知覺,喪失控制能力形成的正面相撞;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現場照片。

(4)在彎道上會車(超車)由於佔道行駛、車速過快或緊急制動發生側滑、進入彎道時角度不當等形成的正面相撞。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側滑痕、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

 2.側面相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未按規定讓行;

(2)違反信號燈控制;

(3)違反標誌標線;

(4)同方向行駛時,後車超越前方正在左轉彎、掉頭的車輛;

(5)違法變更車道;

(6)違法掉頭;

(7)爭道搶行等。

以上形態交通事故應用的主要證據都是:能證明車輛行駛方向的壓印、撞擊後的側滑痕、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現場照片。還需要應用檢驗、鑑定結論證明是否伴有事故前未採取制動措施避讓、超速行駛、酒後駕車、安全視距良好且有躲避條件而未讓、超載加重事故損害後果等行為。

 3.尾隨相撞:是指同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一車的前部與另一車的尾部發生的碰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後車駕駛人因疲勞駕駛、酒後駕車、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車,導致注意力分散或距離估計不當、反應遲緩;

主要證據:檢驗、鑑定結論、人體病理鑑定結論。

(2)後車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有打手機、撿拿遞東西、點菸、飲食等分散注意力和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現場照片。

(3)遇前車停車,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現場照片。

(4)因前車操作失誤或上坡起步時溜車;

主要證據:證人證言、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濺落物與撞擊面的位置、現場照片。

(5)違法變更車道等;

主要證據:證人證言、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濺落物與撞擊面的位置、現場照片。

(6)在車行道上倒車;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濺落物與撞擊面的位置、現場照片。

(7)駕駛人有視覺立體盲。

主要證據:人體病理鑑定結論、駕駛適應性檢測結論。

4.側面刮擦。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不按規定會車;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方向的壓印、撞擊後的側滑痕、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現場照片。

(2)違法變更車道;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方向的壓印、撞擊後的側滑痕、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現場照片。

(3)違法超車;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方向的壓印、撞擊後的側滑痕、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現場照片。

(4)爭道搶行。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方向的壓印、撞擊後的側滑痕、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現場照片。

(二)四輪機動車與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

1.事故形態

除具有機動車與機動車碰撞的基本形態外,由於二輪摩托車穩定性差,遇緊急制動、路面溼滑等情況時,容易引發倒地後被過往四輪機動車碾壓的事故。

2.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證據應用

除具有機動車與機動車碰撞的各種原因外,證據應用中要特別重視摩托車側面突出部位的(握把、踏蹬等)擦痕和摩托人駕駛人的體表(肩部、手肘、膝蓋)損傷痕跡,以證明摩托車在與四輪機動車側向接觸時的姿態。

(三)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碰撞

1.正面相撞。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通路口時,沒有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

(2)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沒有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沒有停車讓行;

(3)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沒有避讓;

(4)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但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先行;

(1)至(4)項形態的交通事故所應用的證據主要為: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和方向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人體著地的位置;特別重視被撞人體的體表損傷痕跡,以證明人車接觸時雙方的運動方向和姿態。

(5)機動車駕駛人因疲勞駕駛、酒後駕車、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車或在駕駛過程中,因有打手機、撿拿遞東西、點菸、飲食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導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時發現或未發現橫過道路或在車行道內行走、停留的行人。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現場照片、檢驗、鑑定結論、人體病理鑑定結論。

(6)車輛駛出路面碰撞路外行人;

主要證據:能證明車輛行駛方向的壓印、撞擊後的側滑痕、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現場照片。

(7)駕駛機動車因車速度過快,發現行人後來不及採取停車避讓或繞行躲避措施;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現場照片、人體損傷痕跡。

(8)夜間照明不良、安全視距差,駕駛人未及時發現或未發現行人;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現場照片、人體損傷痕跡。

(9)行人未走過街設施;

(10)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車行道行走、停留;

(12)行人在車行道上嬉鬧;

(13)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4)行人在停駛車輛或遮擋物的前端等駕駛人不易及時發現的地方突然橫過公路。

(15)行人強行攔車。

(9)至(15)項主要是行人的主動行為誘發交通事故,證據應用上基本一致,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和方向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車體撞擊痕(運動方向夾角)、人體著地的位置;特別重視被撞人體的體表損傷痕跡和車體側面痕跡,以證明人車接觸時雙方的運動方向和姿態以及主動撞擊來自何方。

2.側面刮擦。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駕駛人駕駛車輛過餘靠邊行駛;

主要證據:車輛刮擦一側的車體痕跡(突擊部位的接觸痕跡:倒車鏡、裝載的超出車寬有物體前端等)、能證明車輛行駛方向和位置的壓印、人體損傷痕跡(證明行人姿態)。

(2)機動車駕駛人因疲勞駕駛、酒後駕車、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車或在駕駛過程中,因有打手機、撿拿遞東西、點菸、飲食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導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時發現或未發現橫過道路或在車行道內行走、停留的行人;

主要證據:車輛刮擦一側的車體痕跡(突擊部位的接觸痕跡:倒車鏡、裝載的超出車寬有物體前端等)、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人體損傷痕跡(證明行人姿態)、檢驗、鑑定結論。

(3)夜間照明不良、安全視距差,駕駛人未及時發現或未發現行人;

主要證據:車輛制動起點距撞擊點的距離(應該發現而未發現)、現場照片、人體損傷痕跡、車輛刮擦一側的車體痕跡(突擊部位的接觸痕跡:倒車鏡、裝載的超出車寬有物體前端等)。

(4)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車行道行走、停留;

(5)行人在車行道內嬉鬧;

(6)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7)行人在停駛車輛前端或遮擋物的等駕駛人不易及時發現的地方突然橫過公路。

(4)至(7)項主要是行人的主動行為誘發交通事故,證據應用上基本一致,能證明車輛行駛速度和方向的輪胎拖印、壓印(針對ABS制動系統)、人體著地的位置;特別重視被撞人體的體表損傷痕跡和車體側面痕跡,以證明人車接觸時雙方的運動方向、姿態以及主動撞擊來自何方。

(8)行人強行攔車、扒、吊車。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人本損傷痕跡(扒、吊車多為單一損傷)

3.碾壓:交通事故在一般狀態下碾壓行人多是遵循先撞後壓的過程,其證據應用的規則與車輛碰撞行人相同,其要點是要分清人體碾壓傷和撞擊傷形成的不同痕跡。這裡的碾壓特指車輛未與行人發生碰撞,而是直接碾壓人體。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證據應用:

(1)行人在車行道內坐、臥;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人體損傷痕跡(單一的碾壓痕跡)。

(2)機動車駕駛人因疲勞駕駛、酒後駕車、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車或在駕駛過程中有打手機、撿拿遞東西、點菸、飲食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導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時發現或未發現在車行道內坐、臥的行人;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人體損傷痕跡(單一的碾壓痕跡)、人體病理鑑定結論。

(3)夜間照明不良、安全視距差,駕駛人未及時發現或未發現行人。

主要證據:現場勘查圖和現場勘查筆錄的客觀記錄和描述、現場照片、人體損傷痕跡(單一的碾壓痕跡)。

(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間、非機動車間和非機動車與行人間發生碰撞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間的碰撞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間的碰撞其事故形態和證據應用規則與四輪機動車與二輪機動車碰撞是一致的,應加以注意的是要根據非機動車運動的特點,關注造型比較輕微的接觸痕跡和人體損傷痕跡。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間的碰撞由於受其運動特性的影響,造成的損傷是比較輕微的,這類碰撞大多達不到需要作為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損傷烈度,間或出現損傷烈度較大的事故,可以參照機動車事故形態應用證據。

3.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碰撞

可以參照機動車碰撞行人的事故形態應用證據。

該文章轉自交通事故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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