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是業主的還是物業的?

無言老妖


小區是業主的還是物業的?這事就好像每天給別人一塊糖一樣,如果天天給糖,那你就是應該的,哪天不給了,你就是仇人。其實物業就是天天被給糖的那個人。忽然你說小區是你的,他肯定不適應,我天天在我的地盤,怎麼忽然小區就是你的了?業主覺得,房子是我買的,地盤當然應該是我的啊。

物業從進入小區以來,除了開發商是他的老子,其他的什麼都不是。業主?你是在我物業公司管理的地盤上生活,所以,你的一切必須聽我的。我就是小區的土皇帝,小區業主就是我的臣民,必須給我繳稅。你們也別想鬧,我有我的武裝--戴金鍊子墨鏡光頭男。讓你交錢就交錢,別太多廢話!

業主覺得,我這是村民小組啊,怎麼忽然多了個侵略者了。還理直氣壯的讓我交錢,我看你也就是來拖了個地,還不是天天來。公共區域垃圾沒人管,綠化雜草半人高,有蟲沒人打,東西壞了沒人管,但是小區的公共區域你倒是可以弄出去收錢呢,還跟我要物業費?我怎麼也想不通啊,我家的錢也是辛苦賺來的好不。既然你不做足,那我就不交費。

好吧,看看物業怎麼治你,先是客氣的跟你協商一下打個折,如果不識相呢,那就自己的武裝出場了,可以把腿打折!有一個榜樣放著了,你還敢不交?

當然也有軟一點的物業公司,你不交物業費對吧,那我就更不做事,反正弄得不好。本來還一週兩次拖地的,現在半月一次,你交不交費?還不給,那我就拖不乾淨。

好了,業主一看更不幹了,本來就不想繳費,這下更不交費了。你做不好那我就不給錢。物業一看,這如何是好,我的地盤聽我的!文明的還可以弄個傳票起訴。

其實,不管小區是誰的,大家都是相互的。物業你就是個管家,你不能不做事拿高工資,對吧。業主呢,你也不能用工不給錢,只是說做的不好可以扣點罷了。真正一個好的小區不是地盤是誰的,而是,誰做的更好,更能相互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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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為什麼現在物業可以毫無忌憚的為所欲為呢?就是因為小區權利主體的缺位。


業主的主人的權利如何實施,《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都給了相關規定,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來行使業主權利。說白了,就是鬆散的業主是主人,但需要大多數一起通過一種形式來實現做主人的權利,就是業主委員會。

現實生活中,小區業主委員會很難成立,業主沒有發聲的平臺,也沒有執行業主權利的機構,物業管理公司就成了小區的實際控制人。小區只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才能真正做主人。

業主物業說


首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小區是業主的,小區的業主是小區的主人,這是肯定的,必須的,毋庸置疑的。我們常常將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簡稱為“物業”,但其實物業這一詞,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主要涉及到的是權屬問題。簡單來說,我們可以把一整個小區看成一個“物業”,而“業主”顧名思義就是這“物業”的主人。這樣講你應該就更加清楚了吧?

而現實中常常被我們稱之為“物業”的,是指由開發商或者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這些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他們屬於受僱方,不是主人。

第二個問題,為什麼物業可以阻攔業主回家?這個問題沒有說清楚緣由,較難判定。一般來說,既然業主是小區的業主,而物業還不讓其進門,這不大合理呀,如果遇到明知是業主還不讓業主進小區的,這人估計直接給物業公司開除了。除非是業主沒有帶門禁卡,保安又不知其是業主,所以攔下了,這種就出現過。為了小區的治安,只要說明理由,物業處查一下小區業主的相關信息,那就不可能繼續攔著的。

還有一種情況不是攔業主,而是攔業主的車進去。這個裡頭涉及的情況就多了,有地面和低下停車位,也有涉及有規劃停車位小區還是無規劃的。如果是因為停車的問題,物業是不讓人進還是不讓車進,那還得說清楚緣由才能來斷定。

之前是有些文章說到停車位歸業主所有,不過這個很多是標題黨,準確來說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車的車位,才屬於業主共有。對於這一部分地面停車位,我的個人觀點是雖然是業主共有,但還是收費比較好。估計有人看到要怒了,“共有的區域,我也有,憑什麼我還要交錢”,既然是共有的,有的業主可沒車,你佔用大夥的區域交一定費用比較合理吧。

只不過這個費用最好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來收。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公司進行代收,但是停車費用裡剔除小部分的停車服務費和車位維修養護費,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對其支出應當由全體業主討論決定。


物業生活圈


這樣的提問從理論上講幼稚可笑,但在實際運行中,又是一個十分令人迷惑而又難以說清的問題,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為業主提供服務,業主認為不滿意,又只能向業委會反映,而業委會卻基本上是花瓶擺設。在實際運行中,這種疑惑自然就上升為一個普遍的:小區是物業公司的。


老林子w


小區的主人當然是業主,小區的物業管理可以聘請物業公司也可以自治,這個問題由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小區業主們協商解決即可,但若請物業公司管理就要服從管理,不可無理取鬧,只考慮自己不考慮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當然,物業公司也必須依法依規進行科學管理,尊重小區業主的權益。


足跡的思考


我家住香檳國際,物業公司屬開發商配給的。雖從未阻止過業主回家,但也和業主方不盡和諧。

近幾天就有一問題,物業公司強行要求小區內地上車位都需交租金,否則不給停。業主們普遍認為是不合理的收費,因為小區內面積是業主公攤面積,就可享受免費車輛停放。業主繳納了物業費,物業就必須履行其服務承諾。一旦收費,即涉嫌不正當收費。

目前糾紛仍在加劇。物業方態度強硬,引起業主方群憤,情緒激動,七日八日差點發生群毆。好在業主方還比較團結。

按說,這還真是長工欺地主的事,怎麼就治不了了呢?

業主方目前還沒有業主委員會,還沒有代表爭取業主權益的機構,更不能得到《物權法》的有效保障,缺乏監督物業公司不違犯《物業管理條例》的業主組織。

這也可能是很多小區所面對的問題。


鐵廬農莊


我也是小區業委會委員,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太幼稚了,《物權法》已經表述清楚,就不要再拿來討論了。通俗一點的說法:小區業主是主人(業委會是他們的代表),小區物業公司是主人請來的“保姆”管家,可以說是“主僕”關係,你出錢,它幹活!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履職,主人就可以解僱它,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力。當然,前提是小區業主必須團結一致(雙過半,即表決人數和麵積過半),不能四分五裂,意見不統一,這樣是解僱不了“保姆”的。


用戶1137589691


我最簡潔和最現實的說一下:

1、從實力對比上看,業主是個體一方,物業是組織集體或集團一方,業主個體人少、勢單力薄、耗不起,物業這個組織集體或集團則是資本雄厚、人數眾多、社會背景複雜、長期可打疲勞戰,實力對比懸殊,自然物業敢阻擋業主回家。

2、從社會地位上看,個體平民業主或非權貴業主,現實中社會地位底下,個體保護能力弱,除了敢於實施自我防衛,否則個體受保護作為幾率小,物業則由於受到資本力量的強力支持而能召集更大的保護作為。故而物業能夠實現阻擋業主回家。

3、別扯理論上或者其他大道理、虛道理、套話,現實中的法律法規有效作為在後(嚴重滯後)、且生效過程漫長、生效成本高昂手續繁瑣舉證艱難,而物業阻擋業主回家,則是馬上實施、當即見效,而人必須24小時內至少有12小時在家度過,試想一個人被剝奪12小時生存自由是怎樣的煎熬和折磨。因此神效,物業敢於阻擋業主回家。

4、物業阻擋業主回家這個行為被有意無意的簡單混淆為經濟糾紛,從而被國家能發揮及時保護力度大大削弱。為物業敢於阻擋業主回家形成了法律上和執法上的某種程度的事實保護。

5、不可否認,現實中某些物業採用黑惡手段來獲取不當利益,為阻擋業主回家提供了利益驅動力。

6、由於物業管理現實中是社會管理中的一環,與國家暴力機關、社區管理部門有著某種上下管理關係,在當今可各種尋租土壤下,滋長了物業敢於阻擋業主回家的內在動力。

7、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獲利方式,物業企業屬於特種企業,市場固定收益固定,更難得的是收益穩定大於成本,且各種灰色地帶更廣收益更豐厚,只賺不虧,管理一盤散沙的業主如同一隻狼圈住了全部羊,這種巨大的誘惑力,加上上述的種種使得只能是少數人先得、並且敢於阻擋業主回家。

純屬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謝謝!


狂潮中的小蝦米


是不是不讓沒車位的車進去?都是一樣自私的想法,高層住宅小區,你自己想想,大家都沒車位,大家的車都進去,路面全塞滿都停不起啊,小區道路是全體業主的交通道路,憑什麼給你的車佔去?沒有一個物業會不讓業主回家,只是不讓你的車佔用公共資源


土匪窩3


當然是業主共有的,現在很多業主搞不清楚這關係,物業是全體業主花錢僱的管家,物業必須要聽從業主的合理要求,當然前提是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有了自己的機構,說話才有力度,沒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基本上物業是為所欲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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