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一惡勢力犯罪案被宣判,4名涉事人員受到嚴懲

  9月3日,市人民法院對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受理的一起涉惡勢力刑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因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

龍口一惡勢力犯罪案被宣判,4名涉事人員受到嚴懲

網絡配圖

打架鬥毆 持刀砍人

  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張某等駕車行駛至蘭高鎮某商店門口遇見被害人陳某,遂下車毆打陳某向其索要欠款,致陳某頭面部受傷。

  同年4月19日,陳某及其繼子李某在蘭高鎮某商店門口發現了王某某,並駕車撞擊、打砸被告人王某某所駕駛的車輛。王某某駕車逃離後召集其他涉案人再次與陳某發生衝突,王某某持砍刀將陳某左額砍傷。

  經鑑定,陳某右眼眶內、下壁多發骨折;左額部遺留10.5cm縫合瘢痕;左額部顱骨骨折、左額頂葉腦挫裂傷、左額頂部硬膜下血腫,其面部及顱腦損傷均構成輕傷一級。

尋釁滋事 毆打民警

  2018年1月14日,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蘭高鎮某飯店喝酒期間,見被害人王某在自家飯店門口殺羊,隨即上前制止並毆打。

  被害人王某妻子吳某及其妹柳某聞訊回到家中,發現王某面部有傷,遂與被告人王某某理論,被告人王某某又對吳某及柳某拳打腳踢。隨後,被告人張某、閻某及高某見狀上前幫助王某某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頭部、面部多處受傷。

  被害人柳某報警,派出所民警達到現場後,王某某不僅不聽民警勸阻,還繼續毆打被害人,並將民警所用警用設備打落在地,推搡、毆打執勤民警致其受傷,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隨即駕車逃離現場。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王某某、張某當日就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閻某、高某迫於壓力,於2018年1月16日主動投案自首。

  經鑑定,被害人柳某右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吳某右上頜骨額突及雙側鼻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下唇內粘膜破裂,構成輕微傷;辦案民警左耳後頸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重拳嚴懲惡勢力

  被告人王某某、張某、閻某、高某等酒後在公共場所,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被告人王某某還存在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多處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此外,被告人王某某、張某及閻某均有犯罪前科,其中王某某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因此,最終判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閻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高某犯尋事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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