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2007年1月1日,來自湖北的張某入職雲南某醫藥公司,工作地點在武漢,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2014年6月起,醫藥公司通過第三方為張某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2015年10月起開始繳納五險。

2016年12月20日,張某因曠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於是張某在武漢提出仲裁,請求判令醫藥公司支付張某因為未繳納社會保險和未及時協助辦理領取失業金而導致的失業金損失1085元×24月=26040元;判令醫藥公司協助張某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

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19530元,協助張某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公司不服,在雲南提起上訴

理由是:勞動合同補充條款2中有關於辦理養保的規定:

2、戶口、檔案在雲南省外,且願意在戶口所在地辦理社保的員工,由員工本人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於次年一季度內將發票寄至公司給予報銷應由企業承擔的費用。

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戶口、檔案在雲南省外,且願意通過外包服務公司屬地化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由甲方委託的代理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等事項,需勞動者個人依法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或代理機構代扣代繳。

員工本人拒不辦理或因其他個人原因拒不配合辦理,致使沒有辦理相關社會保險手續和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

法院裁決

關於醫藥公司是否需向張某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於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張某2007年1月1日與醫藥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持續至2016年12月20日(10年不足11天)。

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但在2015年10月才為張某購買全部社會保險(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繳費年限1年零3個月),導致張某在勞動關係解除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下,不能及時足額領取失業保險金,造成失業保險金的損失,醫藥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之規定,“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以及《湖北省失業保險事實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後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鑑於張某的失業保險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繳費年限為1年零3個月,可以享受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故張某的失業保險金損失為15個月(18個月-3個月)。

2016年湖北省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1085元/月,故醫藥公司支付給被告的失業保險金損失為:1085元/月×15個月=16275元。

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關於醫藥公司是否需要協助張某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第一款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故醫藥公司有義務協助張某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綜上所述,支付張某失業保險金損失人民幣16275元;協助張某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案例點評

公司的政策還是可以了,但是也不能因為勞動合同的約定,就免除繳納保險的義務。

比如根據《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解答》十一、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勞動者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而且張某在確認勞動關係之後,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進行補繳。當然本案中並沒有提及。

通常這種案例中,比較常見的是以公司未及時足額繳納社保為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但本案中張某是因為曠工被開除的,所以並未因此獲得經濟補償。

但是索取因此導致的失業保險金損失,也是比較罕見了,也為類似的案例,爭取更多的賠償,拓寬了思路。

他向公司領取了15個月失業金的損失,如何勝訴的呢?

順便說一句,失業保險最多累計能領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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