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路費」被花光 「重操舊業」盜車回家再獲實刑

一男子前腳剛踏出“監獄”,同天在花光身上“路費”後,再生歹念偷盜摩托車,等待他的將是第二段鐵窗生活。近日,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盜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盜竊罪服刑1年7個月,在吉首監獄服刑刑滿釋放後,便赴吉首市商業城網吧上網。同日22時許石某某上完網出來發現監獄給其的50元回家路費已用完,遂尋找盜竊目標。後石某某在吉首市香港街中間一家賣臭豆腐的店子旁邊發現停放著一輛牌號為湘UUXXXX春風牌兩輪摩托車,於是石某某採取碰線打火的方式將該摩托車發動,並騎回老家鳳凰縣禾庫鎮。經鑑定,被盜摩托車價值4500元。

另查明,2017年4月30日1時許,彭某某報警稱其於4月29日21時許停在吉首市銀河系網吧外號牌為湘UUXXXX兩輪摩托車不見了。同年5月1日16時許,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民警通過摩托車上的GPS在鳳凰縣禾庫鎮附近發現被盜摩托車,並抓獲偷走摩托車的嫌疑人石某某。經詢問,石某某如實供述了2017年4月29日22時許在吉首市香港街盜竊UUXXXX兩輪摩托車的犯罪事實。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價值4500元人民幣的摩托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繫累犯,應該從重處罰,且不得適用緩刑。被告人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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