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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

復 習 執 行 不 能 的 定 義

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不具備執行條件,造成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本質上屬於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者法律風險,此類案件不管採取何種執行手段都是無法執行到位的,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而這需要當事人和全社會給與充分理解和正確對待。

訴 訟 財 產 保 全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具體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等。

訴 訟 財 產 保 全 對 執 行 工 作 的 作 用

(一)訴訟保全採取的各種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固定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限制了被執行人其享有的對第三人到期限債權的請求權,為執行提供了可靠的物質基礎。同時,義務人基於訴訟保全所帶給其的壓力,很可能促使其自覺履行裁判確定的給付內容,從而減輕了執行工作的壓力。

(二)訴訟保全的實施可以減少或免除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狀況的調查取證工作。如此,既節省了人力、物力、財產,又大大提高了執行工作的效率。反之,若在執行之中對被執行財產的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權利人)將負擔大量舉證工作,法院查證工作也相應加大,嚴重影響執行效率、執行效果。

(三)由於在審判環節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了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故在執行中無需再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這樣即減少了執行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縮短了執行週期。反之,只能按法定執行程序,進行每個環節的工作。

(四)減少執行異議的提出。因訴訟保全階段,法律已經賦予當事人申請複議權。申請理由成立的,作出新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申請理由不成立的;駁回其申請。因此,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對訴訟保全裁定就不能再提出異議,即使提出也應予以駁回。

訴 訟 財 產 保 全 申 請 條 件

(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併,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後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採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

(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後果。

提 醒

各位當事人要合理合法運用好訴訟財產保全這一武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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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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