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死亡,名下的房產子女一直不去過戶,會怎麼樣?

肆虐之火


如果父母沒有訂立遺囑,且爺爺奶奶也早已過世,那麼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該房產由其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通常情況下,各自成家的子女不具有共同生活的關係,因此他們繼承父母的房產不屬於共同共有,而是屬於按份共有,並且各自享有均等份額。那麼,他們一直沒有將房產過戶,該房產在法律上如何歸屬呢?

一般來說,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但因繼承而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無需辦理過戶登記。即當父母死亡之時,該房產無需辦理過戶登記即歸屬於各子女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當然,雖然不用辦理過戶登記該房產也能直接歸屬於子女所有,但子女如果不去辦理正式的過戶登記的話,他們對該房產所享有的權能是有限的。具體來說,他們對該房產只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能,而不享有處分的權能。即如果他們不去辦理過戶登記,那麼就沒有辦法將該房產轉讓給其他第三人。

因繼承房產而去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的,一般情況下只需要攜帶父母死亡證明和子女身份證明,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就能辦理。當然,如果遇上阻礙也可以先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再以法院判決書辦理過戶登記。


冰焰


現實中,這樣的情況比比皆是,平時大家都是這麼幹的,不到必須的時候,很多人是不去過戶父母的房產的。但是,這樣做有什麼弊端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根據問題,我們可以判斷出來,房產是父母名下的遺產,既然父母均已經去世,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房產就成為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是有權繼承的。繼承自被繼承人去世的時候開始。也就是說,自被繼承人去世,該房產就屬於所有繼承人共有了,而沒有產權分割,那麼,房產其實處於產權不清晰的狀態下。

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即,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利以登記為準。父母名下的房產登記在父母名下,而當父母去世後,這個登記的產權人已經不存在了,權利主體不在,相應的權利也無法行使。現實中,通常是房產由其中一個兄弟姐妹居住,如果不存在出租、轉讓或買賣的情況,是否過戶,進行產權分割,根本無所謂的,誰也不會受影響。

可是,這種狀態並非一勞永逸,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風險,需要大家瞭解清楚:

第一, 父母去世,子女幾個如果暫時不分割房屋產權,不辦理過戶,沒人來管的,全憑自願。可是,如果時間長了,幾個子女中間有人去世,那麼,這個子女的孩子和配偶也會參與到房屋繼承中來(雖然配偶原來也有權利,但是,因為這個子女還在,所以,配偶無需參與,他並非法定繼承人)。這樣無疑會使原來相安無事的狀態被打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想法,而子女的孩子和配偶與其他幾個繼承人之間的關係未必很親密,一旦有人提出異議,將使整個事情變得非常複雜。

第二, 根據法律規定,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被認為是接受繼承。因此,即便是房屋一直沒有過戶,但是,只要幾個子女都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那麼,所有人都一直擁有繼承權利。居住在房屋裡的人,他的居住權其實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其他人隨時可以提出分割房產,要求他搬出,或者折價給予補償,以獲得房屋產權。而分家析產的要求,是沒有時效限制的,這無疑給未來解決這個問題的孩子們增加了難度。

第三, 除非是這個房屋在父母去世之後,無人居住,用於出租,那麼,大家的生活不受影響。不過,如果從長遠來看,未來有關房屋的政策如何走向,很難預料。房產稅、遺產稅、購房資格等等,都對分割產權,房屋過戶產生影響。

綜上,每個家庭情況不同,還需從長計議,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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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如果父母死亡,名下的房產子女一定要及時去辦理過戶,否則會有麻煩:

一是不過戶等於得不到房產的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如果以後房產拆遷徵地等,就得不到補償,想買賣也辦不了過戶;

二是隻有20年的最長保護時效,即訴訟時效。如果繼承人之間因為房屋繼承遺產問題發生糾紛,需要到法院起訴解決時,超過了20年將喪失勝訴權。

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房產繼承有兩種,第一種是遺囑繼承,第二種是法定繼承。

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辦理過戶需要的材料為:

1、死亡證明; 如果沒有可以去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證明。

2、除繼承人外,其他子女書面放棄繼承權聲明。

3、到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費用為房產評估價的2%。

4、持原房產證、公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去房產局辦理繼承和過戶手續,費用在千元以內。

5、持繼承人辦理好的新房產證去國土局辦理土地證過戶。


葉公來幫忙


身邊就有一個這樣的朋友,在帝都2環內有一個四合院,那還是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的事情。產權是父母的,本來這個四合院理所當然就是他的,他也這麼理所當然的認為了。所以在父母都過世之後,還是住在這裡。住了30年。

有一天四合院要拆了,賠的價格是15萬一平米。他們的四合院大約有200多平米。這下來至少3000多萬。他們一家就是千萬富翁了。那段時間對於他們來說是幸福的。到處看房子,到處看車。訂金都交好了。就等著賠償款到位了。


結果,拆遷的手續辦到他們這裡,就不行了。因為這個房產是父母的。沒有過戶到子女名下。而法律規定的繼承權20年內有效,所以他們的希望落空了,還自己賠了好些錢進去。房子買不了,車也買不了,押金也沒了。


那段時間這個朋友一家人簡直就是度日如年了。但是沒有辦法,法律就是法律。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們必須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所以,若是正常情況下,老人沒了之後,一定要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這樣至少你應得的房產就是你的。


老王偵查記


假如父母死亡,且屬於獨生子女,那麼可以通過父母死亡證明以及個人獨生子女的核發證明等資料,直接辦理過戶手續,以免以後產生不少不必要的麻煩。但是,如果父母死亡,但涉及到幾個子女,那麼則需要根據合法程序進行財產分配,而如果其餘子女選擇自動放棄房產,那麼則流程就相對簡單一些,但這種發生概率並不會很大。但,考慮到未來的因素,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且需要享受到房子的所有權,還是建議儘早辦理過戶手續,而這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舉措,同時也是給了父母的一個交代,不再讓父母擔憂。


郭施亮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題中的“父母”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遺贈撫養協議辦理,若有遺囑則按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若均無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有配偶、子女、父母,若問題中的“父母”的父母已不存在,則子女為唯一的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在遺產處理前若子女均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則該房產應由所有子女平等分割。

對於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我國不動產物權採取登記制,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但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的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這表示房屋繼承無需登記即可取得房屋物權,若繼承人為數人,則為共同共有。

繼承的房產雖不經登記取得物權,但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生效,因此未經登記的房屋,繼承人無權對該房產進行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等處分行為。

假若之後因該房產引起糾紛,繼承人可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權利應在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最長保護期內行使。

綜上所述,建議應儘早辦理相關房屋過戶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陳浩文律師


繼承人死後,開始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繼承。如果沒有,就按照法定繼承發生繼承關係。

儘管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薄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即採取登記制)。但根據其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的屬於特殊情況。該條稱“因繼承取得的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屋繼承無需登記即可取得房屋物權,若繼承人為數人,則為共同共有。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繼承人就可以舒舒服服地享有房屋了,事實上,不辦理過戶登記,會帶來諸多不便。

1. 無法處分該房屋。

因為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即,房屋產權登記沒有進行變更會導致繼承人對該房屋能夠享有佔有、使用等權利,卻無法處分。

2. 房屋被拆遷、徵收的,影響補償款項的取得。

由於在拆遷徵收時,補償款項的核算和給付都是直接面向房屋的產權登記所有人的,沒有進行變更登記的繼承人們的權益保障會面臨壁壘。

3. 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糾紛。

父母作為遺產的房屋長期不進行財產分割處理,則可能會導致家庭矛盾的不斷激化。如果涉及徵收拆遷的話也極有可能因補償所得引發矛盾。

綜合以上,最好是子女協商一致儘早辦理相關房屋過戶手續,避免以後可能面臨的麻煩。


劉輝律師


一般情況下,父母如果去世之後,房產還一直登記在去世一方父母的名下,那麼代表這部分遺產還沒有進行分割,也就是說,房產還沒有確定合法的繼承人,這時候房產還只能屬於父母的遺產,任何人都無權進行處分。

所以如果該房產被某一個子女一直佔用或者居住,那麼該子女也就最多可以在房子中進行居住,但是並不能進行出租或者出售,否則其他繼承人是有權對此提出異議或者要求分割相關利益的。

另外,因為該房產一直在父母的名下,所以如果該房產遇到拆遷等問題,子女也不好獲得相關的拆遷利益,容易產生糾紛。同時該房產也無法進行出售。

所以建議如果父母去世之後,房產應當儘快確定合法的繼承人,變更到繼承人名下,這樣房產才便於上市流通。


任律師工作室


首先,遺產繼承的順序為:先遺贈扶養協議,再遺囑,再法定繼承;其次,拿法定繼承來講,父母死亡後,房產歸子女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但還登記在父母名下,最後,如果不涉及房產所有權變動或房產分割都好說,就怕有的子女對房產進行無權處分,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鵲鄉檢韻


簡答之:

1、子女都沒有明確放棄繼承,都有繼承的權利,如果不辦過戶,久而久之,實際控制人與其他繼承人容易發生糾紛。(別看當初都好好的說房子給老三吧,時間長了老大和老二就不幹了,即便他們不爭,也架不住大嫂二嫂枕邊風😊)

2、當涉及出賣該房產時,買受方知道該種情況,怕麻煩,怕產權不明,怕過不了戶,明明你房子值一億,他願意掏兩億也不敢買。

誇張些,只為說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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