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骗进传销组织,监工王某伤害张某被张某勒死,检方指控张某故意杀人,你怎么看?

暮色倾城991


传销绑架且勒索胁迫,对人身和社会的危害性比昆山龙哥还大,检方应注意这个事实,而不应躺着瞅都不瞅抓起身边现成的律制就摔过去,仿佛那是太上老君的金刚圈,只要杀了人,套上去总是没错的。

但若简单地就认为,他们这样是属于为不犯错而不作为,不负责,政务慵懒,没人性,虽无甚错却还是有失公允的。

因为检方意见即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的存在,是代表国家在案件中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无名尸案,凶手抓住了,而暂无苦主认尸,即无人起诉凶手,则国家必以公诉出手。

“民不告官不究”是由来已久的民间俗语,它的形成是因为自古以来的律制缺陷,而自辛亥以降,民智开化,基本律制得以健全,“民不告官不究”的社会失衡现象,虽不能翻然扭转,已受到强力遏制,其中原因重要的一条便是公诉制度的建立与逐渐完善。

国家公诉人的职责,是仅要保证案件的基本当时事实不漏,仅保证律法的尊严与得以实施而已,而不虑前因后果,因为自有当事双方或被告方的律辩。公诉的意见,并不能代表最终的结果,也并不能对判决形成压倒性影响,在这一方面,人们应该消除对公诉机关的误解。

于是,很能用脚趾头推想出公诉人对待龙哥被反杀案,和此次传销头目扼颈胁迫被反杀案的不同意见,电动车主以防卫过当被提起公诉,被骗入传销者以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因为龙哥案见刀与血了,对对方有紧急的性命压迫,而这次没有,传销头目只是动手,且意并不在杀之,对对方无紧急的性命压迫。

所以,此类反杀案件,关键在于正义的律师,参与被告方的辩护,提请检方综合考虑案件环境与因果,充分考虑被告方的处境与受胁迫时的心理压力,争取为被绑架被胁迫被伤害被扼颈的被告方赢得诉讼,至少要减轻不应有的罪责。

而检方应在不违背律法之根本的前提下,显示出人性化的执法之光芒,以期达到除恶佑善,刑不及无辜的社会效果,如此则必能得民心,保天下而已。





思绪的游鱼


个人看法:目前本案当中的张某的辩护人已经以防卫过当进行辩护,就不讨论正当防卫的可能了。但是我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张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

个人看法:本案属于防卫过当,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首先通过新闻可以发现几个细节:

  • 1、张某陈述其先后五六次被传销组织的人员殴打,并有专人对其进行看管,连夜间上厕所,一般都有两三个人盯着。
  • 2、王某对他说: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 3、张某听到这些威胁后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话,我们一起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 4、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 5、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在这过程中,张某提出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并离开卫生间,导致王某死亡。

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张某从开始被王某看管开始,一直主张王某放过自己并提出给予壹万元的方案,但是王某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对其拳脚相加,并掐住其脖子的行为,本身就证明张某此时正在遭遇暴力人身侵害的行为,而张某在勒住王某过程中,也提出要求一起放手,但是王某一直不予理睬,为了避免自己在被殴打,张某始终没有放手的行为,并不能说是具备了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因为张某被非法拘禁的期间多次被人殴打,并且王某还威胁其家人安全以及个人安全,在此种情况下,张某的反击属于正常的范畴范围内,所以结合上述情况来看,张某从头到尾都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自我保护,所以即使该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麋鹿说法


张某被骗进传销组织,多次被殴打,专人看管,语言威胁生命以及家人安全,在张某勒住王某时候,张建议一齐放手,王不答应。

如果侦查这些证据确凿,张某应该属于防卫过当。检察院故意伤害是无稽之谈!

首先传销本身违法,王某强迫张传销违法。王某非法在先。

其次,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等同暴力绑架。

张多次受到语言威胁,生命以及家人安全不保,传销打死,逼死人也经常见于新闻。

在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受到暴力非法限制情况下,出自本能自卫解救,是集典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核心是,生命,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张某正是处于这样环境下,自卫。

王某主观动机是求财逼张传销。没有谋害王生命主观动机。

张某在人身受到限制伤害,生命堪忧情况下自卫,属于防卫过当。如果张某不自卫,等待他的将是什么?更血腥暴力,甚至危机生命!

于欢案,龙哥案,追罪犯追死,,,这些受到伤害,反抗自卫,正能量做法一定要受到法律公正对待,法律如果不能惩治邪恶,匡扶正义,法律或者执法者就出了问题。

法律要维护正义!

石轩木屋


石轩木屋7


事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小伙张某被朋友骗进一个传销组织,当他知道被骗后,一直想离开,但传销组织派“监工”白天黑夜看守,张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天。2018年春节前夕,张某上厕所时,负责看管的“监工”王某一起走进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某拉了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将对方勒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近日,云南楚雄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正当防卫又面临新的考验

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掐住张某脖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很明显王某对张某实施的是暴力侵害行为,这一侵害行为严重威胁张某的人身安全,对张某的生命已经造成现实的威胁,如果张某不采取措施张某有可能被王某杀害,在这危及关头张某本能的反应就是制止这一侵害行为。当张某用羽绒服帽檐上一根带子嘞住王某的脖子时还要求王某松手,王某就是不同意,所以张某也不敢松手,才导致王某的死亡。

从主观故意上来说张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他只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制止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持续的,在时间,空间都是连续的,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对张某的生命造成现实侵害。

从杀人工具上来看,张某所用的工具是所穿衣服上的一个部件,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进一步说明张某没有杀人故意。

王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张某的行为应认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与昆山宝马反杀案有很多相同的情形,昆山宝马反杀案公安机关的处理做到了法理情理的高度统一,也符合正当防卫立法意图。

本案检察院已经认定为故意杀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在的关键是法院是否支持检察院的诉求。如果法院支持检察院的诉求,可能会给公众一种同案不同判的印象,法院会面临公众的质疑。

刑事案件具有复杂性,看似相同的案件可能实质条件不同。我们相信法院一定会秉公依法审理此案。但张某的辩护律师已经按防卫过当进行的辩护,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小了。


刘辉律师


案件细节回放(张某法庭供述):今年2月10日凌晨,被骗进传销组织20天的张某提出要上厕所,得到“监工”王某允许后,王某跟着一同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时,张某和王某因传销事宜进行交涉;期间,张某希望王某帮助他逃走,并劝王某一同逃走;并承诺给王某1万元作为报酬,但未获王某同意,两人由此引发争执。怒火中,王某把张某逼到卫生间的一角,并掐住张某脖子达4分钟,张某扯下羽绒服帽带,将王某勒死。

张某辩护人认为属防卫过当,而公诉人认为,张某辩护人见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就是说,张某的供述缺乏事实依据,未获支持。

但是无论怎么样分析,判张某故意杀人罪是很难接受的事实。首先张某是被骗进去长达20天之久,这期间本就是个遭非法拘禁的受害者,手机和身份证都被他人控制,就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严重地丧失人身自由权力,可想而知,他的困境有多难?精神伤害程度有多大?在此前提下,想逃离是人之常情,逃走的过程发生的事件应该属正当行为,而阻碍逃走应是犯罪行为,所以按照常理来说,故意杀人罪难成立。

作为普通老百姓虽然不太懂法,但是法理总得知道一些,法与理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是不可分开的惯例参照,失去了理,法又怎么能够公平。


社会万花筒1


正义不能向邪恶让步,检查院如果真的以故意杀人来判张某这将是法律的耻辱,从案情来说传销已经是违法,暴力控制人身自由又是违法升级,恐吓殴打让受害者向家里要钱更是违法递增,因为这样被殴打致死的不在少说,难道只有被殴打致死也不许反抗逃跑吗,从这个案件能看出这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张某正在行驶自己的无限防卫权,希望检方能立即改正自己的错误认识,要不再去好好的学习学习法律,别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害了守法者


我的冷盘


检方不懂法,还是乱办案,太可怕了,只能是防卫过当,办成顾意伤害,这是助长传销,治张某以死地


展翅飞翔166102899


个人认为,如果新闻媒体披露的内容属实,那么张某杀死王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最不济也是防卫过当,不应该按故意杀人罪来指控。

从公理上看:

传销对社会危害很大,应该给予打击和查处,也应该鼓励误入传销的公民与之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传销组织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才能维护公序良俗。

这件事张某是受害者,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施展了自力救助,他的目的是为了逃出传销组织的控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存在故意杀人的目的。个人认为,如果站在长远影响来看,判张某无罪,不仅能震慑传销组织,而且能弘扬正气,鼓励更多的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从法理上看:

以下看法建立在媒体公布的信息之上。

1,张某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20多天,而且期间遭受过多次毒打,已经严重威胁到他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连上厕所都有人看守,张某在那种环境下采取自救无可厚非。

2,监视张某的是传销人员王某,张某曾试图用金钱买通王某来逃跑,但是被王某拒绝了。而且在卫生间中,也是王某先用手掐住了张某的脖子,设身处地想一想,张某的生命已经受到了直接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抽出羽绒服帽檐上的一根带子,也勒住了王某的脖子。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张某采取的行为都是在自救。

3,据张某交代,他曾在这期间和王某商量一起放手,但是王某拒绝了。可见张某并没有致王某于死地的想法,只是环境特殊,如果张某真的放手,王某招来其他传销人员,恐怕遭殃的就是张某了。鉴于此,张某最终勒死了王某。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整个事件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张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在行驶无限防卫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认为张某有罪的人可以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一下,换做是你,能怎么做?又该怎么做?


夜雨如书


我的回答不请自来,冒韪了。这个问题经过昆山龙哥自讨没趣死亡的性质是一样的!律师到底是维护正义还是胡搅蛮缠?一个人被一群人控制无法自由的情况下,问张某是自愿的加入传销组织吗?传销团伙在自己控制窝点内武力威胁一个人,那么被殴打的人要怎么办?律师们请支招啦,可惜你们不在现场!张某20多天连个人自由选择权都丧失了,上厕所都要被骂斥在忍无可忍下把头目打死,才能因此出了传销窝点对不对?律师就像猪八戒打死妖精一样,不帮张某罢了没请你!你们抓着张某不放手,深文周纳穷搜律条一门心思置张某于死地!真是张某刚出了狼窝又入虎口。张某主观愿望是把传销人员打死是吗?所以我认为张某就是正当防卫!传销组织是必须铲除的社会毒瘤。律师们难道只鼓励陷入传销只能逃跑,不能允许还击甚至打死传销人员?罔顾事实信口雌黄是要被骂缺德流脓的。I 服了your. 希望律师们不要学北京那个为龙哥打抱不平的周律师。


武铭辙


当年我也被骗去传销,还好我一到就知道被骗了,假装配合他们,而且是亲戚骗过来的,看着我的也就他们几个,我可以上街,还能一个人跑远处玩,但我发现他们都叫我别去,有次上菜场我故意走前面打电话,偷偷看我亲戚几个在对我指指点点,夜里有传销人员来洗脑,我都认真听,和亲戚住了三天,(不敢提不做回家),亲戚非要我拿钱,我说没带,(确实没带,那时候手机还是黑白的,也没网上支付功能,我当时就带了600元,到云南花了200多点,算好刚能回来,他当时骗我去做生意的),他要我打电话给老婆往他卡里打钱,我假装打,我已经偷偷叫老婆不答应了,然后我就说老婆不会弄,我回杭州拿钱得了,因为他知道我还有5千多在杭州,他们一直劝,后来看看劝不了就答应了,我问他要了两百说没路费了,当即就打了出租车直奔那个在山脚的火车站,我还警惕的看着四周有没有人,到了火车站也十分小心,时刻准备着反抗的,最后上了火车才放下心来。庆幸我还没接触到他们内部,当时要是有人来阻止打得过肯定得打,当时是急着要跳出来的,不要说打人了杀人都敢,人在急时是想不了那么多的。本案此人已经很危险了,自始至终都在求死者,死者是不依不饶才导致如此下场的,故应以正当防卫辩护为好,本案的危险程度不亚于杀宝马男的那个案子,法院应以无罪定案为好,适当的奖励更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