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小伙身陷传销被软禁,勒死监工报警后小伙被指控故意杀人?

国情智囊


传销,有人生自由限制的,应该按照绑架论。绑架是绑票之后索要钱财,传销也一样,不去要钱就打骂甚至生命受到威胁,请问和绑架有什么不同?传销致人死亡的又不是没有,那既然这样为什么就不能和绑匪拼命?现在国家法律在保护弱者方面做得很不到位,过分强调犯罪分子的人权。法律更应该保护弱势一方,合法一方。犯罪分子具有危险性,法律更应该限制其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某些权利!特别是有暴力犯罪,人生自由限制等具有危险性的犯罪分子,法律应该赋予被害人反抗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在危险解除之前长久有效,而不是单单只有正当防卫。就像本案,如果不杀人逃出来,请问谁能保证他之后一定能安全走出传销窝点,并且3天后所谓的传销经理可能会废了他。在这么大的危险面前不能杀人?难道是你你会等死?什么狗屁正当防卫,一边去吧。现在的正当防卫鼓励跑,谁他妈的就保证能跑过犯罪分子?跑不过就等死吗?所以法律至少赋予弱者拼命的权利!


莫道杂谈


个人看法:目前本案当中的张某的辩护人已经以防卫过当进行辩护,就不讨论正当防卫的可能了。但是我认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张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

个人看法:本案属于防卫过当,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首先通过新闻可以发现几个细节:

  • 1、张某陈述其先后五六次被传销组织的人员殴打,并有专人对其进行看管,连夜间上厕所,一般都有两三个人盯着。
  • 2、王某对他说:为了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 3、张某听到这些威胁后提出:“我给你(王某)1万元,请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话,我们一起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 4、王某当即拒绝了张某的请求,怒火中,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 5、张某从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在这过程中,张某提出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并离开卫生间,导致王某死亡。

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

  • 1、王某等人在此前组织专人看管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 2、王某在张某明确提出求和的情况下,仍然对其进行威胁并予以殴打的行为已经代表张某身处危险的不法侵害当中,而且此时的不发侵害至张某杀害王某之间一直持续。
  • 3、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本身已经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至于此时王某的目的是为了殴打恐吓还是意欲至张某死亡,已经无所知晓。
  • 4、在张某勒住王某脖子时曾提出过一起松手,但是王某始终拒不理会,一旦张某松手不排除王某对其进行殴打和报复。

所以结合上述情况来看,张某从头到尾都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自我保护,所以即使该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麋鹿说法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两者皆可抛。

对于这件事,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当时的情景。

先不说这是一个传销窝点,小伙想获得自由而失手杀人(暂且不说故意杀人)。

假设一下:如果有人对你使用锁喉功你会怎么办?

场景一:伸长脖子,一句话不说,眼睁睁的看着对方掐死自己。(对方真有可能失手)

场景二:立马笑脸相迎,积极承认错误,让对方高抬贵手,从此做个听话的“好人”

场景三:做一个有性格的人,让他掐,誓死不屈,甚至说些“有本事就掐你”的话, 结果也有两种可能,一是对方放手,另一种可能是对方真.........

场景四:奋力反击,就像这件事一样,和对方互掐,大不了鱼死网破。

好吧!我们把这些场景带到现实。

第一,小伙身陷传销窝点,受到威胁和虐待(监工给小伙说,让完成领导分配下来的任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那么小伙的下场,甚至家人都可能受到危险)

第二,小伙愿意给监工一万块钱,让监工放了他,或者和他一起跑,监工都不愿意,这个监工对领导可真忠心,或者可以这么说,建工也被领导控制,不敢背叛领导,监工也是受害者。

第三,监工用力掐小伙的脖子,掐了有一段时间以后,小伙应该感觉到有生命的危险之后,从自己的鞋子上抽出了一条鞋带,勒住了监工的脖子。

我们可以想象当时监工有多么大劲,多么恨,当别人用鞋带勒他的脖子时都不阻挡,难道他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结果了这个小伙子吗?

第四,当小伙子用鞋带勒住监工的脖子后,小伙也有了讲条件的资本,因为他也勒住了对方的脖子,于是向监工讲条件,提出他们一起放手的建议。然而遭到了对方的冷漠拒绝。

第五,遭到拒绝之后,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只会出现一种结果,要么监工死,要么小伙死,小伙在被对方掐住脖子几分钟后,小伙才开始反击。

第六,小伙自首,而不是逃跑,非常明智的选择,第一时间让警方知道事件详情!警方第一时间捣毁了这个传销窝点。

综上所讲,我认为小伙绝不是

故意杀人,而是为了自保,在当时的情况之下,小伙很难有其他的选择,更何况是在非法传销这个环境之中。

杀死监工的其实是监工自己,他完全可以和对方共存,毕竟他处于有利的地位。

这件事会是什么结果,真的会判故意杀人吗?让我们静等案情的进展。

不过有一点,对于传销,警方必须加大力度,对于传销中的领导组织者,必须从重处罚。


乡村小二哥


对于这件事情,我认为小伙子一开始被骗入传销,二十四小时受到监管,他深深懂得进了传销窝点,想出来比登天还难。

他得知被骗之后,他当时焦虑不安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

也许一个个被骗进传销窝点的小伙子,当时因逃跑或者是不顺从传销组织的安排,导致了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活活打死……

这种惨烈的场景一幕幕会在刷屏他的大脑。

就在在上厕所的时候,他当时也许想用说服看他的传销人员,让他高抬贵手,放他一马。

其结果这个人脑袋被传销组织洗的在已是顽固不化。

在彻底令他绝望之时,他肯定是抱着鱼死网破的疯狂举动。最终疯狂战胜了理智。

本人认为,小伙子是故意杀人。但是,他处在那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万般无奈的情况之下。

客观的分析一下哈,如果他顺从传销组织,那他也就像其他传销组织的人员一样,继续努力,加油的骗朋友,骗亲人,骗老师,骗同学……那传销组织的队伍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想象一下那社会就会是一个什么样的?

他如果不杀人,也不顺从传销组织的指令,毫无疑问,那死的就应该是他了,因为这样的传销案件为其丧生的也不至三两个。

我强烈呼吁全社会对于司法机关量刑方面,要全面的分析案件的起因,不要因为故意杀人就判重刑。

俗语说的好,兔子急了还咬人。狗急了还跳墙。何况是热血男儿。我希望对他酌情考虑,从轻发落。

传销组织就是社会的一毒瘤,毒瘤不除,祸国殃民,后患无穷。再次呼吁国家全社会对于传销严查严打,对于头目最少无期甚至死刑。

做的斩草除根,以绝后患。


雁南飞


据媒体报道,还原案发现场▼

张某:不肯就范被多次殴打,甚至夜间上厕所都被专人跟随

案发时间、地点、人物:

2018年凌晨,张某想上厕所,看守王某随后也进入厕所

对话如下:

王某:小弟,今天领导(传销组织头目李某)讲的话,听清楚了没有?为了你和家人身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吧!领导只给你3天时间,3天后,领导来了,就不知道会做啥了。要是他(领导)废了你,任何人都帮不了你。

张某:我给你1万元,请放我。如果你不好交代的话,我们一起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王某:“你怎么就听不进去呢?还想逃跑。

动作篇

王某: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用力地掐住脖子,双方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

张某:自己所穿的羽绒服帽檐上,拉下一根带子缠绕王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两端。 

转折:张某提出一起松手,可王某就是不愿意。

结果: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随后,张某用衣物塞在王某的嘴里并离开卫生间,导致王某死亡。

随后报警。 

公诉人看法:

但是以上都是张某自己单方面供述,由于没有第三证人以及监控的存在,公诉人认为以上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公诉人认为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涉嫌故意杀人罪,同时存在自首情节,且死者有一定错误。

辩护律师看法:

1.言语威胁再加上被传销组织控制,实施正当防卫,导致受害者死亡,应该属于防卫过当。

2.涉嫌非法拘役罪,警方还借机打掉非法传销组织

网友认为是正当防卫,辩护律师却认为是防卫过当,公诉人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那么谁才是对的呢?

我想我是同意这个人说法的▼

之所以昆山男子案子能被判防卫正当,是证据监控存在,证明昆山男确实处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拿起地上刀具持刀捅刺,而且这个迫害是持续的。

一共7道,5刀处在迫害持续阶段,属于正当防卫。后面两刀砍空和砍到宝马车上。而且法医证实致命刀在第一刀

据以上张某供述:用绳子勒住王某,期间问王某意见,不同意,但是尴尬的是结果,10多分钟后,王某完全失去了反抗,这个阶段究竟有没有讨饶,是否停止侵害,继续勒死就是防卫过当甚至是犯罪。说实话,被人用绳子勒,死者侵害王某的可能性低很多。

没有证人,死者已死,就看法医怎么说了!

目前消息是云南检方已经赶往楚雄调查真相去了。


小斯说手机


我上大学时,我的刑法老师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当你面对某个疑难案件用法律思维找不到出路时,你就用常识来想一想哪种结论更加合理。通常用常识得出的结论就是正确结论,因为我们的法律是为普罗大众制定的,而不是为圣人神仙制定的。

我非常赞同我的刑法老师的观点,就像在这起案件中,如果你是身陷传销的张某你会怎么做?当你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并且遭到人身威胁时,你肯定会陷入巨大恐惧。当你被“监工”王某掐住脖子时肯定会想再不反击就会被掐死了。于是,我想大多数人都会和张某一样,为了逃出传销保住性命出手反击。



因此,如果把这种迫不得已的反击定性为故意杀人,那岂不是对好人过于苛刻而对坏人过于宽容了?说张某是故意杀人的人不妨设身处地地体验一下深陷传销是什么感受,我就不信你会每天佛系等待警察叔叔来拯救你。


另外,张某勒死监工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案发时王某正掐住张某脖子,张某在窒息当中无法预料王某是不是要致自己于死地,更无法预料王某的侵害行为何时结束。因此,张某确实面临着现实紧迫的人身侵害,他为了保住性命勒死王某并不构成防卫过当。

法律的使命在于保护好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坏人有恃无恐。如果张某最后被定性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我看今后的传销分子就会肆无忌惮地扩大规模了。目前本案还没有正式宣判,希望最后判决结果是民心所向。


冰焰


如果非要等到别人伤害我们自己才能做出反应,他应该是有罪。但是是我自己,我宁愿有罪也得弄死他!!!


用户02989384395


我的观点是:这种指控明显不合理,公诉部门应该更多考虑社会价值观和案例的示范效应。

传销靠着洗脑和杀熟,在这么几十年间屡禁不止,俨然已经是社会毒瘤。答友们留意下报纸和电视,因为传销,害的倾家荡产的有;因为传销,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有;因为传销,被控制者被迫跳楼的有。传销大案时有发生,而被害人更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保护。我认为小伙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具体的分析可以看我其他的回答,在此不再赘述。

一个案件应该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当时的背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行凶手段和当时的心理状态来判断。检察官更要把自己放在案件当事人的角度,扪心自问自己要是处在那样的角度上,自己会怎么做。

所以这个案子我更多的认为公诉检察官有些保守,小伙被人非法拘禁,被人掐了脖子,说不定会没命,就是正常的反抗动作。并且小伙曾提议共同放手,传销团伙小头目拒绝。所以小头目的死也尤其自身犯罪在先得问题。不妨思路开阔点,胆子再大点,来个正当防卫又如何。


律师独角兽


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先例的,好像几年前一个小伙子被朋友骗入传销,在试图逃跑的过程中,与传销人员发生冲突,在冲突中夺过对方手中的刀刺死了对方,最后还是公开法庭审理,小伙子无罪释放!


唯凭本心JACK


如果这样都不是正当防卫,等让对方帮手来了…死了是谁,?死的是你吗?上帝保佑让他们把你抓去搞搞传销吧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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