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再次聲明: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公民身份證不容置疑!

在人民警察各項執勤執法工作中,依法對公民進行盤問、查驗身份證

是最基礎、最常見的日常執法活動,是打擊震懾違法犯罪、查獲嫌疑在逃違法犯罪人員、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1、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2、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3、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4、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5、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由此可見,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查驗公民身份證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配合檢查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當前,民警在依法履行查驗公民身份證的職責過程中,經常遇到被查驗身份證的群眾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難挑釁的狀況。

公安部再次聲明: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公民身份證不容置疑!

面對個別群眾不理解不配合的,警方始終保持理性平和、耐心釋法;面對個別人員故意刁難挑釁的,警方始終保持文明規範、依法懲處。

根據法律規定,如公民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分別不同情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理:

1、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強行帶離現場;

2、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一款(二)項、二款,按照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並給予治安處罰;

3、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依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八條三項,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

4、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一、四、五款,按照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在明確人民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的法律依據基礎上,可能有人還會認為:警察在公共場所查驗身份證有必要嗎?

答案是肯定的!

據統計

今年以來北京市公安機關各部門民警在日常巡邏盤查檢查、特種行業管理、大型活動監管等執勤執法工作過程中,通過查驗身份證的方式,查獲涉嫌故意殺人、強姦、盜竊、詐騙、吸販毒等各類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涉案在逃人員共計6000餘名

例如:

今年5月31日,某分局民警在街面對一可疑車輛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員劉某神色慌張、形跡可疑,遂對其身份證進行查驗,發現該人為河北省某市故意殺人在逃人員;

5月25日,某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內地鐵站巡邏時,發現一名男子形跡可疑,故上前進行盤問並核查其身份證信息,發現該人有多次盜竊前科,後民警在對其隨身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人隨身攜帶有用於入室盜竊的金屬墊片、開鎖器、金屬鑰匙條、以及黑色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後該人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審查。

試想一下,這些違法犯罪人員如不被民警查獲而繼續流竄於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如何保障,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如何得以維護。

警方提示:依法查驗身份證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被查驗人配合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置後”,公民若質疑查驗民警的身份,可以撥打110進行核實;若對民警查驗行為不滿,可以向警務督察部門進行投訴;若因拒不配合民警查驗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治安處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為了維護良好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並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這也是法治社會人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具體體現。讓我們一起攜手營造全社會共同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圍,共同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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