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提修法建議 回購制度將更完善

◆經濟導報記者 時超

6日,證監會方面傳出消息,其已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修法建議,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此次修法最大的變化在於增加了回購適用情形,簡化了決策程序,新增庫存股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回購實際操作性。

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山東今年發佈回購預案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如歌爾股份(002241)上月就發佈回購預案稱,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以不超過每股11.5元的價格回購公司股份,回購金額不低於3億元,不超過9億元;孚日股份(002083)隨後也發佈公告稱,擬回購公司股份,回購價格上限為7元/股,回購金額不超過3億元。上述兩家公司均表示,回購的股份計劃用於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若公司未能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將依法對回購的股份予以註銷。

有業內分析人士對經濟導報記者表示,此次證監會會同多部門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修法,為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比較充分的法律依據,並拓展了實際操作空間,激發股東回購積極性,進而更好保障投資者權益。

如對於此前規定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須經股東大會批准”一條,此次修正案草案中就提出,回購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維護公司信用或股東權益等,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就可以“收購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份”。

另外,草案還提出,只要符合相關情形,對於回購的股份,可以轉讓、註銷或者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以庫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過三年。這樣也就為回購後的運作,提供了更良性的空間。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回購情形,草案增加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為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提供了更多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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