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師教您怎樣在離婚時分割這些特殊財產

西安律師教您怎樣在離婚時分割這些特殊財產

作者:王振,陝西泓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律師教您怎樣在離婚時分割這些特殊財產

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案件的永恆話題

離婚多數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而一些特殊財產份額的分割,往往因為或涉及第三人,或涉及其他部門法等原因,故對財產權屬的認定及分割此類財產的具體程序上,也與單純屬於夫妻共有,既不涉及第三人也和其他部門法無涉的夫妻共同財產多有不同。

西安律師教您怎樣在離婚時分割這些特殊財產

依法分割財產,維護切身利益

一、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對於此類財產不能簡單地將其份額相加,再將總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正確的處理方法是,應當先就財產總額進行折算,折算後的數額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折算公式如下: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係存續年限×軍人名下財產總額/(人均壽命70歲-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

所以,只有將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費用總額根據上述公式折算後所得出的數額,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二、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

對於此類非貨幣財產,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就分割達成協議,可以對其進行市場價值的評估,經評估市價後,一方取得股票、債權等,給予另一方一半價值的補償。然而現實中這種方式操作起來比較麻煩,一則評估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有些當事人因不願承擔此類費用雙方可能就此再發生爭議;二則評估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有的當事人不願將自己的事情拖延太久,也可能不願進行評估。如當事人既不能達成協議,又不願接受評估,法律規定法院在處理此類財產時,可以直接根據其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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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債權等特殊財產份額可以依法分割

三、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如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其個人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時,分割該出資額應區分不同情形。

1.雙方一致同意將出資額的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一方,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轉讓,其他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那麼“另一方”即可以因受讓出資成為公司的股東。

2.雙方就出資額轉讓達成協議,但公司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此時“另一方”將無法成為公司股東,但可以要求分割轉讓出資額所得的價款。

3. 雙方就出資額轉讓達成協議,過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購買的,法律直接規定視為股東同意轉讓,“另一方”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這裡之所以涉及轉讓需要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及股東優先購買的問題,是基於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股東向非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須經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即使夫妻之間轉讓股份,如受讓方不是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也應遵守上述規定。

四、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的出資

一方以自己名義在合夥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的合夥人,雙方離婚時,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達成協議,將財產份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另一方”,此時儘管雙方達成了協議,但仍不能直接對外生效,還需根據具體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的,“另一方”即可以因受讓而成為合夥企業新的合夥人。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但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份額,那麼“另一方”不能成為合夥人,但可以要求分割轉讓份額所得的價款。

3.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的,可以退還其出資份額,雙方就退還的份額依法分割。

4.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退還其出資額的,此時法律規定視為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另一讓”受讓後依法取得合夥人資格。

此處之所以涉及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及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問題,是因為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人向合夥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的,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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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五、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該類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企業資產與出資人資產混同,故夫妻離婚在分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也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如只有一方願意繼續經營企業,可以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由繼續經營企業的一方給予對方相當於評估價一半價值的補償。

2.雙方都要求繼續經營企業,可由其競價取得企業,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對方相當於競價價值一半的補償。

3.雙方都不願繼續經營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對企業依法進行清算後,分割企業剩餘財產。

六、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

實踐中經常遇到一種現象,雙方離婚時,婚內所購房屋已經交房甚至入住,但因種種原因房產證一直到此時還沒有辦好,雙方離婚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針對這種情況,法院通常都會先查明涉訴房屋是否確實存在,在確定確有房屋時,一般會告知當事人因為現在還沒有取得產權證書,故法院暫不予處理,可待取得產權證書後另行起訴。

七、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險金

1.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依法分割。

2.離婚時,一方還沒有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另一方要求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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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八、一方婚內可以依法繼承的遺產

根據婚姻法,一方婚後繼承所得財產,除非被繼承人遺囑中明確指定只歸其個人所有,否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有時當繼承開始後,多個繼承人尚未對遺產進行實際分割的情況也時常存在,故法律規定此時離婚當事人一方提出分割要求的,法院應告知該方在繼承人對遺產實際分割後再另行起訴。如遺產尚未實際分割,離婚當事人一方堅持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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