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是否可以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


在这片土地上,生存着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就是被解聘的民办代课教师。他们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确不受这个国家的法律(教师法,劳动法)制约。这就是所谓的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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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这个问题已提出已久,见有这么多人回答,不想再答了。可是看了这么多答案,忍不住想说几句。

有的人认为,教师、公务员、国家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范围,有的甚至认为《劳动合同法》只针对私人企业、外国企业、个体老板,以及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让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是什么说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合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看到这里,有的人肯定就会说:既然这样说那民办教师就可以按劳动合同法来算补偿金了。

是的,有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可以按劳动合同法来算补偿金,但有的不可以。

1984年开始,国家逐渐淘汰部分民办教师,到1992年加快了淘汰的步伐。1992年国家也建立了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不过当时待遇很低。

1997年到2000年国家将一百多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但仍有六十多万的民办教师被清退离岗,再加上先前离开的,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

而《劳动合同法》1995年1月1日才开始执行,只能对其执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1995年1月1日前离开民办教师队伍的不能按劳动合同法来补偿,只能按原来的政策补偿。

1995年1月1日后离开民办教师队伍的就按劳动合同法来补偿。


针对于民办教师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民办教师给予相应的补助。

比如广西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参加养老保险补缴的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费进行补助。按其工作年限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裆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有的地方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至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60元;8至12年(含8年)每人每月90元;12年以上(含|2年)每人每月120元。今后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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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迎风


农村教师当初很少从师范毕业的。绝大多数是民办转正的。转正之前也是民办教师。算教龄的时候,把民办阶段也算进在|内。这么一说大家应该清楚了。某老师,转正前十五年民办,后十五年才是公立。前十五某老师占了便宜了。那么,清退的民办教师就白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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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是否适用劳动法,具体要视情况而定,你所执教的学校是公办还是私立?如果是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有编制的,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如果是私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你和学校之间的关系,适用于劳动法。

还有的公办学校,自行外聘教师,无编制,签订劳动合同。小编不知道你和学校是否签订了劳动了合同,如有,可以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赔偿金,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假设你工作了28年,没退休可以得到28个月的补偿。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享受退休金就没了补偿了。

由于代课教师是历时遗留问题,原民办代课教师能否得到补偿金,这个具体要咨询当地教育部。


四川中公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糸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糸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民办教师是否与教育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糸的劳动者,如符合劳动法规定就可以补赏有关福利待遇,具体咨询律师。


应愿2


看到一些回答,感到很可笑,也很无知,所以觉得应该说几句。比如,有答主说,要看原民办教师任教的是公办学校还是私立学校,这能让人笑掉大牙,原民办教师时代,哪来什么私立学校?我国2002年才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前全部是公办学校,没有民办学校之说!

原民办教师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算补偿金?正确的答案是不可以!

原因在于,国家认定的原民办教师,是指1984年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部门备案的、身份是农民的教师(个别地方延至1989年),而《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也就是说,

《劳动法》实施时,原民办教师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新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所以,原民办教师问题不可以按《劳动法》算补偿金。

即使是劳动法实施后没有得到解决仍然在学校工作的民办教师,也不能适应劳动法,因为原民办教师都是在公办学校工作,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再者,原民办教师时代,没有什么劳动合同之说,没有合同,拿什么去仲裁?

综上,原民办教师不可以按照《劳动法》算补偿,现在按照每一教龄补偿的思路是正确的,只是,补偿的标准太低,与原民办教师的付出不成比例,从全国来看,低的只有每一教龄8元,高的20元,即使是最高的20元,也远远低于应予补偿的标准,考虑当年的付出与当今的物价指数,每一教龄应为现标准的10倍,即80--100元。


教师妹子一枝花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原民师的待遇问题非常值得同情,但我认为原民办教师按现《劳动法》算补偿金不合适。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原民师指1989年12月31日前,被列为计划内的民办教师 。而我国最早《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原则上问题产生于立法之前是不适用的。

法律上有这样的解释:新法不具有溯及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一般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为,这是为了保证人们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预期,从而对是否行为以及如何行为作出合法性判断。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1、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

3、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

三、不适用对象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不合适的其他原因是: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脱离教育参加劳动是当时的政策,82年的民办教师整顿是因为在此之前的基础教育学校比较多,供大于求,很多地方一个村不仅办了小学,还有初中,甚至还办了高中,教师准入门槛也较低,基本上村里同意就可以到校任教了。这种乱象需要整改,于是有了1982年的民办教师整顿,合格的民办教师县级教育部门颁发《任用证》或《试用证》,被列为计划内民师。1989年民办教师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合格的由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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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在我的印象里已经是35年前的事了。我老家我的初中老师有的就是当时的代课老师。但是在1982年以后就全部取消了。基本都转正了。没有考上的,就全部辞退。至于你说的这个问题应该是不存在的。至于其他省市的情况可能是各有千秋。我老师高中毕业后来教我们初中。他现在已经退休多年了。退休工资6000多呢。当然全国各地有很多代课肯定是没有这么幸运的。这也是国家教育制度改革的一个措施。任何一个人也无法逃避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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