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出退股,公司可以股权回购方式安排退股吗,有何依据?

龚一鸣


公司回购股权又被称为纵向收购,是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具体表现。

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享有的股权收购请求权需要在特定情形下行使,首先是得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股东需要明确对该项股东会决议表示反对,公司法第74条规定是为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设立的,因此在本身股东会决议召开时该股东可投反对票时该股东的反对行为是前置条件,若公司明知该股东反对而避免令该股东投出反对票,进而召开股东会决议时未通知到该股东,根据公司法74条背后的立法精神,该异议股东依然可以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

接下来说一下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需要在哪些特定情形下得以行使: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可以申请行使自己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具体流程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股东与公司若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先协商、再诉讼的一个过程。


孙建波


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回购股份,但公司回购股份只有符合规定的特定情形才允许

《公司法》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回购本公司的,在我之前的问答有回答过类似的问题,这里简单的修改下(详细的规定可以去翻我之前的问答)。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针对下定情形中,股东大会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行使异议收购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减少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公司均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

对于退股的股东,最实际的操作手法是将其手中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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