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农村土地确权关于户主过世、子女户口全部迁移进城市的如何处理?

张立经


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关于户主过世,子女户口全部迁移到城市中去,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想在这里给大家解答一下,但是还得分两个情况来看待这个确权的问题。

确权后才将户口搬迁到城市中去。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了,这个据传还是有效的,子女还是能够继承的,因为是已经去尝过之后才搬迁出去。

所以这里就没有存在着比较特殊的关系的话,那么这样的子女是能够继承,以及,将这些土地继续承包下去的。

当然这个一定是,在确权之后才搬迁出去的,才能够有权利继承承包这些土地。

如果是确权前搬迁出去的话,那情况又不一样。

如果是在确权之前搬迁出去的话,那情况肯定又是不一样的。怎么会不一样呢?却传之前搬迁出去,也就是他的,直属当中没有农村户口了。

那这样的情况之下呢,户主过世之后,这些土地那就有村集体回收上去了。

因为无可非议,你已经不是农村里面的人,你没有义务权利来继承这些土地和承包下去。

所以这种情况我们通常,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处理一下,而每个地方的处理方法可能又不一样,如果大家有什么真的是疑问,想不通的可以到,当地的国土局里面去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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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农帝


我来答!我是春光秋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多年,欢迎大家关注!

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关于户主过世、子女户口全部迁进城市的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实际是关于家庭承包地去留的问题。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去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就包括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的这一条。广大读者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没有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向外公布,所以现在我们还是执行原来条文的规定。等到《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正式通过后,我们再按新规定执行。



从2012年开始,国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按照中央规定,2018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基本结束,向百姓颁发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做到“确实权、颁铁证”。

下边我对当出现户主过世、子女户口全部迁入城市,家庭承包地该如何确权做以解答。

1.仅仅是户主过世,承包户的家庭承包地继续保留并参与土地确权,发包方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

2.仅仅子女户口迁入城市的,承包户的家庭承包地继续保留并参与确权,发包方村委会无权收回。

3.户主过世、子女迁到小城镇落户,承包户的家庭承包地继续保留并参与确权,发包方村委会无权收回。

4.户主过世、子女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户内除户主及子女外无其他人员的,发包方(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户的家庭承包地,承包地不参与土地确权。

5.承包户内,除户主去世及子女迁到设区的市外,还有其他参与分地的共有人存在且未迁到设区的市的,承包户家庭承包地继续保留并参与土地确权。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同时欢迎各位读者在下方留言评论及发表不同见解,如果喜欢我的回答请点赞或转发,如果关心农村土地方面知识请关注我。


春光秋月


2018农村土地确权结束后,子女如何才能够继承父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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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昱


2018农村土地确权关于户主过世,子女户口全部迁移进城市的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一定要分析清楚哈,一不小心就掉坑里面了。

具体拆分问题的关键词,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小项目的问题:

土地确权前,户主死亡的,城镇户口的子女有没有继续承包的权利?

土地确权后,户主死亡的,城镇户口的子女有没有继续承包的权利?

在没有修改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类似的规定,是对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咱们先引用看一下怎么说的。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这个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指的是全部的农村集体的家庭成员迁往城镇的。在土地确权之前迁往城镇的子女,在小城镇落户的,还有可能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而继续承包,但要重新更换登记承包地的户主。迁往设区的市的子女可能就没有承包权了。但是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获得承包地的收益。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有登记户主子女的,在土管法修正案上面有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看完这个新的修正案草案,可能会出现几种情况,没有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继续保留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反之则由村集体引导进城农民工退出农村的土地承包权。

综上,在确权前迁入城镇的户主子女,丧失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户主死亡之后,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在确权后,迁入城镇的户主子女,在户主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农村承包地,但是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保保障体系的,引导其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权,并可获得相应的补偿收益。

但不会出现所谓的土地承包权继承的问题。承包权是属于村集体赋予村集体成员的,是农民对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个人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也就没有继承之说。

至于物权法规定的农村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是针对农村集体成员而言的,和已经迁入城镇的户主子女没有关系,但是户主死亡之后其原来承包地遗留的合法收益,其城镇子女是可以继承的,因为这个收益属于个人的合法收益。


农民妹子一枝花


这种情况也应该分情况决定,原始的记截他们是几辈子农村人,开始也是五大财产入过社的。后来土地下户又按当时的人口分了地。由于工作把户口转成了非农户口,但是这个户口是在乡镇里,孩子当兵时跟本不承认是市民户,说是集体户,不能享受领安职卡。现在有子女大学毕业了,在外打工,家里老人有的已经过世,还有部分人一直居住在原来的农村经营着土地,几年来准备把户口转成农业户,但是由于价格太高一直没办成。同样的问题,当年工作了的人很多,有的转了非农户,也有没转非农户,现在没转非农户的不存在确权这一说,可是转了非农户的在确权上出现了问题,因为现在虽然什么也没变,只是户口都是非农户口了。不知道该如何办。


周老师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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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确权关于户主过世,子女户口全部迁移进城市的如果处理?

这还用问吗?当然是依照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来处理。但是,题主没有说明白一点是,户主是在确权前还是确权后去世的。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依据《土地承包发》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从以上法律法规来看,在土地承包期内,全家只要不是迁入市级以上城市,发包方是不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即使,迁入市级以上城市发包方收回土地时也会获得相应补偿。

如果,是确权后户主过世。而且户上只有老人自己,那么老人过世后,承包土地将被村集体收回。

但是,老人生前承包的林地,或是依据合同,投标等所得到承包土地还是农村的房屋都是可以继承的。承包土地虽不能继承却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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