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与“拆迁”是一回事吗?


根据现行法律,征收与拆迁两者是两个概念。狭义上,拆迁是指房屋拆迁,并且特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广义上,拆迁还包括对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并且包括在非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拆迁。

根据《物权法》规定:拆迁用于“拆迁补偿”概念,是指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应当依法给予的补偿。因此,当拆迁做动词使用时,是指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具体实施行为,及“拆除搬迁”;当“拆迁”做名词使用时,特指拆迁补偿。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征收原指征地,《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扩展到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原指城市房屋的拆迁,《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拆迁一次原有的含义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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