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账册被他人拿去拒不返还,公司能否通过诉讼要回?

公章和账册被他人拿去拒不返还,公司能否通过诉讼要回?

今天,咱们通过一个案例说一说:公司的公章和账册被他人拿去拒不返还,公司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来?公司的起诉状不加盖公司公章法院能不能受理?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王某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三人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张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财务负责人,王某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张某发觉自己被另二名股东架空,装修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他们手中,张某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李某、王某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装修公司尚有几家供货商的货款和民工工资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这种情况下,张某来律师所向我咨询,问我应该怎么解决。

我仔细分析了张某提供的相关情况后,为他提供了如下建议:

二、诉讼策略分析

第一步,张某需要通过诉讼拿回公章和账册。但是,张某手头没有公章,他是以自己名义起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呢?并且公章、账册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是属于物权纠纷还是公司纠纷?案由是什么?需要精心考虑。

第一、法定代表人没有公章,是否能够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呢?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张某作为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的核心地位,对外可以代表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本案中,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张某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是应当允许的,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名,行使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而不是他本人的意志。

第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他人返还公司财产?

从民事侵权角度,公司是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公司财产的。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资金往来和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这些物品理所当然应当归公司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只不过是经过公司授权而对上述物权凭的保管者,并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李某和王某返还公章和账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李某和王某属于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公司要求其返还公司公章和账册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李某、王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公司股东,李某、王某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账册,因为上述物品属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某、王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侵占公司公章、账册虽没有直接列在其中,但依照通常对忠实义务的理解及公司法的立法本意,这无疑属于该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因此,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物权法》的侵权角度、还是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以公司名义,对李某和王某提起诉讼,要回公司的公章和账册。

三、(附)地方法院的参考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