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霸芳村15年,「黑老大」被判死緩

強收保護費、偷電1200多萬元、借夜總會縱容毒品、代理網絡賭博數千萬元……盤踞廣州荔灣芳村15年的涉黑團伙“黑老大”陳志偉(綽號“地主偉”),身背13罪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萬元,罰金人民幣1820萬元。

法院查明,陳志偉從2002年起在廣州市原芳村區經營新焦點迪士高酒城、花地酒店夜總會、遊戲機室、網吧、餐廳,期間拉攏朱軍、陳志明等7人,在其經營的場所內縱容毒品販賣、遊戲機賭博,牟取非法利益,建立了以其為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逐步發展壯大,在廣州市荔灣區茶滘路、百花路、長堤路等多地又陸續開設了夜色歌舞廳、本色酒吧等場所。

該組織以經營娛樂場所等為掩蓋,在各個場所內及周邊,大肆實施一系列故意傷害案、尋釁滋事案、敲詐勒索案、盜竊案、容留他人吸毒案、妨害作證、窩藏案、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案、行賄案、高利轉貸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多人輕傷等嚴重後果,長期稱霸荔灣芳村區域,嚴重破壞當地公共秩序、經濟生產生活秩序。

2008年開始,經陳志偉等股東決定及其他股東知悉並同意,該組織採用更換高壓電流互感器、破壞低壓電錶等方法竊電,盜竊金額共計人民幣1200餘萬元。

自2008年起,陳志偉、鄧國權取得“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等賭博網站代理賬號,招募下級代理,發展會員,與下線交收資數千萬元。該組織在其經營的家福酒家等處開設“嗨房”,專門用於容留他人吸毒,攫取高額利潤。

2009年9月~2013年4月,組織成員鄧建民、鄧志豪以脅迫手段向在涉案酒店工作的被害人鄭某蓮、曾某娟強行索取每人每月人民幣1500元的保護費,共計13.2萬元。 2007年5月~2010年11月間,組織成員鄧建民、王建立等人以脅迫手段向在涉案歌舞廳工作的被害人張某盛強行索取每月1500元的保護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

為隱匿真實收支情況,該組織還銷燬了場所財務原始單據,製作內外兩套財務記錄。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樓銷燬的會計憑證涉及的總收入為9700餘萬元。

▎為爭奪勢力範圍,“坑梓黑幫”聚上百人鬥毆

自21世紀初開始,綽號叫“小公雞”的楊昌輝糾集了被告人黃永貴、黃松、李建軍、許治華、扶萬兵等大批社會閒雜人員,在深圳市原龍崗區坑梓鎮(現坪山區坑梓街道)一帶爭勇鬥惡,為非作歹,實施了一系列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開設賭場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被當地百姓稱為“坑梓黑幫”。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楊昌輝通過非法排擠其他競爭者或強迫他人掛靠其經營的深圳市東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江公司)等手段,在坑梓一帶的建築市場取得強勢地位;又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他人轉讓林果場、水庫經營權等強迫交易犯罪;在該組織的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脅的情況下,以“談判”“協商”“調解”等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該組織的多名成員為逞強爭霸、報復他人,或為組織爭奪勢力範圍、排除競爭對手、非法斂財,而按照組織的慣例或經楊昌輝默許,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攫取鉅額非法利益,嚴重地破壞了該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下,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深圳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昌輝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楊昌輝等不服,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審理查明,祖籍貴州的楊昌輝組織、領導的四川、重慶幫自21世紀初就與“王氏家族”組織、領導的貴州、潮州幫在深圳坪山新區坑梓街道一帶逞強鬥狠,爭奪勢力範圍。2005年9月20日晚,坑梓影劇院前,楊昌輝組織的14人,持刀具、鋼管與對方組織聚眾鬥毆。導致一人身中多刀被送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6年,楊昌輝將許治華及其手下諸多貴州籍馬仔收入麾下,進一步擴充組織成員,壯大組織勢力。2008年,“王氏家族”因為許治華的舉報被公安機關徹底剷除。至此,以楊昌輝為首的黑惡勢力在深圳市坪山新區坑梓街道一帶一家獨大,其勢力範圍滲透、輻射到與坑梓街道相鄰的惠州市下轄區、鎮中,如淡水鎮、秋長鎮。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許治華、徐華豐、吳海光、扶萬兵、王仁發與“豐順幫”聚眾鬥毆事實就發生在惠州市秋長鎮白石村。此次聚眾鬥毆,雙方聚集人數多達一、二百人,以楊昌輝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實施的犯罪行為,是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而共同實施”,也是按照組織的紀律規約實施的,符合組織利益、宗旨,體現了組織意志,應當認定為組織犯罪。

兩單案件中,楊昌輝均沒有直接參與,都是手下去作案,表面是許治華等人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看似與組織無關,實際是為組織樹惡名,打擊對手,爭搶勢力範圍,為組織造勢、立威。楊昌輝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橫行汕尾以黑養商,長期行賄謀求保護

2001年11月5日,被告人黃萍與鄒小帛(已死亡)成立汕尾市城區榮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泰公司),後以此公司為依託,逐步形成了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黑護商,稱霸一方,嚴重破壞汕尾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據介紹,該團伙通過榮泰公司非法採沙,強迫民眾轉讓酒樓和購買其公司旗下經營的凍肉,承包經營蚌場並毆打、驅趕在汕尾港採蚌的民眾。未經國土部門同意轉讓安置用地、偽造公司印章等行為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為其組織成員提供作案工具、經費和報酬,以商養黑。該組織還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妨害公務,致使當地執法人員不敢再對其非法開設的沙場和其經營的凍肉業務進行執法檢查。

因開發土地與村民發生糾紛後,糾集了四五百人攜帶非法購買的8支獵槍和一批獵槍彈、刀、棍等準備鬥毆,砌圍牆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犯罪活動,實現以黑護商。此外,被告人還千方百計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保護傘,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致使多起犯罪行為受到包庇、縱容。

2016年9月22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妨礙公務罪、行賄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走私普通貨物罪,數罪併罰,對黃萍處以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黃萍等14人上訴。2017年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認為,該案涉案人數眾多,在當地影響重大,被告人黃萍等人通過實施非法採礦、強迫交易、毆打採蚌群眾以及其他手段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以黑護商嚴重破壞汕尾地區經濟社會秩序,長期行賄謀求保護。

記者瞭解到,案件中被指控違法犯罪事實共有22起,18個罪名,22名辯護人參與庭審,案卷近200冊,庭審共進行31個工作日。

▎利用村委書記身份壟斷村轄工程,劉永添獲刑20年

廣州中院日前對劉永添等5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判處主犯劉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五千零二十萬元,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決其他53人二十年至兩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劉永添利用其村委書記的身份,制定了“劉村轄區內所屬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須由本村、社人員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規則。2004年劉永森在與劉旭堅合夥承接工程中發生矛盾,同年12月24日,劉永東等經請示劉永添後,糾集多人手持獵槍、木棍、鐵棍等工具,在劉村村委門前,對劉旭堅的弟弟劉旭勇等人進行追打以及砸燒對方車輛,最後劉旭堅被迫退出與劉永森合作的工程。此事件標誌著以劉永添為首的犯罪團伙在劉村形成了強勢的“村霸”地位。

2008年至2016年期間,劉永添、朱志高、陳鏡登、劉永東糾集孔永熊等人,帶領公司業務員、手下工仔、各自社員等人,通過實施暴力、威脅或滋擾、聚眾造勢、阻攔施工等非法手段爭搶工程、排擠競爭對手,或向非劉村的工程隊及供應商索要“地材費”、“管理費”、“茶水費”等作為補償。同時,劉永東、陳鏡登等人通過上述手段迫使施工方將工程的混凝土供應業務交由穗強公司承接,從而收取穗強公司支付的高額業務費作為回扣。

法院認為,劉村村委的主要負責人劉永添定下“利益只能由本村人享有,外人不得享有”的不成文規矩後,宏盛工程隊、穗強公司、砼勝工程隊都服從於這一規則並且有組織地付諸於違法犯罪活動,其中,穗強公司朱志高還要求在“公司與他人爭搶混凝土業務發生糾紛時,公司所有人員都必須趕到現場幫忙”。該犯罪團伙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基本發生在工程建設領域,涉及的經濟利益巨大,其中可以認定的強迫交易的工程總額達9337萬元,敲詐勒索金額合計131.58萬元,非法獲取的經濟利益主要用於發放組織成員的股份分紅及工資。

統籌: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方晴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方晴、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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