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遊客在景區自殺,景區要負法律責任嗎?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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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此事發生在昨日,根據景區公安分局派出所接的通報消息,當時女子在山頂處,不顧他人的勸阻跳崖。在後續的120和搜救隊進行救援時,現場檢查確認已無生命體徵。

經警方初步調查,跳崖女子外地人員,在景區遊玩時毫無徵兆就進行了跳崖舉動。當時周圍好心人們苦苦勸阻,無奈其毅然決然的捨身跳崖,年僅21歲。

根據她留下的遺書所說,可以推斷出女孩應該是一個抑鬱症患者,經常遭受他人的不尊重和不公平對待,在遊玩時突然升起了輕生的念頭。

無獨有偶,就在不久前,也發生了景區輕生的事件。一位男性遊客在華山長空棧道行走時,突然自行解開安全繩跳下山崖,最後確認身亡。

那麼對於這樣的事件,有網友會問了:景區有沒有責任?存不存在管理上的失職?

事件分析

對於遊客輕生的事件,可以果斷的肯定,景區沒有責任。

上述兩個事件,有視頻圖片等材料佐證,可以很確定系遊客自身行為,遊客需要為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人法》等相關法律,景區等公共場所,需要盡到自己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放大的,對於遊客故意的跳崖舉動,如果還要強制景區做好措施,不僅在情理上有強人所難,在實際中也是不可行的。

法不強人所難,在類似上述的事件中,景區方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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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難定性了,如果遊客在景區不知情的情況下自殺,要說景區有責任,是很牽強的,因為景區每天人流量很大,那個要死,肯定無法知道,也不能及時的勸阻和救助,所以這種責任很難牽強的說是景區的責任。第二,如果看到或知道的情況下,應及時採取措施,開展營救和勸導,如果聽聞不管,任其發展,在當事人尋死之際,也裝聾做啞,這應該有責任了,而且要付法律責任。至於那方面的條款,如果在不做為的情況下,應該要求賠償相應的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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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21歲,就此凋零,非常可惜!

話轉回來,具體這個民事侵權責任,要一分為二的看,一,如果是女孩執意自殺,那麼地方的選擇是無差別的,景區管理人員沒有能力也沒有辦法去阻止一心去赴死的人。按照民事中侵權責任法,景區可以免受賠償的責任,但可能出於道義,給予一部分安慰款額。

其次,如果該女子通過正規途徑購票,在管理人員的有效管轄範圍內,那麼有可能會負一定得民事責任,因為通過票務進入了你的管區,就相當形成了合同關係,女子擔負門票金錢的義務,你方擔負保護義務。什麼?你說這樣對旅遊景區不公平?侵權責任法始終偏向於弱者的,孰不知相關法條裡關於大部分侵權行為都是“可以”,主觀可控的範圍非常大,一般情況下為了和諧都是傾向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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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在旅遊景區範圍內進行自殺活動,景區管理部門在不能掌控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負責的。

試想,我們在一個公園內遊玩,你打了個噴嚏,或者是摔了一跤,都要叫景區負責嗎?沒有道理,是你自己所為,個人行為不受他人控制,就只有個人自己負責吧。你說應該做好防護,好嘛,我修個護欄,他要想在你這兒死,你怎麼也攔不了,隨便找個什麼地方就可以跳下去,一座山什麼地方不能跳啊,是吧?

所以,我們只能多寫幾個提示牌,比如“珍愛生命”等等,還可以安些擴音喇叭,進行宣傳,也就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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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者想找個自認為合適的所在了斷,這個誰也無法預知,責任自然無從談起。景區唯有把基本的安全設施和保障做完善,其他的屬於“不可控”,由它去。比方說過鐵索橋,鐵索固定沒問題,腳踏、搭手處也都完備、牢固,安全繩係扣也沒問題,你景區就盡到了基本安全責任。遊客自己打開或剪斷繩釦,縱身一躍……那是遊客的事,與你景區無關。景區要做的,是讓”安全欄”儘可能高一點一一你看鐵路上的立交橋,它的高度設計,就是讓一般人翻越不了。動物園裡,看老虎沒問題,但不能讓摸老虎沒問題一一有漏洞就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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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景區在危險的景點設置“此處危險、注意安全”之類的提醒遊客的牌子就可以免責,何況景區在危險的地方安排專人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就更沒有責任了。如果遊客故意在此打鬧嬉戲、甚至跳崖,就是無視景區管理規定,遊客要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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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現在的年輕人心理脆弱,動不動就尋死覓活。就在昨天,年僅21歲的湖南女孩不顧周圍人的勸阻,在峨眉山跳崖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這讓我想起了在日本和英國,某座橋或者山崖特別出名,就是因為那些想要自殺的人經常把那裡作為人生的終點。

俗話說,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意思就是能夠讓我們開心的事情是有限的,艱難和困苦常常會圍繞在我們身邊。當這些壓力一旦超過了我們的承受能力,很多人就選擇了放棄和逃避。

如果當時選擇去景區自殺,景區需不需要負責任呢?在我看來如果當事人是失足掉下懸崖導致死亡,那麼景區需要自查安全設施是否到位。而如果當事人本來就抱有一顆必死的心,無論是峨眉山還是其他山,防範工作做得再好,對方想要死總想得到辦法,要攔也攔不住。

而且因為有人跳崖,對於峨嵋山的旅遊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景區方一定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這就像有人在一棟房子裡自殺,這棟房子因此被貼上了凶宅的標籤,今後就很難出租去或者賣出去。如果因為房客死了要怪房東,顯然也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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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人談一點看法,遊客在景區發生自殺,應該沒有直接責任,如發生意外受傷,因似實際情況而定,根據現場造成的因果關係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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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屬於不可預料!毛的責任!景區不是電母天君,不是方寒,更不是永生之門,不會大命運術,無法預測未來!


人生長恨水長東62


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學生在學校自殺,學校應不應該負責任的話題,先回到本話題吧,景區自殺責任問題要看景區是否收費,景區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景區的安全提示是否清楚等等,如果是人為的主動自殺,想不開,景區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人情世故中應該適當表示,談不上責任,只是人道主義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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