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車不還,車主怒追刑責!廣州首宗拒執罪自訴案一審宣判

私自占车不还,车主怒追刑责!广州首宗拒执罪自诉案一审宣判

執行案件“終本”後

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賴債人沒轍?

沒那麼簡單!

近日,天河法院宣判廣州市首宗拒執罪自訴案件。經審理,天河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庭後,被告人許某表示上訴。

私自占车不还,车主怒追刑责!广州首宗拒执罪自诉案一审宣判

案情回顧

車主車輛私下被轉租

佔有人拒不返還

2015年,朱某找到自訴人高某租車。誰料,朱某在未得到高某的同意下,通過假冒高某簽名的方式,將車私自租給了被告人許某。高某在知道自己車子被轉租給他人後,找到朱某和被告人許某要車,卻遭到兩人拒絕。為要回車輛,高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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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根據法院判決,朱某、許某應返還車輛和相應行駛證;朱某應支付租金6100元;朱某、許某應向高某支付車輛使用費,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朱某、許某實際返還車輛之日止,每月付6000元。對此,許某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隨後,被法院裁定駁回。

車主提起刑事自訴

反遭佔有人倒打一耙

雖然高某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但朱某、許某並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車子還是在許某那裡。無奈之下,高某向天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查朱某和許某各自的存款、車輛和房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也聯繫不上被執行人,法院將朱某、許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後,最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2017年11月15日,高某向天河法院提起對被告人許某的刑事自訴,請法院追究許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許某

我在去年7月份之前就聯繫過高某,讓他到饒平取車,但他要我付使用費,我說我沒錢,高某就不願意取車。我確實沒有錢,是沒能力履行,並不是拒不履行。手機軟件短信提醒過我已被法院列入黑名單,查徵信的時候,也被顯示沒有履行生效判決。我老家信號不好,可能忙音了。

對於許某的狡辯,高某表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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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高某

法官,在民事案件二審開庭時,許某說可以還車,但在庭後以及強制執行時,我多次打電話都打不通。我老婆在案件執行時曾發短信給許某,他在短信裡找藉口搪塞,不肯還車,揚言“法院想強制執行就執行,反正我目前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只有爛命一條”。他說,如果我給他錢,他才願意還。案件在執行階段的時候,許某不告訴我車停在哪,現在我請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他才電話聯繫說還車,但還只是發了車輛停放的地址,讓我們過去饒平拿車,他不是真的想還車。

法院審理

強佔車輛近一年

拒不執行已是事實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仍繼續佔有使用涉案車輛及該車輛對應的行駛證長達十個多月之久,拒不返還。涉案終審判決在2017年2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許某供認其於2017年6月份得知被強制執行一事,於2017年9月通過查詢徵信得知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雖然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故其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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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某的再審申請於2017年12月14日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仍拒不執行。2018年1月11日,許某返還車輛及行駛證,但至今未支付相應的車輛使用費。

僅單方告知車輛停放地

並非履行返還義務

被告人許某告知自訴人車輛停放地點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履行返還義務。法律規定,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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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以其本人居住地就近為由將該車停在廣東饒平,而本案糾紛判決、強制執行地、涉案車輛登記地以及自訴人高某居住地都在廣東廣州,兩地相距數百公里,許某未經協商,只單方告知車輛停放地點,顯然不能認定為履行返還義務行為。

賴債者情節嚴重

被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以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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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被告人許某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返還涉案車輛及對應的行駛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部分義務,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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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自訴案件的法定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類型之一。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法院立案的具體條件,“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本案自訴人提供了相應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民事裁定書、執行決定書、執行裁定書、公安局信訪接待回執、短信截圖、電話錄音、收車收據等證據材料,證實被告人許某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義務與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事實。

綜合考慮多項因素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本案自訴人明知在返還車輛前仍須繼續計算車輛使用費,其既然無支付費用的能力,理應及時還車,避免費用持續增長,卻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仍繼續佔有使用涉案車輛及該車輛對應的行駛證長達十個多月之久,拒不返還,獲得非法利益,主觀惡性較大;被告人長期佔有涉案車輛的行為直接造成並擴大了自訴人的財產損失,因此理應受到刑事制裁。

綜合考慮被告人許某犯罪的具體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賴債人切勿存有僥倖心理

生效判決、裁定是當事人救濟權利的最終依據,如果得不到執行便會淪為一紙空文。執行利劍,無處不在。隨著執行手段的豐富、執行方式的多元化,拒接電話、拒收郵件等鴕鳥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終將為自己行為付出代價,輕則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出行受限、徵信有汙點,重則罰款、拘留、因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責。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不是擋箭牌,奉勸被執行人主動向執行員申報財產,及時履行義務,早日迴歸正常生活。

來源 | 天河法院

通訊員 闞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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