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一理发店女老板将顾客电动车据为己有,被拘8天罚款400元

巴彦淖尔一理发店女老板将顾客电动车据为己有,被拘8天罚款400元

看着自己店前停了一天都没人来找的电动车,杨某某心生贪念,将电动车推回店内,本以为没人追究了,不想民警找上门。

8月22日19时许,李女士骑着电动车到杨某某经营的理发店洗头发。因为离家较近,李女士洗完头发步行回了家。23日一早,李女士才想起前一天把电动车落在理发店门前了,便到理发店寻找,看见电动车被锁在店内。想到理发店不会太早开门,她便去办事了。上午10时许,办完事的李女士再次来到理发店,问杨某某要电动车,杨某某说没看见她的电动车。与杨某某理论未果后,李女士报了警。

接警后,杭后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的民警迅速赶到现场,问杨某某电动车的去向,杨某某坚称没见过李女士的电动车。这时,民警想到用李女士的电动车遥控器到附近小区试开。民警边走边按遥控器,走了十几分钟听到了“滴滴滴”的声音。民警循声来到一处凉房前,从门缝看到里面放着李女士的电动车。民警联系了小区物业,查明凉房的业主正是经营理发店的杨某某。民警随即找来杨某某询问,杨某某无言以对。

8月23日,西城区派出所依法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8天、罚款4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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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袁雅芹

通讯员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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