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意外保險的當事人發生事故,能獲雙重賠償嗎?

買了意外保險的當事人發生事故,能獲雙重賠償嗎?

受到傷害

買了意外保險的當事人發生被侵權事件,意外保險理賠款需要扣除嗎?我們直接上案例吧。

真實案例:

2016年12月,衛某駕駛單位的叉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劉某發生碰撞,致使劉某車損人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衛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後經鑑定,本次事故造成劉某十級傷殘,傷後可給予休息150天、營養90天、護理90天。另外,衛某系百X公司的員工,事發時系在執行工作任務。因此,劉某將衛某及百X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經查,劉某公司為劉某曾購買了意外保險,對方認為意外保險理賠款應當扣除,但一審法院認為

劉某獲得的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款系基於劉某公司為劉某購買的人身意外險,與本次侵權糾紛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沒有關聯,不應予以扣除。

衛某及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

劉某的人身意外保險理賠系因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而獲得,與侵權人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分屬不同法律關係,其與醫療費之間不發生抵扣。

買了意外保險的當事人發生事故,能獲雙重賠償嗎?

發生事故

律師評論: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也就是說,被侵權人有權獲得保險理賠和侵權賠償的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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