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專欄」訊問未成年人不宜受參與人順位限制

我國法律規定了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參與人的範圍、順位和順位的例外情形。刑訴法第270條第1款規定,訊問未成年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第4款規定,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最高檢於2013年12月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以及2014年12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等文件作出了相同的規定。這些規定確立了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參與人的範圍和順位。參與人的範圍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合適成年人(即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順位是法定代理人先於合適成年人。同時也規定了該順位的例外情形:1.無法通知;2.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3.法定代理人是共犯。

實際上,法律規定的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參與人的順位也帶來了困擾。法律有關法定代理人先於合適成年人參與訊問詢問的規定,是司法辦案人員的基本遵循;如有違反,就會引發偵查監督,或者在案件質量評查中被認為是瑕疵案件。法律還規定,訊問詢問時未成年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以兩次為限更換合適成年人,但對於是否可以拒絕法定代理人到場或者更換法定代理人卻沒有規定,這意味著除了法律規定的前述三種情形外,就應當優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除上述三種情形外,我們在具體司法辦案過程中遇到了多種複雜的情況。如有的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性侵案的未成年被害人,當法定代理人在場時,因畏懼父母責備有時會作出遭遇侵害的虛假陳述,而當換成合適成年人在場時則陳述為自願發生性關係。相反,有的案件中,當法定代理人在場時,因遭受父母訓斥指責而賭氣作出有罪的虛假陳述。還有的案件,未成年人抗拒父母,在見面時情緒激動,導致訊問詢問難以繼續進行,更有甚者明確一旦見到父母就會自殘自殺……在這些情形下如果機械適用法律,輕則會影響司法活動順利進行,重則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後果不堪設想。

現在看來,法律規定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參與人的順位缺乏理論和實踐基礎。法律之所以規定,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優先讓法定代理人在場,是因為法定代理人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擔任。按照一般觀念,父母是孩子權益的最佳保護人。父母的這一角色定位與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參與人在場“見證、監督整個訊問或者詢問過程,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價值追求似乎很契合。然而,對於涉案未成年人而言,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一個問題少年背後一定有一個問題家庭”,據我們的實證調查,未成年人捲入犯罪與父母不當監護的關聯性超過八成。換句話說,對於涉案未成年人而言,法定代理人不但不能成為孩子的“保護神”,往往還是孩子涉案的“禍首”。正如前述所舉案例那樣,在很多情形下讓法定代理人參與訊問詢問不僅不合時宜,甚至適得其反。除此之外,隨著“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不斷完善,加之同步錄音錄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站式”取證、心理疏導等機制的不斷健全,以及司法機關的辦案專業化程度不斷提升,需要法定代理人在場所起到的見證、監督、維權、幫教、心理疏導等功能完全能夠另行實現。因此,讓法定代理人作為第一順位的訊問詢問參與人缺乏理論和實踐基礎。

綜上,筆者認為,法律應修改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參與人的順位,讓司法人員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作出最佳選擇。儘管對於上述問題理論界缺乏研究,但實務界已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最高檢於2017年3月下發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在細化三種除外情形後,對於排除法定代理人優先權,增加了“未成年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法定代理人到場”“到場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真實陳述”的表述,以及“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場的情形”這樣兜底性的條文。這些規定來源於實踐,對實踐亦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然而,仍然存在如下問題:1.這樣的規定仍然是建立在尊重參與人順位設計的基礎上,並未打破順位限制;2.這樣的規定既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釋,僅為辦案指導,法律效力不高,且僅對檢察機關有效,適用範圍有限;3.在刑訴法這樣的基本法律沒有修改的前提下,這樣的規定有突破法律規定之虞。因此,建議立法機關通過修改基本法並且出臺相關細化規定的形式,如將法律修改為“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從而取消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參與人順位,給司法人員以更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以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作出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選擇。

來源

丨正義網

審核丨郭振宇

「未检专栏」讯问未成年人不宜受参与人顺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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