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人注意!大慶市政府公開向你徵求土地使用稅額意見!

大慶人注意!大慶市政府公開向你徵求土地使用稅額意見!

大慶人注意!市政府向你公開徵求意見啦!

大慶人注意!大慶市政府公開向你徵求土地使用稅額意見!

為切實降低實體經濟成本,促進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引導土地使用者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根據《黑龍江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黑政規[2017]35號),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起草了《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等級範圍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開徵求意見時間

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1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聯繫人:市財政局稅政科

電話:6620024 郵 箱:dqczjszk @163.com

地 址:大慶市財政局414房間(郵編163311)

附件:《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等級範圍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大慶市財政局

2018年9月3日

附件: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等級範圍的

通知(徵求意見稿)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為切實降低實體經濟成本,發揮城鎮土地使用稅調節土地級差收入、促進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引導土地使用者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黑政規〔2017〕35號),現對我市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範圍做如下調整:一、單位稅額標準大慶市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幅度從20元/平方米至6元/平方米調整為20元/平方米至4元/平方米,分等年稅額標準是:一等土地2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8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5元/平方米、四等土地10元/平方米、五等土地7元/平方米、六等土地4元/平方米。二、土地等級範圍一等地:世紀大道、經二街、緯二路、學偉大街圍合區域;世紀大道(經二街至學偉大街段)道路南側、緯二路(經二街至學偉大街段)道路北側、晚報大街道路兩側、經六街(緯三路至緯七路段)道路兩側、緯七路(經四街至經六街段)道路兩側區段內的臨街第一宗地;崑崙大街、西柳街、西柳北街、濱州鐵路、寧安街、聚賢街、華北路圍合區域。二等地:緯二路、晚報大街、經六街、緯七路、經四街、緯五路、緯六路圍合區域(扣除一等地);世紀大道、火炬新街、緯二路、學偉大街圍合區域;崑崙大街、華北路、聚賢街、寧安街、濱州鐵路、中央大街圍合區域;世紀大道(龍永路至鐵人大道段)道路兩側(扣除一等地)、緯二路(火炬新街至學偉大街段)道路北側、學偉大街(世紀大道至秀水路段)道路東側、學偉大街(緯二路至緯十一路段)道路西側、新潮街道路兩側、長春路(新潮街至新城街段)道路兩側、中央大街(慶虹橋至珠江路段)道路西側、崑崙大街(西賓路至遠望轉盤道段)道路東側、鐵人大道(遠望轉盤道至世紀大道段)道路東側、西賓路(崑崙大街至玉門街段)道路兩側、會戰大街道路兩側區段內的臨街第一宗地;臥裡屯(安臥路、臥興路、龍鳳溼地、化興路、興化南街、化工路、化三南路及化三鐵路專用線圍合區域);鐵人大道、南三路、化工二街、慶化路圍合區域。三等地:南一路、中興南街、中興北街、中寶路、學偉大街、緯十一路、中三路、慶虹橋、讓通鐵路圍合區域(扣除一、二等地);龍鳳大街(鳳一路至龍十一路段)道路兩側、鳳陽路(龍永路至龍鳳大街段)道路兩側、龍華路(龍鳳大街至外環東路段)道路兩側、鐵人大道(南一路至南三路段)道路兩側、世紀大道(龍永路至陽光大街段)道路兩側區段內的臨街第一宗地;喇嘛甸鎮鎮區範圍。四等地:紅崗中心村(紅崗北十一街、薩大路、紅崗北十二街、環通化工開發公司西側排水渠、杏四路、四廠培訓中心西側道路及北側排水渠圍合區域);圖強村(南三路、和諧路、圖強西二街、薩南公園西側南側道路、東方紅路、大慶市外事服務職業高中東側井排路圍合區域);杏南(杏南南七街、薩大路、杏十一路、五廠作業大隊西側道路、杏十路、五廠東干渠圍合區域);南三路、龍鳳大街、龍十四路、外環東路、濱州鐵路、鳳鳴街、陽光大街、博學大街、生態大街、薩政東路、薩政路、北一路、慶虹橋連接線、讓通鐵路、杏二路、西一路圍合區域(扣除一、二、三等地);大同區同陽路兩側以及同深街(同城路至同陽路段)兩側區段內的臨街第一宗地。五等地:薩爾圖區、讓胡路區、紅崗區、龍鳳區內扣除一、二、三、四等地;大同鎮鎮區內(扣除四等地);高臺子鎮鎮區內;慶葡村(太二路、東外環路、西外環路圍合區域)。六等地:大同區(扣除四、五等地)。上述範圍內的用地,如同一宗地涉及不同等級標準的,按該宗地內城鎮土地使用稅最高等級稅額標準收取。調整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分等稅額標準和土地等級範圍於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範圍的通知》(慶政規[20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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