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辭職是這樣的!進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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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是每個職場人士都會經歷的事情。但什麼才是正確的辭職,今天頭條號:HR從菜鳥到精英帶你一起總結。

一、真正的辭職是這樣的!

辭職通知和申請的核心區別在於,如果是辭職通知的話,公司是沒有批准權的,也就是說當你提出辭職通知的那一刻起,30天后咱們就可以辭職了。即使有什麼未交接完成的,那都是後話,公司不能夠以此為理由延長你的離職時間。但是如果提交的是辭職申請,那麼公司是有批准權的,這時候就會出現即使提前30天做辭職申請了,但是最後還是離職不了的尷尬局面。

以下是正確的辭職通知的書寫姿勢,請大家注意,紙質通知只是其中的一種形式,短信、電子郵件、微信等,只要你能夠證明通知對方了,辭職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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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

員工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分3種情況來選擇:

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以個人原因辭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需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以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需通知但無需提前30天的“辭職”:公司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

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員工可在通知單位後立即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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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職交接

提交了辭職申請書,接下來公司也要跟你交接工作,尤其注意要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哦!若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如單位不按規定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這種情況下,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離職證明往往是新公司為了規避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風險要求勞動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勞動者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可能會導致新公司不錄用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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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單位應盡的義務有哪些?

1、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拖欠工資投訴、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一是勞動局;二是勞動仲裁委。

2、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終止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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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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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檔案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6、退還扣押勞動者的財物及證件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存放在單位的財物或者證件返還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和收取勞動者財物的法律責任。

正確的辭職是這樣的!進來了解一下!

辭職不是一個衝動的決定,而是長遠的考慮。希望大家都能找到心儀的工作!最後總結一下:辭職四部曲:

1、書面提交辭職申請;

2、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3、結算離職工資(加班費、獎金、補償金等);

4、得離職證明及相關手續(辦理社保、住房公積金等手續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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