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区巨变:福建样本》专稿 政策体系的自豪

一一福建老区改革开放40周年巡礼之三

中国网8月9日讯 革命老区的历史定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着我国老区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不单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老区的建设发展事业以及日常涉及的老区事务工作,往往既要从大处着眼、实处着手,又应明确原则与方针;既要注重现实性、稳定性,又应注意前瞻性、长远性;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统筹协调。

总之,要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对老区工作及扶持的政策就必须既具有实用性、操作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的连续性与规范性,逐步使政策成龙配套、形成一个体系,并在基础上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最终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福建省支持、扶持老区的政策措施,40年来就走了这样一个由形成政策体系再纳入法规化、法治化轨道的历程,政策举措的实效持久,老区所受普惠扎实,各个时期出台的政策举措都发挥了最大限度的效果。为此,老区人民群众为得到政策实惠而心满意足,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而欢欣鼓舞,为党和政府出台这样的政策体系而欣感自豪!

福建省扶持老区的这个政策体系,首先体现在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老区向国家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党中央和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对福建老区始终十分关心,对福建省老区的发展给予了有力的扶持。仅就近20年以来,2009年5月,中央出台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福建省诸多前所未有的倾斜扶持政策举措。2010年2月,国家发改委下文明确,福建省20个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扶持西部地区的政策,32个老区县参照执行扶持中部地区的政策。2012年6月,中央出台《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上升为国家地域发展战略,福建省所有原中央苏区县受惠。2014年3月,中央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建设的若干意见》,赋予福建省一系列扶持政策,老区优先受益。2014年5月中央批准实施《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明确福建省共有37个原中央区县和安溪、南安、永春、德化四个特殊县参照执行扶持西部地区的政策。2014年11月,中央再次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下文明确,对福建省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扶持政策的41个县调整为“按照”享受待遇,同时对闽东苏区也给予“按照”西部地区扶持政策待遇;而其他18个老区则全部享受中部地区的扶持政策待遇。除了上述列举的专门文件外,近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央企在资金、项目、政策、资源等方面,都加大了对福建省老区的扶持力度,有效地为老区提供了有力的扶持。

立足省情和实力,福建省委、 省政府以宽阔的视野、更高的站位来审视和谋划老区的建设发展大局,举全省之力扶持老区建设与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共同支持、扶持老区的政策体系,这是确保福建省老区实现跨越发展、超前发展的最根本保障,发挥出了无比的实效威力。早在改革初期的1981年7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就作出了《关于加强革命老根据地建设的决定》; 1984年9月,又发出了《关于开展革命老根据地两个文明建设的决定》,制定出10条优惠老区的政策。1986年,福建省委、省政府把解决老区温饱问题列为全省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了老少边地区脱贫致富领导小组统领这项工作,作出了《关于加强老少边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的决定》,先后制定了67条扶持老区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与举措。进入90年代,围绕加快老区扶贫开发与小康建设步伐,福建老区实施以“五通”工程为主线的基础设施建设,全力实施扶贫,开创了老区工作的生动局面,极大地调动了老区人民改变面貌的积极性。1998年11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又一次召开全省老区工作会议,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老区工作,指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继续加快老区发展的重要政治和经济意义,提出了向新的更高层次发展的具体措施,对老区工作跨世纪发展从战略高度给予定位与导向,全省老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近20年以来,福建省老区工作与老区发展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点战略部署中,都明确了进一步加大对老区苏区的扶持力度要求和配套的相关措施,发挥了引领与导向作用。2007年4月,福建省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老区促进工作,随后几十位省级领导带领相关部门同志进行老区走访调研,于同年11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闽委办【2007】54号),提出了“老区优先、适当倾斜”老区扶建基本方针与政策原则,并相应确定了“八个方面优先”的具体举措。2011年5月,根据对上述文件几年践行的实际,再次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办【2011】30号),提出了“统筹优先、倾斜支持、分类推进、整体提升、民生为本、和谐发展,开拓创新、激发活力”的整体相配套、一体化的扶建举措。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举措实现体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阶段。这一《条例》的制定走在全国前列,把福建省的老区工作提升到了法治化的新的高度,在全国产生过积极的影响。2014年9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从8个方面做出全面部署,确定112项重点工作及牵头部门单位,把进一步加强原中央苏区和闽东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到位。2015年12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动老区乡村整体跨越发展;安排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中老区村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政专项资金及各类扶持资金向重点老区村倾斜支持等具体措施。2016年6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4号),从10大领域提出了41条具体实施措施并明确了责任单位。福建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上述各类政策举措,分别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了适合当地及本系统要求的政策措施或实施意见及工作细则,努力把这些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形成实效、让老区受到更多的实惠。至此,福建省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历程,使国家层面和省、市、县四级扶建举措形成了较完整的政策体系,从而走上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这是福建省老区工作的一个突破和创新,走在了全国老区工作的前列。这也是《老区巨变:福建样本》的一项范例。

(中国网 龚旭群 昌焕玉 卓林燕 卢敏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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