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用「職工醫保」的注意:11日起 特殊慢性病申報鑑定開始

3日,記者從哈市人社局瞭解到,進一步保障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減輕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個人負擔,

自9月11日起,開展2018年度特殊慢性病申報鑑定工作。

申報對象

  • 是指參加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鑑定病種診斷標準》(哈人社發【2011】271號)、《關於增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病種的通知》(哈人社發【2016】181號)的參保人員
  • 不包括離休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新參保未滿等待期的參保人員、哈政綜【2007】29號及哈勞社發【2010】2號規定的破產困難企業和與單位解除關係退休一次性繳費不滿一年的參保人員。
哈爾濱用“職工醫保”的注意:11日起 特殊慢性病申報鑑定開始

鑑定步驟

  • 申報。
  • 符合申報條件的參保人員到特殊慢性病鑑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申報
  • 鑑定。
  • 慢性病鑑定專家委員會採取輪換交叉鑑定專家的方式對申報人員進行鑑定。
  • 公示。
  • 慢性病鑑定專家委員會在鑑定工作結束後對鑑定結果進行公示,符合鑑定標準的患者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享受待遇。且在鑑定工作過程中,對參保患者提供虛假鑑定材料等情況進行即時公示。

鑑定病種及依據

  • 鑑定病種。
  • 2018年度特殊慢性病鑑定病種共22種。
  • 鑑定依據。
  • 依據《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等。
哈爾濱用“職工醫保”的注意:11日起 特殊慢性病申報鑑定開始

申報材料

  • 居民身份證及社會保障卡原件和複印件
  •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 與申報病種相關的近期三級醫院住院病歷複印件(加蓋醫院住院病歷複印專用章)和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包括影像學資料及檢查檢驗報告單等)。

申報鑑定時間

  • 9月11日-17日(週六、日不休息)

申報鑑定地點

(香坊區中山路82號,電話:0451-88025678/87131812)

(南崗區頤園街37號,電話:0451-82576518)

(道里區麗江路1727號〈麗江路與群力第七大道交口〉,電話:0451-85553164)

(道里區地段街151號,電話0451-87672731/87672592)

(道外區衛星路38號,電話:0451-55601245)

(道外區靖宇街119號, 電話: 0451-88029808)

(平房區衛健路3號, 電話:0451-58625523、58625525)

哈爾濱市傳染病院

(香坊區公濱路309號,電話:0451-55602398)

(道外區宏偉路217號,電話0451-82421934)

幾種特殊情況的申報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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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生障礙性貧血患者肝豆狀核變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真性紅細胞增多症患者到哈爾濱市第一醫院進行申報鑑定。
  •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到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進行申報鑑定。
  • 肝硬化代償期和肝硬化失代償期患者到哈爾濱市傳染病院進行申報鑑定。
  • 肝、腎、肺、心臟移植患者(已經過特殊疾病門診審批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到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群力院區進行申報鑑定。

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患者本人所在透析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組織申報,不再到鑑定醫院申報。

居住哈爾濱市區且因癱瘓長期臥床不起的,無法到醫院參加現場鑑定的參保患者可申請往診鑑定,由鑑定專家登門現場鑑定(經專家鑑定並非癱瘓臥床患者的,將取消申報資格)。

注 意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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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患者申報時一定要慎重,應認真核對診斷標準,結合自身病情,酌情申報,

病情較輕、不符合診斷標準的,不要進行申報,以免增加個人經濟負擔。

參保患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申報,申報時提供材料須真實可靠,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或冒名頂替參加鑑定,騙取特殊慢性病待遇。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已申報的患者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鑑定,並積極配合醫生完成檢查項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鑑定的,將視為放棄本年度鑑定資格。

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單位或家屬應及時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保手續,未及時辦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將依法予以追回。

慢性病申報材料按規定期限存檔備案,如有需要可於申報前自行備份保存。

申報患者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可於鑑定結果公示後5個工作日內到申報鑑定醫院醫保管理部門

申請二次鑑定,二次鑑定仍不符合標準者,二次鑑定費用由申請人自付。

鑑定通過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為兩年。待遇有效期內,就診或購藥費用按季度結算,不滾動、不累計、不結轉。此後,每兩年須進行一次複檢,複檢通過的患者方可繼續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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