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这样背书!不然你的损失就大了!

众所周知,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中流转,背书是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背书的概念,用度娘的解释是: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如果付款人不能偿付,背书人有付款义务。《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做成记名背书。通俗的讲就是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而我们时常提到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就是这张票据的出让人和收票人。

背书人=转让票据的人

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对于常年混迹于票据圈的诸位票友来说,“背书”那是经常会发生的行为。但是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背书中有一些特别的记载,会对被背书人的权利产生限制,这种情况必须要留心,可别因为一时的差错,而导致这张票据失去了票据权利,也给自己带来麻烦!

千万别这样背书!不然你的损失就大了!

1.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分别背书是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不止一个被背书人的背书。

部分背书是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的背书。

因此,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2.附条件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附条件和付款附条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据主张任何票据权利;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背书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期后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需承担票据责任。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

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4. 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终的追索义务人,事实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只有在汇票已经承兑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的,这时,他既是票据的债务人,又是票据的权利人,他要对其后手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5.限制转让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这并不意味着该汇票绝对不能再转让,而只是表明该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再可能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这时的转让只是一般指名债权的转让。

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小银有话说:以上五种限制性背书,通常与正常的非限制性背书只有细微差别,但对票据权利的影响是巨大的,往往对背书人的担保责任或者被背书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因此,对于这些特别的背书记载项背后所代表的含义,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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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文章由银承库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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