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一男子被罰7200元

近日,歙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夜巡行動中,查獲一起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男子鮑某六被處行政罰款7200元。

據瞭解,歙縣紹濂鄉和平村的鮑某六近日欲趁夜幕掩護,弄一些野生蛙類嚐嚐鮮。於是,其騎著摩托車,攜帶礦燈、尼龍網袋叢等物品,摸黑來到歙縣長陔鄉南源村東方紅組村莊附近,從水溝裡徒手捕捉了18只蛙類野生動物。不過,就在其騎車返家途中,被歙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後經認定,鮑某六捕捉的18只野生動物是“石雞”,為自然環境中生長的,學名棘胸蛙,屬於兩棲綱無尾目蛙科,常棲於清涼、陰溼的山澗石潭附近,以捕捉昆蟲、雜魚為食,屬安徽省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也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三有”動物。調查清楚後,辦案民警驅車來到一處溪溝邊,將這18只野生“石雞”重新放歸大自然。

經查,男子鮑某六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屬實。於是,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沒收其獵捕工具礦燈1只、尼龍網袋1只,並處獵獲物價值4倍的罰款計人民幣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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