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的合法性辨析——「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意見

所帶課程期末考試的最後一題,討論的是富勒的“洞穴奇案”,挺有意思。

吃人的合法性辨析——“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意见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並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這四名探險者最終殺死了威特摩爾並靠著他的屍體活了下來,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

以上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理學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富勒還進一步撰寫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50年後,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案例,增加了九名大法官的判決意見。由此這十四份法官判詞構成了《洞穴奇案》這部法理學著作。

問:假設你是該案的審理法官,你對於存活的四人會作出怎樣的判決?請詳述你的看法以及理由。

吃人的合法性辨析——“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意见

網上找了個最簡潔的法官意見整理版本以作參考,個別法學術語不規範處,略作修改。

觀點一:尊重法律條文——首席大法官特魯派尼

法典的規定眾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地剝奪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儘管同情心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所處的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結論:被告有罪,但應經法官請願後獲得行政赦免。

觀點二:探究立法精神(惡法非法)——福斯特法官

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諺語之一。任何實定法的規定,不論是包含在法令裡還是在司法先例中,應當根據他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

結論:案發時被告不在聯邦法律管轄下,故被告無罪。

觀點三:法律與道德的兩難——唐丁法官

如果飢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又怎麼能成為殺人並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另一方面,當我傾向於有罪判決,我又顯得多麼荒謬,這些將被處死的人是以一個英雄的性命為代價換得的。

結論:飢餓不是殺人的理由,但法官棄權。

觀點四:維持法治傳統——基恩法官

從立法至上原則引申出來的是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法律的平實含義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願或個人的正義觀念。

結論:本案不屬於自我防衛的例外,被告當然有罪。

觀點五:以常識來判斷——漢迪法官

法律為人民服務才有意義。根據民意調查,超過90%的民眾都認為應該寬恕他們。所以當然是無罪!”

結論:被告是無辜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觀點六:撇開己見——首席法官伯納姆

“從道德上而言會導致無罪判決,從法律上而言會導致有罪判決。但事實上並沒有必要為此長篇大論,因為法律無關同情,亦不能依個人好惡去解釋!你們可以等有人餓死了再吃他的屍體,根本沒必要殺人!再說了,你們怎麼不吃自己的身體呢!

有罪!”

結論:緊急避險抗辯不成立,維持有罪判決。

觀點七:判案的酌情權——斯普林漢姆法官

如果探險者們出於緊急避險而殺人,那麼他們就沒有犯罪意圖,或者說沒有在實質的意義上故意殺了人,當時情形下殺人是生存唯一的選擇,因此該被判無罪。

結論:本案有諸多因素尚需核實。建議發回重審。撤銷死刑判決。

觀點八:一命換多命——塔利法官

我們如此珍視生命,以至於我們總傾向於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法律應允許預防性殺人。選擇殺人好過等待自然死亡。平等地承擔死亡是公平的。

結論:本案緊急避險比行政赦免更適用,被告人無罪。

觀點九:動機與選擇——海倫法官

被困的探險者必須面臨死亡:要麼餓死,要麼被處死。但是如果這就是僅有的選擇的話,那麼探險者們為了避免餓死去殺掉一個人,然後碰運氣用一種新的辯解去尋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結論:撤銷有罪判決,被告人無罪。

觀點十:生命的絕對價值——特朗派特法官

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是極其崇高和無限珍貴的。這讓每個生命具有平等的價值。沒有哪一個生命可以超過其他生命。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願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確認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

結論:支持有罪判決。

觀點十一:契約與認可——戈德法官

“無罪判決可能會導致悲劇重複發生。野外洞穴探險是富人運動。窮人不能因為飢餓而盜竊,富人卻可以因為飢餓而殺人?有罪!”

結論:被告人有罪。

觀點十二:設身處地——弗蘭克法官

假如法官發現自己在懲罰一個不比自己壞的人,他應該辭職。如果懲罰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懲罰不比自己壞的人,那無疑是法律的恥辱。如果我遭遇這種情況,我也會殺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無法譴責這樣的行為。這就是我贊成宣告無罪的理由所在。

結論:被告無罪。

觀點十三:判決的道德啟示——雷肯法官

嚴格懲罰犯罪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廢除免責事由有助於減少犯罪。

結論:堅決支持有罪判決。

觀點十四:利益衝突——邦德法官

案件疑難意味著法律幫不上忙,欠缺法律規定意味著自由裁量權無可避免,自由裁量權意味著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標準必須納入到案件解決的過程中來。但是,我覺得我沒有權利將自己的道德標準強加到他人身上。

結論:法官迴避,棄權。

暑假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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