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申请执行人,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很多申请执行人以为,只要案件胜诉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欠款。殊不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会有“执行成功”或“执行不能”两种结果。

执行成功

执行成功意味着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实现。

执行不能

是指法院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最大限度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执行不能并非因为法院干警怠于执行,而是法院干警也无能为力。

案例01

2017年,何某农村房屋拆旧建新,曹某作为包工头为其施工建造,曹某又雇佣余某为其做砖工,但是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余某从高处摔落,后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余某家属李某等三人对曹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曹某支付赔偿款共计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但是曹某也仅仅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困顿,在法院执行干警穷尽方式调查曹某财产之后,发现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曹某家中还有两位年迈的父母,生活较为艰苦,曹某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

案例02

2016年,邵某、程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邵某在事发后弃车逃逸。经过诉讼,法院判决邵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50余万元。

邵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在执行中,邵某正处于服刑期内。法院干警在调查后发现,邵某名下并无可供处置执行财产,邵某家庭环境也较为困难。邵某家属代邵某支付赔偿款20余万元,剩余30万左右的赔偿款,邵某确实无力支付。

案例03

郑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其返还借款2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上门调查,线上线下查控及邻里走访等各种方式,均未能查到郑某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执行干警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郑某常年混迹赌场,曾因赌博罪受到刑事处罚。由于嗜赌,妻子已与其离婚,郑某父母在为其偿还部分欠款后,实在无能力继续为其还款。

上述三起均为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部分申请执行人甚至认为法院干警不作为,没有责任心,这时候谁又能理解执行干警枕戈待旦,努力到无能无力的疲惫与无奈。执行并非万能,执行不能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在此,我们希望当事人在参与各类民事活动时,充分考量由此可能带来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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