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讀|柴靜:謀殺?還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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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柴静:谋杀?还是正当防卫?

“無罪判決並不意味著馬丁是壞人,齊默曼是好人,這隻意味著檢察官無力證明這不是正當防衛。不意味著齊默曼沒有做錯,甚至不意味著他沒做非法的事——僅僅是檢察官沒能證明……如果國家機器想把一個人投入監獄,必須確定地證明發生了什麼,在這個案子上,他們沒能。”

這是2013年美國最受矚目的一場庭審。

2012年2月,黑人少年馬丁,17歲,隨父親探望他人,在社區商店買小吃,下著雨,他戴著衫帽,走在回家路上。一名成年男子懷疑他有犯罪意圖,兩人發生衝突,男子開槍槍殺少年,死亡地點距離男孩父親所在地64米。

警察把男子帶入警局,5個小時後釋放了他,“無證據表明這是一起犯罪案件,不構成逮捕條件”。之後媒體發酵,大量報道 “黑人少年被射殺,開槍者被釋放”,將秘魯裔與白人混血的男子稱為白人,以“白人射殺黑人”為標題新聞。

人們的情緒有合理性,一個未成年人逝去本就讓人痛惜。又是夜裡回家路上,被先入為主懷疑犯罪,發生衝突致死,對方卻不被追究,“這讓我們如何保護和教導孩子?”

案發前齊默曼打過911報警,錄音洩露後,事件更起波瀾。這名叫齊默曼的成年男子,在錄音中用“thug”(惡棍),“assholes”(混蛋)來描述素不相識的馬丁,還使用了Fucking punk的字眼,語音模糊,被CNN認為是對黑人有侮辱性的Fucking Coon,NBC更剪輯掉911接線生“他是什麼膚色?”的問題,直接使用齊默曼的回答“看上去是黑人”,暗示他有種族歧視。

強弱黑白的對立情緒,最容易相互激盪,形成熱潮,很快上升為全國性事件。

2012年3月20日,美國史上第一任黑人部長當政的司法部宣佈,對這一涉嫌侵犯民權的事件開展調查,由聯邦調查局調查齊默曼是否有種族歧視背景。總統奧巴馬兩次公開發言,說出自己曾因膚色被懷疑品行的感受,難抑委屈憤懣之色。 “如果馬丁是一個白人男孩,這事從頭到尾都會不一樣……如果我有一個兒子,就會是馬丁這樣……馬丁也可能是35年前的我。”

按照美聯社的報告,此案成為整一年裡媒體報道的第一主題,熱度超過當年總統大選,著名的請願網站Change.org遇到歷史最大規模的運動,要求起訴此男子的簽名超過220萬個, 認為在壓力下拘捕齊默曼只是“為了安撫公眾,不是尋求公正”的前警察局長被解僱,新局長上任就簽了批捕令。

殺人者齊默曼也並非無人支持,刻意製造種族對立的媒體被譴責,FBI調查的40人中,無一質疑齊默曼有種族歧視傾向,報告顯示他還輔導過兩個父母入獄的黑人孩子功課,曾幫助一個被毆打的黑人流浪漢向警方抗議。支持者還認為齊默曼對馬丁的懷疑其來有自------馬丁死亡後血液裡被檢驗出吸食大麻的殘留,手機短信裡有槍支交易的信息。當晚他在社區出現時,正處於學校發現他隨身攜帶大麻被停學期間。之前還有兩次停學,一次是逃課,一次是在門上寫淫穢字句時,被校警查獲包內有不明來源的女性珠寶和被校警視為作案工具的螺絲刀。馬丁在社交媒體上抽大麻,展示槍支,比中指的照片也被公開流傳。

齊默曼的辯護費用一百萬美元,多來自社會捐款。捐款人未見得認為他無罪,但是,他們希望齊默曼不會因為舉國若狂的壓力,無力與國家機器對抗,可以用這些錢僱傭律師,避免受到不公正審判。

不論外面聲音多大,案件如何被政治化,陪審團成員事後接受採訪,說得很清楚,“整個庭審中,我們從沒討論過種族問題,一次都沒有”,這次庭審全程向社會公開,持續14天,有百餘小時的視頻,控方和辯方也都沒有主動提出與此有關的議題。馬丁過往歷史和短信紀錄也被法官以“與案情無關”為由,禁止作為證據出示。

控方指控齊默曼二級謀殺,指他以“對他人造成迫近危險並無視生命的邪惡之心的行為”非法殺害馬丁。

從開庭起,此案焦點就清晰,明確,只聚焦於開槍剎那“是謀殺,還是正當防衛?”

結果只有兩個——開槍者餘生在監獄度過?還是作為一個自由人走出法庭?

1 誰挑起衝突?

開槍前兩分鐘,是下著雨的暗夜,沒有攝像頭,沒有人目擊開槍,死者已逝,只有單方口供。

齊默曼職業是保險推銷員,他所在的封閉型小區總計260戶人家,1年來發生過8起入室盜竊案,9起偷竊案,與1起槍擊案,有402起報警。因為安全問題嚴重,小區在2011年成立志願守望聯盟,他被招募為社區守望者,相當於我們的居委會聯防隊員,義務執勤,曾因看見可疑人員等原因報警7次。

看到馬丁的那個晚上,他並不在執勤狀態,只是開車經過,發現小區裡有個陌生人戴著連衫帽,沒走在小區公共道路上,沒在雨中急走,而是走在人家屋簷下向裡張望,“姿態可疑”,“象是吸毒了”,7點09分,他打電話報警,這人經過他的車注意到了他,“開始跑了”,他說“這些混蛋總是逃脫”-------

接線生聽到了開車門的聲音,問他是否在跟蹤對方?他說是的。對方說,“我們不需要你這麼做”。他說好.讓警察到的時候打他電話,好告知所在的位置。7點15分,電話中斷了。警察在大約7點17分到達,馬丁臉朝下倒在地上已無生命跡象,齊默曼靠近馬丁站著,手裡拿著槍,說人是他殺的。

按齊默曼所述,他完全被動,是遭遇了襲擊。

掛斷911電話後,他說已經看不到馬丁,就下車去看不遠處的路牌,好等警察會合時彙報位置。回去汽車的路上,馬丁從他左後方岔道出現,問他“你有問題嗎?”,他說“沒有”,想要掏電話打911,馬丁說:“現在你有了”,一拳打在他鼻樑上,將他打倒在地。

控方認為這是謊言,齊默曼有謀殺故意,當他用“fucking punks”和“這些混蛋總是逃脫”這樣的詞來形容馬丁時,就充滿了惡意和怨毒。而且,該案發生三週前,齊默曼曾發現有個黑人青年可疑地繞著一家房子轉,他報警後,警察讓他不要跟蹤原地待命。他聽從了指示,但警察到達時這個人已經離開。四天後,這家房子被破門而入,首飾與筆記本等財物被洗劫,事後警察抓到的嫌疑人,正是被齊默曼看到的可疑者。檢方說,“他曾經跟丟過一個人,充滿了挫敗感,這次他不想再讓馬丁逃走,所以不聽911的指令,下車繼續跟蹤馬丁,帶著隱藏的武器,挑釁,煽動起爭鬥,他殺馬丁不是因為他不得不這麼做,而是因為他想這麼做。”

到底是誰第一個動手?

輿論之前猜測,控方有自信指控“二級謀殺”,是因為一位關鍵的“明星證人”將要出庭,她是馬丁的朋友瑞秋,事發前最後一個通電話的人,那晚她聽到了什麼,會成為至關重要的證據。

瑞秋作證說馬丁在電話裡向她抱怨,說有一個白人神經變態(Creepy White Cracker)正在跟蹤他,她懷疑這人有性犯罪意圖,讓他趕緊回家。馬丁說我會“甩掉”他。數分鐘後,她聽到馬丁質問“你為什麼跟著我?”,一個粗重喘氣的男聲反問“你在這兒幹嘛?”瑞秋說聽到耳塞掉到地上的聲音,馬丁不停地說“放開我,放開我”,電話斷掉了。她再打回去,沒人接。三天後她知道了馬丁的死訊。

按她的描述,馬丁當晚嚇壞了準備逃開回家,卻受到齊默曼的攔截攻擊。

但是交叉詢問中,辯護律師問瑞秋“為什麼你在電話斷之後沒有報警?”她回答說她考慮到馬丁快回到家了,應該是安全的。辯方律師繼續問,“你能確定最後的聲音中,是誰在打誰嗎?”瑞秋回答她不能。

這個證人的作證全程成為YouTube的熱點,她在法庭上的態度與語言被一部分人批評粗野不文,對律師敵意,在Twitter上寫“混蛋律師去死吧”。但很多人為她辯解,認為這是普通青少年的生活狀態。對她證詞信用不利之處是她多處撒謊,說自己16歲,實際19歲。說自己在邁阿密大學唸書,但學校查無此人,說自己不出席馬丁葬禮是因為住院了,當庭被證明是謊言。檢方提供的證據中,有一封是她寫給馬丁媽媽的信,寫了事發的經過。辯護律師讓她念一下這封信,她說寫得潦草認不出來,又改口說自己不太認字,是口述讓別人寫的.

很明顯她的證詞沒有發揮任何效力,但原因還不在於此。

陪審員在結案後接受採訪,提及瑞秋證詞不可靠是因為雙方電話通話時間顯示,“齊默曼與911通話時,證人正在與馬丁通話,從齊默曼掛斷911電話到他倆掛斷電話前有兩分鐘重合。所以並沒什麼事情發生。否則911會聽到的。”

這段短暫的沉默仍然無人可證,辯護律師堅稱齊默曼之前7次報警,從未與他認為的嫌疑對象對質過。這次在掛斷911電話後也停止了跟蹤,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他做了別的”,他提醒陪審團:“不要猜測,如果你不知道某事,那就是它還未被證明。”

2 誰是攻擊者?

誰挑起衝突不清楚,那麼,雙方對峙時,是誰先動的手?殺人者是處於被攻擊的防衛地位,還是蓄意傷害他人的主動地位?

鄰居們被響聲驚動後,曾有多人從窗戶中看見一人騎坐在另一個身上,但下雨天黑,難以辨認面目。作證的人有兩種說法,一說看到紅衣男子處在下方(當天齊默曼穿紅衣,馬丁穿黑衣),另一說看到體型較大者在上方(齊默曼體型較大)。

被攻擊者是誰?

齊默曼說是他自己,被打倒後,他就被馬丁壓在地上揍,往水泥地上撞頭,並用拳頭捂他的口鼻,“什麼也看不見,不能呼吸”。

控方指控他撒謊,比較了馬丁與他的體重和外表-----一個29歲,體重90公斤重的成年人,看上去是壯漢,之前還在參加健身武術培訓,怎麼會被一個17歲,72公斤重的男孩打得這麼被動?從常情推斷,體重和力量的對比,不太可能被毆打時無力反抗,無法逃跑。

辯護律師當庭傳喚齊默曼的健身教練,教練對案發前齊默曼身體狀態的描述是“嚴重肥胖,身體柔軟,主要是脂肪,缺乏肌肉和力量”,說齊默曼去參加培訓的主要目的是減肥和塑形,格鬥是初學,連怎麼有效出拳都掌握不了。

律師問,“他的格鬥能力如果用1到10這個數字範圍來界定,你用哪個?”

教練說,“0.5。”

“也就是還不到1?”

“對的。”

美聯社報告顯示,之前大量媒體報道,刊出的齊默曼照片,是案發七年前,他21歲,較瘦,有肌肉的樣子。而對馬丁多使用他12歲時的照片,一張童稚微笑的娃娃臉,毫無傷害力。這很容易給人“天使與惡魔”的對比印象,不過,案發時,馬丁17歲,已長到1米80,他從5歲開始打橄欖球,被教練認為是隊伍裡最好的球手之一,想成為職業橄欖球員。有一位控方證人作證時說,看到打鬥中佔上風的黑衣男子使用了典型的“ground and pound”格鬥技巧。(摔跤選手戰術,將對方扭倒在地,施展壓制,在上方對對手進行地面打擊),以至控方不得不淡化自己證人的證詞,希望這一點不被紀錄在案。

這些描述之外,傷口也在講話------齊默曼鼻樑骨閉合骨折,眼眶淤血,後腦部頭皮開放性損傷,傷痕形成方位與人體和水泥地方向吻合,嘴唇和臉頰浮腫。夾克背上全溼,沾有碎草.

馬丁面朝下倒在草地上,屍體沒有移動的痕跡,身上除了致死的槍傷和左手指關節的輕微挫傷,沒有別的傷,衣服上沒有背部與地面摩擦帶來的痕跡,只有牛仔褲膝蓋上有溼草地帶來的汙跡。

3、傷情如此輕微,是否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基礎?

齊默曼的傷口,在這個案子上一直爭端不斷。最初檢方只提供給辯護律師關於傷情的黑白照片,律師用了6個月的時間,才得到彩色照片,兩種照片帶給人的印象與衝擊力相去甚遠。

在庭審中,控方傳喚法醫作證,說從照片可以看出,齊默曼腦後的傷,只有兩道,法醫判斷這個傷很輕微,“都不用縫合”。事實上,齊默曼當晚確沒有去醫院,只是在救護車上進行了簡單的包紮,事後頭部損傷沒有併發症,沒有皮下血腫,沒有顱內對沖性損傷,可以明確回憶事件,證明也沒有腦功能損害。

控方認為這些證據表明,就算髮生了打鬥,馬丁並沒有武器,沒有將齊默曼置於死地的主觀意願,如此輕微,並不明顯的傷情,能證明齊默曼的生命正受到嚴重威脅嗎?這種情況下應該輕易使用致命武器嗎?

交叉詢問中,辯方律師追問下,這位法醫承認她當時並不在案件現場,也未親自檢驗過傷情,只是通過照片來判斷。辯護律師強調馬丁並非沒有武器,“水泥地”可以視為武器。問“是否齊默曼頭部在水泥地上連續撞擊過?”

法醫說“是”。

律師接下去問出一個至為重要的問題:“如果頭這樣持續被撞下去,會不會造成生命危險?”

法醫回答“會”

——這是正當防衛的一個重要基礎:即使加害者沒有立即給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只要受害者有合情合理的恐懼認為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就可適用正當防衛原則。

4 這是合情合理的恐懼嗎?

“恐懼”,是一個人的內在反應,很私人,程度因人而異,怎麼判斷一個人恐懼的真實性呢?又怎麼判斷一種恐懼“合情合理”呢?

法庭上公開了一位鄰居在聽到打鬥聲後,打給911的報警電話,電話的背景聲裡,能聽到有人在呼叫“救命”,38秒裡,聲音持續14次,錄音在電視臺播放時,主持人不得不提醒觀看者可能會不適,因為這個聲音極為恐懼,一聽可知是一個人認為自己正受到極度威脅,嘗試求助而不是正在反擊。

但短暫的打鬥能產生這麼強烈的恐懼感嗎?這會是偽裝嗎?

辯方傳喚的證人,Dennis Root,一位武器和自衛培訓專家說,“如果你沒有成功地在30秒裡佔上風或者結束一場打鬥,這說明你之前戰術不可能再起作用了。”當晚打鬥持續了近40秒,他說被壓制者會產生高強度的恐懼和焦慮。

但問題在於,誰被壓制?誰的恐懼,誰在尖叫?

按理說,兩人年紀相差十幾歲,聲音不同,分辨應不困難。但極端狀態下人的聲音與正常說話區別很大,即使齊默曼自己,案發後自述曾多次呼救,但第一次聽錄音時也說“這聽上去甚至不象我在喊”。

FBI的音頻專家Nakasone認為不可能辨認出這個尖叫聲屬於誰,叫聲距離話筒遠,與報警電話中人聲交談混合。只能單獨分離出來3.5秒,而常規情況需要30秒鐘時長才能完成音頻分析。人處於極端脅迫和危及生命下的尖叫,且內容大多重複(只有Help),沒有足夠的音素單位用來測定聲音,基本上不可能得出鑑定結論,也不能評估年齡。但音頻專家認為,與當事人親近的人則有極大可信度能夠辨別出是誰的聲音。

結果顯而易見-----雙方的親人在法庭上都認為是自己孩子的聲音。雖然馬丁的父親第一次聽錄音時曾向警察作證說不是馬丁,但他強調聽過20次後確定是兒子在瀕死時的呼喊。陪審團認為雙方家人的說法“互相抵消”。

雙方還各有親友出庭,辯方證人中有一位齊默曼的朋友,是參加過越戰的醫生,他在戰爭中,親眼所見人在絕境下,250磅的胖子會尖叫得象個小女孩。他在庭審現場聽求救錄音時落淚,確信這是他的朋友發出的。

結案後陪審團成員B37承認,這個人的經驗和證詞,對她起到了作用,結合身體上的創傷證據,她相信這是齊默曼的聲音。這意味著,她相信“當他扣動板機的瞬間,他確實為自己的生命感到恐懼”。

5 恐懼就要開槍嗎?

一個人就算懷有極大恐懼,但是否可能有別的方式能解脫困境?比如呼救?比如逃跑?或者威懾?是否齊默曼本已具備了逃脫的條件,不必要再使用致命武器?開槍是防衛還是報復?為什麼要射擊心臟,而不是其他部位?

控方一再指責齊默曼“想當警察”,用了大量時間和證據來論證齊默曼曾申請成為警察被拒絕,又如何還對此念念不忘,繼續進修。一個社區守望者是不被鼓勵持槍的,一個人為什麼要在日常生活中隨身帶槍?說明他視自己是正義的化身,對他認為想逃脫的犯罪分子有致死的惡意和準備。

不過,調查報告顯示,齊默曼並非為這次行為特意備槍。他從09年起持槍,原因是當年社區出現一隻“走失的鬥牛犬”,他妻子曾被它抵在角落。一位動物管理辦公室的人建議他佩槍,說比辣椒噴霧更管用。之後他“除了上班的時候都隨身帶著”這把黑色9MM半自動手槍,按齊默曼說法,當晚他開口呼救時,對方用拳頭塞他的嘴“閉嘴,今天我要殺了你”,他掙扎著想把頭從水泥地上挪開,上衣掀起,馬丁看到了插在他右腰的槍,伸手來搶,他就用身體擋住,單手拔槍直接射擊。

這個說法受到控方的強烈質疑,他們傳喚了警方指紋分析師Kristen Bentsen,只問了一個問題:“槍上發現了馬丁的指紋嗎?”

對方回答:“沒有”。

這個問答的意味不言而喻。

交叉詢問時,辯護律師也只問了這位指紋分析師一個問題,“環境因素,比如下雨,能夠破壞掉指紋嗎?”

她回答“是的。”

陪審團成員B37接受採訪時說,馬丁是否碰到了槍並不重要,對界定齊默曼有權正當防衛並無影響。重要的是一個問題,死者的槍傷到底是雙方處在什麼身體位置時形成?

齊默曼曾被懷疑從背後跟蹤馬丁,以槍偷襲。但從報警電話裡可以聽到,呼救持續近40秒後,才突然發生槍響,這證明雙方是在衝突之後才發生射擊。屍檢報告顯示,子彈入口是左前胸,穿過心臟,停留在肺。並未打穿背部,是面對面射擊。但會不會是齊默曼趁之不防開槍?呼救聲與槍聲之間沒有間隔,貌似攻擊還在繼續,但也有一種意見認為,這恰恰說明開槍時馬丁停止了對齊默曼的壓制,甚至撤後準備起身了,否則齊默曼不可能有掏出槍的機會。他是在解除生命危機後,報復殺人。

辯方的關鍵證人是一位創傷學專家DR. Vincent. DeMaio,他是全美此學科的鼻祖,解剖過9000多具屍體,審查過3萬具左右,寫過槍傷研究的專著。當前從業人士大多是讀他寫的教科書畢業的。

他作證說,從彈口形成方式和馬丁衣服上殘留的火藥痕跡來看,槍口在射擊時緊挨著死者衣服,兩個人當時距離極近,只有2到12英寸。而衣服與死者身體之間有2到4英寸的距離,他用身體姿勢作出解釋,“只有死者當時俯身向下,這個距離才會形成。”

槍別在齊默曼的右後腰處,按他的描述,他用腿抵擋了一下馬丁的手,拔出手槍,抵著馬丁左前胸迅速射擊。醫學證據與此描述一致,子彈從左側穿過心臟,入右肺。只此一槍。

齊默曼對媒體說馬丁被射中後說“you got me”,他起身後認為對方還活著,就把對方胳膊平攤,按在地上,但現場照片顯示,警察到達時,馬丁的手是壓在身體下面的。

控方認為齊默曼的這兩點說法都是明顯的謊言,語帶譏諷“把一個人心拿走還能說話和動彈?”

“是的”,創傷學專家平靜回答:“擊中心臟後,大腦儲備的氧氣會讓死者有10-15秒時間移動和講話。之後不省人事,1-3分鐘內死去。”

6 給齊默曼定罪的唯一可能。

持續14天后,庭審接近結束,控方總結陳詞時,重複了開場的兩點:1 馬丁無辜被害。2 齊默曼想當警察,他撒謊。

檢察官一再展示馬丁的遺體照片激發陪審團的同情心,請求她們用“常識”和“心”把一些事實拼接在一起。請陪審團代入馬丁的角色,想象馬丁的恐懼,“馬丁心裡是不是害怕?在黑暗裡回家路上被陌生人跟蹤是不是每個孩子最大的惡夢?這,就是馬丁最後的心情。”又假設齊默曼的惡意,“他當時很恐懼,以至於他很可能在黑暗裡走的時候,手裡拿著槍一邊比劃。”

輪到辯護律師O’MARA總結陳詞時,他對陪審團說,“你們不是填補空白或者發揮想象的。在這個案子上你聽過多少“可能”?多少“如果”?他們無權向你們這樣要求。”

他拿出一大塊水泥,展示給陪審團,強調馬丁不是一個沒有任何武器的無辜的人,水泥地被當作可致命武器來攻擊齊默曼.又再強調正當防衛的前提,“齊默曼不需要認為他馬上就要死了,不需要認為他受傷很嚴重。用致命武器自衛時,傷口的狀況並不是決定性的,前提很清楚-----身體受到傷害的合理恐懼。”

在法庭上,辯護律師出示了一張簡明的圖版,來向陪審團說明,按照法律規定,什麼情況下才能判定齊默曼有罪?不論你認為“是正當防衛”“可能是正當防衛”“可能不是正當防衛”“不能排除正當防衛”……這十二種情況都只能判無罪。要判齊默曼有罪,只有一種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7 什麼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在刑事案件中,要給被告定罪,檢方負有重大舉證責任,必須證明齊默曼是二級謀殺,而不是正當防衛,所要遵循的證據標準就叫“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哪怕檢方證明了極大可能是二級謀殺,只要陪審團認為還有疑慮齊默曼是正當防衛,就必須判他無罪。這個案子中,被告提出正當防衛,是肯定性辯護,也要承擔舉證義務,證明自己確實屬於正當防衛。但並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只需要對檢方證據提出“合理懷疑”,證明有可能自己行為確實是正當防衛,就履行了自己的舉證義務。

所以O‘MARA在總結陳詞中,對陪審團說,”如果你們有疑慮,請讓齊默曼成為這些疑慮的唯一受益者。”

一向對馬丁充滿同情的媒體記者,在現場觀看庭審後,陪審團裁定之前,也長嘆一聲寫道:“控方的總結陳詞很可怕,諷刺,咄咄逼人,說教,在法庭裡跳著,不斷向陪審員叫嚷,揮動死者屍體照片,重複發誓-----但卻沒有關於當晚事件的細節。三個小時裡,基本在說‘一個手無寸鐵的少年死了,齊默曼是個騙子----給他定罪吧’,但如果國家機器想把一個人投入監獄,必須確定地證明發生了什麼,在這個案子上,他們沒能。”

8 如果你依據事實和法律,不會有那麼多爭議。

最後一刻,控方最後一搏,提出一項出人意料的請求,希望陪審團在定罪考量時,加上過失殺人罪和三級謀殺罪-----佛羅里達州刑法規定,在虐待兒童的過程中導致兒童死亡構成三級謀殺罪。辯方律師強烈反對,認為這是離譜的把戲。在司法程序上,不同罪名成立的必要元素不一樣,檢辯雙方要列舉的事實證據不一樣,控訴和辯護規則不同。檢方在陪審員做出裁決前臨時要求加入多項罪名,相當於比賽到了罰點球階段,為了入球,臨時拓寬幾倍球門。

輿論譁然,法律界人士多有批評這種做法,一位哈佛大學法律教授這稱為50年來未見過的最愚蠢的手段,責備有32年職業生涯的主檢察官安吉拉科裡“極沒有職業責任”,簡直可以入罪。但58歲的佛州檢方公訴人科莉說, “你做一件對的事情時,不用擔心後果。如果你為了好的原因做了對的事情,結果自然會隨之而來”。她以風格強硬著稱,將上任後經手案子定罪率遠超前任視為勝利,認為“能將更多人送入監獄,更重的量刑”能降低犯罪率。但她也一直揹負著“過度起訴”的聲譽,她的前任說“她認為這樣自己可以顯得偉大,但是,很簡單,如果你依據事實和法律來,不會有那麼多爭議”。

馬丁的同情者仍然支持和理解檢方,但從降低的不安音調上,各方都隱隱感到了這種方式是缺乏自信的最後掙扎。

法官最終在陪審團指示中納入了過失殺人罪,但拒絕納入三級謀殺罪。

齊默曼的辯護律師說,“我們不想要折衷判決,也不想要同情,只要基於事實和法律”。

9 無罪,是一個了結。

六人陪審團,全部女性,5位白人,1位西裔深膚色女性,由控辯雙方從500位候選人中共同挑選,陪審團被隔離,以保證不受輿論與偏見的影響。

6位必須達成全部一致意見,才能使判決生效。

她們花了16小時審議,起初6個人裡有3人認為齊默爾曼無罪,2人認為是過失殺人,剩下1人認為是二級謀殺。

陪審員B37事後接受CNN採訪,她是認為齊默曼無罪的人之一,認為齊默曼和馬丁兩人都有過錯,馬丁本可以回家,齊默曼不應該離開車,而911的接線生也有責任。當他告訴齊默曼“我們不需要你這麼做”的時候,只是提建議,不是命令。接線生承認在電話裡問齊默曼可疑的人“往哪條路去了?”這可能會誤導齊默曼走下車去觀察,做出錯誤判斷,“走得太遠”。

她認為齊默曼是一個“心很正”的人-------小區裡一位帶著孩子的女人被搶劫後,他曾去給她送一把滑動玻璃門的鎖,留下自己和妻子的電話,讓她不安的時候隨時到家裡來,“不是每個人都這麼想幫助別人的”。她相信他對此案發生過程的基本描述,他開槍只是為生命感到恐懼。

節目播出後,有四位陪審團成員發表聲明,認為她不能代表其他人看法,不久後,另一位陪審員B29接受ABC採訪,她是六人中唯一深膚色女性,唯一認為應該判二級謀殺的人,直到接受採訪時,仍然說齊默曼逃脫了謀殺的定罪,但不可能逃過上帝之問。她說自己曾尋找一切給齊默曼定罪的可能,當天審議7小時後,其他五個人已達成無罪的一致意見,她仍然堅持齊默曼有罪,又再經過9個小時的審議,她說不得不明瞭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如果證據不足夠認定他故意殺人,即使在心裡認為他有罪,但不足以合理排除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就不能把他關進監獄”。

經過16小時的合議,2013年7月13日,陪審團一致裁決齊默曼無罪。齊默曼被當庭釋放。在達成一致無罪意見,遞交法庭之前,六個人都哭了,“我們沒有不在乎馬丁,我們很傷心,讓他的家人失望難過。但這就是發生了。這讓我們難過。一個生命失去,而我們無所可為。這是一個悲劇,無罪,是一個了結。”

齊默曼失去了原來的生活,工作,與妻子處於離婚邊緣,家人收到很多死亡威脅,不得不深居簡出,四處流離,再也沒有公開露面過。2012年他曾接受過唯一一次電視訪問,主持人問他為什麼不向馬丁亮明身份時,他說“我不想跟他對質”,主持人問他:“那有沒有可能馬丁看到一個陌生人跟蹤他,看到你從口袋裡掏東西時,認為危險,才保護自己,你們的衝突是一個可怕的誤解?”

“我想過很久這個問題”,齊默曼說到這裡,閉了一下眼睛,“我不能……我不能這麼猜或者相信……”。

他說我不能的時候,表情象是在說,“我不能負擔自己這麼去想。”

他又說:“我愛我的外甥勝過生命,我愛我還沒有出生的孩子,我抱歉馬丁的父母要埋葬自己的孩子,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感覺,只能日日為他們祈禱”。

10 這是一場悲劇,幸好沒有變成一場荒誕劇。

齊默曼被無罪開釋後,美國超過一百個城市發生示威,出現小型打砸事件,但並沒有釀成如1992年洛杉磯暴亂的嚴重後果,遊行的人仍然高舉種族歧視的標牌,但單就種族問題而言,烈火的中心,並沒有堅實的材料可供燃燒,沒有形成美國八十年代那樣尖銳的白黑對立,撕裂社會的狀態。

如美國前總統卡特所說,這個案子是法律問題,不是道德問題。公開的庭審,充分的辯論,已經將各方證據透明置於眾人眼下。無罪判決並不意味著馬丁是壞人齊默曼是好人,這隻意味著檢察官無力證明這不是正當防衛,不意味著齊默曼沒有做錯,甚至不意味著他沒做非法的事------僅僅是檢察官沒能證明。

奧巴馬評論此案說,“我國的司法體系就是如此運行,陪審團已經作出裁決,我們要尊重法律結果”,即使如此,他略帶不豫的口氣也被批評“一個總統應該代表的是這個國家的所有種族,而不是自己的種族”。

逝去的生命仍牽動人的內心,人們難過,不滿,爭論那些庭審中不會涉及的問題-----為什麼黑人更多受到盤問質疑?不能迴避美國75%的謀殺案被害者是黑人,80%的殺人犯是黑人的現實,那麼為什麼這個族群的男性會成為異乎尋常的受害與加害者?為什麼黑人的非婚生子女佔到了70%以上?這對輟學,貧困和犯罪造成的影響是什麼?槍支是否應該更嚴格管控?自衛的法律是否應該重新修訂?社區保護制度怎樣更合理?……

但沒有發生種族之間的血腥尋仇和暴力對抗,沒人人肉陪審團,沒人喊總統下臺,或者攻擊司法體系試圖讓它崩潰。法律的歸法律,社會的歸社會。辯護律師奧馬哈說:“這個案子是一個悲劇,但幸好這場庭審沒有把它變成一場荒誕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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