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執法過程中如何精準普法?看看這份工作指引

「地方」執法過程中如何精準普法?看看這份工作指引

關於印發《行政執法過程中

精準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有關委辦局(集團公司)法宣工作部門,各區法宣辦: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18〕7號)精神,為進一步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市法宣辦研究制定了《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的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8年8月7日

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普法行為,推動在執法過程中開展實時普法、精準普法,幫助群眾正確理解法律規定,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中辦發〔2017〕31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18〕7號)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不同環節,圍繞正在辦理的案件或事項,直接面向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開展的有針對性的釋法說理活動,幫助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正確理解法律規定、自覺執行法律裁決。

第三條 本工作指引適用於本市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開展的普法工作。

通過媒體或宣講等方式,運用典型案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普法工作,不適用本工作指引。

第四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的實施主體是本市各級各類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

本市各級各類行政服務、事務受理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第五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的工作對象,是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涉及到的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

第六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要主動或在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諮詢、疑惑時,就涉及正在辦理的案件或事項的下述內容開展普法教育:

(一) 認定的個案事實;

(二) 適用的法律依據的具體條款;

(三) 法定程序的具體規定;

(四) 行政裁量基準的具體規定;

(五) 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及救濟途徑;

(六) 其他相關問題。

第七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價值引領。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嚴格執法全過程,確保精準普法體現鮮明的價值導向,使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得到倡導和鼓勵,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制約和懲處。

(二)合法規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開展精準普法,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做到說明事實準確、釋明法律正確、闡明法理清晰,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應公開的信息。

(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要兼顧情、理、法,既注重正在辦理的案件或事項的法律效果,又注重其社會效果。

(四)及時高效便捷。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要結合法定執法程序,把握普法時機,講求普法方法,既講清楚法理,又講清楚事理和情理;既不影響行政執法效率,又增強及時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章 精準普法的主要方式

第八條 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口頭、書面、電子媒介等方式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實施行政行為的法定依據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及救濟途徑等普法內容,以達到保護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預防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的目的。

第九條 當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就正在辦理的案件或事項提出疑問或表示困惑時,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口頭交流、書面或電子媒介答覆等方式有針對性地消除其疑問或困惑,使其知曉和理解相關普法內容,避免行政相對人因不知法而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或實施違法行為。

第十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時,行政執法人員要及時報告所屬單位,由所屬單位決定以妥當方式對執法行為進行解釋、對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說明,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執法公正性受到質疑,可能引發網絡輿情的;

(二)涉及群體性利益、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三)行政相對人對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等存在重大誤解的;

(四)其他需要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說明的。

第十一條 在發現下列情形時,行政執法單位(人員)通過約見或主動登門等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領導進行約談,著重圍繞其違法行為所涉及的事實認定、證據採納、法律適用、社會危害等開展普法教育,推動行政相對人選擇符合法律規定的解決方案或整改措施:

(一)在同一年度內兩次以上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的;

(二)拒不配合行政執法的;

(三)接受行政處罰態度惡劣的;

(四)其他突出問題。

第三章 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中的精準普法

第十二條 在行政檢查前,或在向行政相對人送達的《檢查通知書》中,要主動告知行政檢查的事項、法律依據、檢查內容、檢查方式以及檢查人員等,使相關行政相對人事先知悉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 在行政檢查中,無論是否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或違法隱患,都要結合檢查事項當場主動告知其相關法律的具體條文規定、違法行為的後果、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敦促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或自覺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隱患。

第十四條 在責令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或消除違法隱患時,要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整改的具體要求;在整改過程中,可以結合整改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指導行政相對人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避免違法行為再次發生或違法後果加重。

第十五條 在行政相對人進行陳述與申辯時,執法人員要結合調查取證、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情況等進行解釋說明,澄清行政相對人的疑問和困惑,使其更好地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自覺配合相關執法行為,履行相關執法決定。

第十六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中,要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法律的具體條款及救濟途徑等。

第十七條 在行政處罰聽證中,調查人員要對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予以充分說明;當事人提出申辯和質證時,調查人員要以適當方式予以釋法說理,引導當事人進一步理解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八條 加強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對於符合本指引第十條釋法說理式普法情形的行政處罰案件,在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要強化釋法說理,闡明行政處罰決定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可接受性和精準普法內容的公信力。

第十九條 在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要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普法內容。

第二十條 在強制執行決定書中,要主動告知當事人強制執行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普法內容。

第四章 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中的精準普法

第二十一條 在窗口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事項時,窗口工作人員要以口頭、書面或電子媒介等方式一次性主動告知申請人相關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等,在保證申請人順利完成辦理事項的同時,幫助其瞭解辦理事項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於申請人在窗口辦理過程中提出的具體問題和疑惑,窗口工作人員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當場予以明確的說明、解釋;不能當場給予明確說明、解釋的,要明確告知申請人答覆的時間、方式等,或者告知其他法律諮詢途徑。

第二十三條 因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而決定不予收件時,窗口工作人員要主動告知不予收件的理由、需要補正的材料及所依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條款;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時,要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定依據的具體條款;在申請人提出異議時,負責窗口辦理的窗口工作人員要口頭予以解釋並告知其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及救濟途徑等。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許可聽證中,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說明審查意見的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辯和質證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許可決定的證據、法律依據等予以釋法說理,引導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進一步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增強其對行政許可的接受度。

第五章 行政徵收中的精準普法

第二十五條 在不動產徵收意願徵詢階段,要以紙質或電子媒介等方式明確告知被徵收人徵收的法定依據、政策依據、總體方案、具體內容等,幫助被徵收人正確理解徵收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不動產徵收補償意願徵詢階段,要以紙質或電子媒介等方式明確告知被徵收人有關征收補償的法律規定、補償方案、補償標準、制定依據、評估機構信息及其選定依據、救濟權利及救濟途徑等,幫助被徵收人正確理解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被徵收人對不動產徵收政策、徵收標準、徵收安置方案等內容產生疑問或不滿時,要根據徵收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政策文件,及時做好解釋答疑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按程序表達訴求,理性維護合法權益,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糾紛。

第六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充分認識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是行政機關履行“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最有效的路徑,是貫徹普法“全員責任”“全程責任”最直接的體現,是實現普法精準化、常態化最有力的載體,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精準普法的領導,做到與行政執法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同志要定期聽取彙報、及時研究解決問題,支持和保證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各環節和全過程開展精準普法。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本工作指引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執法過程中的普法環節,並認真組織實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動和保障每一名行政執法人員自覺履行在執法過程中開展普法的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結合實際,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釋法說理能力的培訓工作,重點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法治素養、媒介素養、公共溝通能力,不斷提高運用群眾語言釋疑解惑、釋法說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執法單位要建立評價激勵機制,對在執法過程中開展普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行政執法人員予以通報表揚。要結合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開展普法的表現進行定期抽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不斷改進。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指引由上海市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指引沒有予以具體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其執法過程中的普法工作參照本工作指引精神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工作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8年8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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