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无罪,那防卫过当该怎么判?防卫过当使人致死,又该怎么判?

宅屋人


刚刚,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久,江苏省检察院发布通报,就该案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解释。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川9哥


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看法!防卫肯定是防卫,至于是否防卫过最终是由法院判定,法律是为民而生的,也应该为民而用。我反复观看了几次视频也注意到了一些细节,故而我们理性分析一下,首先过错方是纹身男,其次凶器也是纹身男的。第一次,白衣哥被迫防御制止了,纹身男的拳脚攻击。第二次,又提刀攻击,也是被迫防御制止。第三次,是关键纹身男是追砍白衣哥时凶器脱手,并非纹身男主动放弃凶器终止行凶,且有再次拾刀的动作和行为,仍然具有行动攻击能力,也不能判断纹身男是否放弃再次发起攻击。第四,白衣哥第一次拾刀自卫后有扔刀又捡起的动作,证明此时白衣哥有终止自卫的行为和行动。是什么原因让白衣哥再次拾刀自卫,当时某种外接因素(语言,肢体动作等)刺激了白衣哥继续自卫的行为,虽然纹身男有开车门的动作也不能证明他是退让躲藏,所以白衣哥再次出手自卫,完全是正当防卫。俗话说兔子逼急了也咬人,更何况我们是人。当我们一次二次的受到伤害,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不应该自卫吗?我想问问那些说白衣哥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律师们,你们可以在生命受到威胁是冷静思考,怎样做是正当防卫,怎么做又是防卫过当,因为你们专业。我们做不到,因为我们是有血有肉的正常人!平时我不超过10字的评论,这次不一样,因为关系到一个人的后半生,关系到一个普通老百姓一家人的生计。我不为博取关注,只是谈了自己的看法。支持起点赞!







见证111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王家班


防卫过当,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谈防卫过当,一定先要明白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大家都知道是无罪的,它的构成必须符合下述5个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还没有开始或已经结束都不行;(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波及第三者;(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什么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就是符合上述前4个条件,但就是没有掌握好“火候”,缺少了第5个条件,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而对于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存在罪过心理的。防卫过当是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因此说,防卫过当既具有社会的有益性,又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者相比较,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要的,因此说,防卫过当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律考虑其系由正当防卫转化而来,故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怎么判?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要先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的一般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罪;过失的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后按照具体罪名适用的条款减轻处罚,比如故意伤害致死,法律相应条款是10年以上的刑期,如果认定防卫过当,应减轻至3—10年的幅度内处罚;再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相应条款是3—7年的刑期,认定防卫过当后,应减轻至3年以下的幅度内处罚。同时,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现在,昆山宝马司机被杀案,人们很是热议,正当防卫与否,也是争执不休,我觉得在公安机关对案情侦查终结之前,我们姑且把它当做一个普通的案件、普通的新闻事件就行,不要传谣、信谣,不要传播未经警方证实的事实,也不要“法律、道德”的争辩不休,对一个情节的认定,一定要建立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而不能依着自己的好恶随意言论,更不能为了自己的不良目的而搏眼球、搏关注,要知道“网络空间也并不是法外之地”,相信司法机关,会查清案件事实,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一般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定性,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个案审理中,往往会综合防卫的主观目的、过当程度、罪过形式和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在昆山这个事件中,关键是看最终法官会如何定性,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那当然是无罪,如果定性为防卫过当,则按照法律进行判决,预计是两年到五年的有期徒刑,但这个事件影响如此巨大,在社会舆论一片倒的压力下,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极大的不可能性,让我们拭目以待。


心辉随语


宝马疾驰闪电光,直撞骑车白衣郎。

纹身龙哥下车忙,我在昆山尔敢挡?

大哥兄弟一起上,就地灭了白衣郎。

白衣见状心发慌,腾挪躲闪就是防.

龙哥打人谁敢防?待我提刀开你膛。

几个健步车门开,屠龙宝刀拿出来。

直奔白衣劈下去,未想宝刀不给力,

龙哥生来有脾气,气得宝刀扔在地。

白衣刹那露凶光,除非你死我不亡。

拿起宝刀刺断肠,看你龙哥有多强?

白衣虽没上战场,但也曾经抗过枪。

龙哥见状脚步忙,手捂下水去拿枪,

白衣眼角放红光,只想保命没商量。

上去又是一顿斩,龙哥狼狈路草旁。

幸好警察来阻挡,不然龙哥变肉酱.

龙哥此时想一想,强中还有强中强.

不是平时太能装,今天怎会把命丧。

劝君平日多行善,就算到死也坦然。


Iamsohappy10516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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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检方:“宝马反杀案”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

百家号09-0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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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来自南方的可乐



用户1565083438014


道上老大叫龙哥,五次进宫九年多,

左边青龙右白虎,纵横昆山人人躲。

夜驾宝马把酒喝,惊吓白衣电摩托,

兄弟美女齐上阵,触犯龙颜没理说。

一言不合直接戳,提刀便砍不啰嗦,

尽显江湖真胆色,刀刀见血好快活。

怎奈酒色体已弱,钢刀未稳手中脱,

白衣健步将刃夺,手起刀落肚膛破。

一代枭雄大龙哥,自己非往死里作,

白衣侠士正气在,天理昭然世间播。



猪八戒三打白骨精


宝马人是有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点可以肯定。但电车人在对方失去攻击能力逃跑,还奋力致宝马人于死地。存在主观故意。这是谋杀。这是法律定义。……如有不同观点,勿喷!去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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