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這樣約定利息才受法律保護!

律師建議:這樣約定利息才受法律保護!

最高法院於2015年9月1日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說,在款項出借時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期內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請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建議:這樣約定利息才受法律保護!

1、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

3、對於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出借人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也就是說,出借人主張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出借人並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

對於借款人已經按照上述約定自動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無權主張返還;所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

律師建議:這樣約定利息才受法律保護!

同時,出借人有權同時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比如:資金佔用費),但法院只保護幾項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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