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案:美国检方会重新起诉吗?

周立波案:美国检方会重新起诉吗?

撰文/陈涛、赵国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周立波案:美国检方会重新起诉吗?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中国知名脱口秀演员周立波在美涉“持枪涉毒案”中,以检方撤案划上句号。但一波刚平一波又起,自从周立波回国后,先是与其第一任律师莫虎隔空对骂,接着又接受新京报《局面》栏目专访,称其“持枪涉毒案”乃是遭到某某的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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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该案风云又起,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未在美国作证的周立波案同车当事人唐爽发声,先是在微博发文炮轰周立波,接着也接受了《局面》的专访,讲述周立波案案发经过。

唐爽表示装有毒品和枪支的包是周立波拿到车上的,而且在某某家做客时,周立波也曾向该人索要枪支。唐爽指出,周立波的妻子在案发后曾明确告诉他车上的毒品是周立波的。而且,被搜出的枪支就是周立波在某某家把玩的那一把。言下之意,背包以及背包里的毒品和枪支,也是周立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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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爽的专访播出后,广大网友们纷纷在微博中评论,有排队支持周立波的,也有表态支持唐爽的。有个网友评论说得好:“这部中美合拍悬疑大片,剧情跌宕起伏曲折离奇,究竟谁贼喊捉贼,我们拭目以待。”

作为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我们想知道周立波到底有没有持枪涉毒,也想知道唐爽为何没有出庭作证,但我们更想知道的是:关于周立波案,在《局面》对唐爽进行的访谈公开后,美国检方有重新起诉周立波的可能吗?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要了解一下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周立波案:美国检方会重新起诉吗?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早在希腊、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有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法律概念。公元前355年,希腊法就规定“禁止就同一争议对同一人审判两次”(forbidthe same man to be tried twice on the sameissue)。英国12世纪的普通法就承认“禁止双重危险”。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犯罪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no person shall be…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美国各州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7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

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目的,美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参见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2页):

一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此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国家机关可以利用其资源优势,使得无罪之人终会被判有罪。

如果在被告被判决无罪后,仍然允许检察官就同一案件可以持续为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等等的重复起诉审判,直到检察官获得所要的有罪判决为止,必然会产生冤假错案。

从被告的角度而言,如果允许检察官不断地重复起诉等于告诉被告其永远无法摆脱被判决有罪的宿命,大多数被告可能会因此在第一次审判中就干脆投降认罪从而造成冤假错案。

这种观点对于事实上无罪之人而言,确实是一种保护,但对于事实上有罪之人,并不适用。

二是为了防止审判所带来的痛苦。如果没有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就同一案件重复起诉,这会让被告的精神陷入持续的焦虑、不安、羞辱、难堪以及金钱的持续支出中,对被告的亲人朋友也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三是为了防止骚扰被告。如果没有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凭借起诉权持续地骚扰被告,被害人(自诉人)也可能通过一再自诉以骚扰被告。有时候,检察官可能会因为政治、宗教或其它目的而意图骚扰或报复被告,将一件事情拆分为二,分别起诉以消耗被告的金钱、精力,甚至利用重复起诉审判,逼迫对被告有利的证人不断来法庭作证,达到有利被告证人不愿出庭的目的。

此外,现代社会媒体高度发达,持不良动机的媒体对于判决无罪的被告,可能会利用其资源持续追踪挖掘旧事,希望检警再持续调查以再起诉被告。禁止双重危险可以防止对被告的持续骚扰。

四是确保判决的终局性。在法院判决确定以后,如果可以就同一案件再为起诉审判,人民会丧失对司法程序的信心,会觉得诉讼并没有什么实用。所以禁止双重危险,等于就是在确保判决的终局性,提升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周立波案:美国检方会重新起诉吗?

重新起诉周立波?

回到前文的提问,对唐爽进行的访谈公开后,美国检方有重新起诉周立波的可能吗?有人可能会说,你不都讲了禁止双重危险了吗?美国检方肯定不能重新起诉了。先别急着下结论,让我们先来看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法院对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规定。(引用同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禁止双重危险”的问题历经挣扎,先后采取了数种观点,但最后还是采取了“要件包含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lockburger v.U.S案中采取了“要件包含”理论,表示先后二诉任何一诉法条所要求证明之要件,包括另一诉法条要件之全部,则后诉受双重危险之禁止,否则不受禁止。

例如,张某将他人的汽车开走9天后被逮捕,检察官起诉张某“使用盗窃汽车罪”,张某认罪。事后检察官又起诉被告“盗窃汽车罪”,检察官主张二者非同一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使用盗窃汽车罪”,要求证明“未取得车主同意”、“取得并使用汽车”;“盗窃汽车”罪除要求证明之相同之要件外,仅多一项“意图盗窃”要件,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要素完全为另一罪所涵盖,所以认定先后二诉符合“要件包含”法则,检察官不得再起诉“盗窃汽车”罪。

在Harris v. Oklahomo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扩大了同一案件的认定范围。该案被告在抢劫时杀死被害人,因此被起诉“重罪谋杀”(Felony Murder)罪(即于犯重罪过程中致他人死亡),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检察官又起诉抢劫罪。如果按照要件包含法则,重罪谋杀罪的要件为“为特定重罪行为时”“致他人死亡”,并不以“抢劫”为要件;反之“抢劫”罪的要件也不包括“致他人死亡”,所以二者不是“要件包含”。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不这么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检视了事实要件,认为先诉“重罪谋杀罪”之所以成立,是基于被告抢劫之重罪行为,所以后诉“抢劫罪”的要件完全为先诉“重罪谋杀罪”所涵盖,因此判决抢劫罪不得再为起诉。

当然,这也不是没有例外。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如果符合例外情形,应该允许再为起诉审判。包括:检察官没有在先诉追诉较严重的犯罪,是因为较严重的犯罪事实尚未发生,或者政府机关已经谨慎调查仍然不能发现该较严重的犯罪事实。周立波案显然不符合这两个例外情形。

至于美国州法院,美国有30个州采取与联邦最高法院相同的“要件包含理论”,其余州一般采取“相同事件理论”。所谓“相同事件”理论,主要是指先后二诉之起诉事实是否源自于同一基础之社会事实,如果源自相同的社会事实,则后诉为双重危险所禁止。

有一点是必须要搞清楚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效力是及于全美各州的。联邦最高法院对被告所建立的保障,各州只能设立更高的标准,而不能设立更低的标准。

综上来看,不管是根据“要件包含理论”还是“相同事件理论”,除非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否则按照现在的情形,唐爽的证言能不能证明枪支和毒品就是周立波的都很难说,即便唐爽的证言构成新的证据证明枪支和毒品是周立波的,美国检方也不能重新对周立波进行起诉,法院也不能再对周立波进行定罪判刑。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这种无休止的国家权力的侵扰。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重罪被告,美国的刑事诉讼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大陪审团(Grand Jury)阶段,联邦法及约一半的州规定重罪案件,需要经过大陪审团审核之后才能起诉,目的在于防止检察官滥行起诉;

第二阶段是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阶段,审核检方提供的证据是不是合法。与审判不同,其目的只在决定应否要被告接受正式的审判程序。在这个阶段被告可以委托律师,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

第三阶段是实质审理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就自己的证据和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质询,努力说服陪审团。周立波案终结于第二阶段即预审阶段,也就是说,本案还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就被撤销了。

为什么要突出这个问题?这里涉及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区别。

英美法系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一事不再理。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适用前提不同: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由此可见,虽然周立波案没有进入实质审理阶段,陪审团并没有作出判决,但是一样受“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保护。

周立波案:美国检方会重新起诉吗?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确立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但这样的指导思想并不能确保“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正如陈光中老先生曾言:“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一罪不二审’原则应当被承认。”(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页)

笔者认为,应当在确立禁止双重危险的前提下允许有例外模式,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无罪判决,当发现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改判很可能放纵犯罪时,可允许再行追诉。

实际上,即便是在英美法系,近年来,对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逐渐有了开禁的迹象。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如果有力的新的犯罪证据被找到,公诉方可以要求进行一次复审。

但适用这个例外的条件相当苛刻。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谋杀、非预谋杀人、强奸、贩毒和武装抢劫等29种犯罪可以提起重新审判,但适用的限定条件包括(1)要对已被判无罪之人重开调查,必须存在不利于被宣告无罪之人的“新的并且令人信服的证据”;(2)必须经检察长亲自书面同意,并且还要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检验;(3)在进行再审之前,法庭必须就新证据达成一致意见;(4)对于任何无罪判决,要求无罪判决被撤销的申请仅仅限于一次。(参见李奋飞:《“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国的发展》,载《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1期。)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吴孟达主演的电影《导火新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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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讲述了由吴孟达饰演的智叔因为痛失爱女,而香港“一罪不可二审”的法例却给了当年凶徒逍遥法外的权利,万般痛苦之下,智叔闯入电视台用炸弹挟持人质,意图促使政府高层通过“一罪两审”的法例。

影片中智叔的那句话,至今仍让我记忆犹新,

“……原来香港的法例,同一条罪是不可以告同一个人两次。律师说就算那个杀人凶手亲口认罪,法庭都不可以判他有罪。为什么香港会有这么愚蠢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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