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決定提前運黃金回家,是宣戰美元還是給全世界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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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吸收存款,分為定期與活期兩項。活期隨時兌現,當然須有準備(reserve)。定期到期兌現,在未到期以前,除非存戶改變方針,放棄定期利息,經銀行允許之後,不得不兌現以外,可以不必準備現金。由此看來,活期存款似乎應該十足準備,而定期存款可以不必準備。實則定期存款每天都有到期,每天都應該準備付款,而活期存款一方面有人提取,一方面必有人存入,彼此相抵,不見得付出很多的現款。因此,銀行對於一切存款,都應該有現金準備,再就定期存款說,銀行不妨早一天計算第二天到期的總數而實行準備,但實際上所有到期的定期存款不見得盡數要求兌現,其中或有一部分願意“轉期”(即照原定條件再繼續存入),或有一部分改為活期存款而等待將來再提取,甚至有加入現款擴大原存款者。因此,銀行對於定期存款,也不必照到期總數十足準備。究竟銀行對於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的準備,應該採取何種方針呢?徵之實例,各國政府對於銀行,多采取自由放任政策,而銀行自身也都隨時代情形而變更,並無一定的辦法。但有許多國家對於發行銀行規定存款的現金準備率,而對於其他銀行的存款則不加干涉,例如荷蘭銀行存款準備率與鈔票同為40%,法蘭西銀行為35%,比利時國家銀行為1/3。政府幹涉最甚的要算美國。1913年《聯邦準備條例》分全國銀行所在地為三等:①非準備市銀行(Non-Reserve City Banks),應按照其所收存款12%轉存於其市之聯邦準備銀行,②準備市銀行(Reserve City Banks),則為15%,③中央準備市銀行(Central Reserve City Banks),[8]則為18%。1936年8月15日各各改定為10.5%,15%,19.5%。1937年5月一律加倍。此種變更,立法當局之意,似不在乎為存戶謀安全,而是確立一種政策,使信用制度適應一時的環境。關於此點,本書第四篇當再加說明。現在所應討論的是存款準備制度究竟如何建立?1931年《美國聯邦準備制度存款準備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Bank Reserve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主張,①對於一切存款,無論活期定期,應準備現金5%,②對每日提取之各種存款平均數應準備50%,其計算標準系根據過去八星期存款,其適用時期為將來一星期或四星期,按照各地情形定之。[9]此建議並未經美國政府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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