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被撞身亡擔次責 學齡前兒童交通安全應警鐘長鳴

富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2018年6月14日,富順縣龍萬鄉發生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一名3歲女童被撞身亡。交警部門認定女童承擔次要責任,路面違法亂停的駕駛人承擔次要責任,釀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目前,該案件已偵查終結,待移送檢察院審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3歲女童被撞身亡擔次責 學齡前兒童交通安全應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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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18年6月14日下午,舒某駕駛川CS***8小型普通客車從富順縣龍萬鄉下井村家裡出發經龍萬鄉中心街左轉彎駛入環街巷往龍萬鄉萬興路方向行駛,14時40分當車行駛至富順縣境內龍萬鄉環街巷29號前路段處,川CS****8小型普通客車左轉駛入環街巷直行時未注意觀察清楚路面的情況,左側車頭碰撞並碾壓蹲在街道上玩耍的3歲女童舒某後,車頭再次碰撞路邊的兩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事故造成川CS***8小型普通客車及兩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不同程度受損,3歲女童舒某經120救護人員確認當場死亡。

·警方調查

事故發生後,辦案民警立即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並將機動車、死者送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現場證人、當事人作詢問調查,訊問違法嫌疑人。最終,此次交通事故有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女童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5年出生的3歲女童舒某,在沒有監護人照看的情況下,獨自一人在道路上玩耍,系事故造成的次要原因。舒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之規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違法亂停機動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時,由鍾某駕駛並逆向停放在環街巷路口的川C7***9小型普通客車,遮擋了川CS****8小型普通客車行車視線,系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當事人鍾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臨時停放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之規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釀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

當事人舒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視線被遮擋的情況下未確保安全駕駛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

7月4日,富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均對事故認定無意義,並簽字確認。

·事故警示

交警大隊民警介紹,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利管理和教育孩子,有責任看護好孩子,尤其是學齡前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當前正值暑期,家長更應當看護好自家小孩,避免發生此類不幸事故。

針對機動車駕駛人,在任何時候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增強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富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劉星麟 1389009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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